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解释的探讨

来源 :中国法医学会全国第十八届法医临床学学术研讨会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greenplast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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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阐述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及其解释的法律地位,目前运用《标准》解释的现状及造成的后果,对《标准》进行法定解释的必要性,建议由最高人民法院作为法定解释机构,或者由《标准》的发布机构即三部两院成立联合解释机构,由法定解释机构出台法定解释。各相关部门按照法定解释进行鉴定,在鉴定意见中可以直接引用法定解释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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