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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企业青年女工徐某未婚先孕,便去邻县一家医院做人流手术,在填写病历登记时,徐某因怕他人知道,便填写了姐姐的同事王某的名字及出生日期和家庭地址。第二天,这位医院妇产科医生刘某在翻阅人流手术记录时,以为其同学王某昨日做了人流手术,便把这消息告诉了平时关系较密切的同学。不久,此事传到了王某及其男朋友郑某的耳中和王某所在单位。在郑某追问之下,王某坚决否认,并向郑某发誓。但郑某仍难以接受与相信,遂断绝了与王某的恋爱关系。
事后,王某几经周折,终于查清了此事,徐某在证据面前也承认了。王某随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案件审理期间,徐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王某见其态度诚恳,也表示予以原谅。为此,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徐某当庭向王某赔礼道歉;徐某应即去县医院更正人流记录上的姓名等项内容;赔偿王某查证事实的合理开支1892.28元,精神损失费2000元;案件诉讼费用由徐某承担。
我国《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第120条还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此案中徐某为了顾全自己的面子而假冒王某的姓名,这不但是一种很不道德的行为,而且是一种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编辑/林春山)
事后,王某几经周折,终于查清了此事,徐某在证据面前也承认了。王某随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案件审理期间,徐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王某见其态度诚恳,也表示予以原谅。为此,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徐某当庭向王某赔礼道歉;徐某应即去县医院更正人流记录上的姓名等项内容;赔偿王某查证事实的合理开支1892.28元,精神损失费2000元;案件诉讼费用由徐某承担。
我国《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第120条还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此案中徐某为了顾全自己的面子而假冒王某的姓名,这不但是一种很不道德的行为,而且是一种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编辑/林春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