论损伤清创、扩创、探查手术伤口长度对损伤程度鉴定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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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被人持刀捅伤臀部,据武警总队医院住院病历记载患者被他人用刀刺伤左臀部,即感伤处疼痛、流血,左下肢及左足活动略受限,外科检查:左臀部创伤左侧左踝关节及足趾屈伸活动略受限,小腿及足外侧感觉麻木.行清创、神经探查术,术中清创见左臀部长约1.5cm伤口,深及肌层,向前下方潜行约7cm,沿创口潜行方向做约6cm纵行切口,显露坐骨神经,见坐骨神经部分挫伤.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检案实际工作中,经常遇到损伤创口原始形态的改变,特别是创口经、清创、扩创、探查、缝合等医疗手术因素的介入而改变原始损伤的状态的情况。经扩创清创手术处理后的创口如何作为创伤认定问题,直接影响到损伤程度鉴定的结果。能否将手术清创、扩创,特别是损伤探查术伤口(或瘢痕)直接作为损伤创口(或瘢痕)进行损伤程度评定,在法律理论界、司法实务届、法医鉴定界一直存在不同的观点和争议。本文认为清创扩创特别是损伤探查术造成的医疗性损伤程度手术与暴力损伤伤救治之间应当具有关联性和必要性、以及手术切口大小的常规适当合理性。这才是人体损伤程度鉴定过程中,甄别能否将手术伤口包括清创、扩创、潜在损伤的手术探查术伤口(或瘢痕)进行损伤程度鉴定依据的根本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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