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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对国务院或原矿产资源部出台的3个矿产资源管理法规及1个补充规定和2001年国务院以“国函(2001) 39号”批复的《全国矿产资源规划》的学习和应用,认为对1998年2月12日以前由国家出资完成的矿产地的探矿权,应当全部交由原承担勘查任务的国有地质勘查单位经营,经营所得转增为国有地质勘查单位的国家资本金。同时应对煤炭资源勘探区块登记、勘探周期、探矿权使用费交纳、最低勘查投入等进行专门研究,制定相应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