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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带来生产力解放
与劳动就业冲突
人类创造人工智能目的就是为了减轻人类劳动负担,替代人类去完成自己无法完成的事项。人工智能的发展应用也逐渐从专业性较强的单一领域逐步拓展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为了提高劳动生产效率,改变人类的生产方式。人工智能模拟了人类的智慧,并以高于人类的工作速度、优于人类的工作精度、胜于人类的工作态度,协助人类解决各种各样的问题,包括危险场合和极端环境的难题。同时人工智能也是一把双刃剑,它既带来了人类劳动力的解放,也剥夺了部分劳动者就业的权利,给社会就业保障带来新的冲击。
人工智能对就业影响最大的是制造业,不仅因制造业流水线生产程度较高,还因为制造业劳动力具有重复性强、技术含量低、就业岗位较多,信息化时代廉价劳动力已被人工智能所替。人工智能将蓝领工人从烦琐危险的劳动中解放,白领行业工作者也会在未来渐渐被人工智能取代。
人工智能极大提高了劳动生产效率,但在资本垄断下的技术进步也会加剧的财富的两极分化影响社会秩序,因而要切实做好社会再分配。如果社会再分配能够充分发挥作用,则劳动者与人工智能技术进步之间是双赢;如果欠缺合理的社会再分配制度去弥补劳动者的损失,在收入差距过大的情况下,则极易造成经济、政治地位不平等,引起被淘汰劳动者对人工智能发展的抵制。
对人工智能时代的就业未来形势,存在立场鲜明不同的两派:马克思早在《资本论》中提出了“机器大生产”的理论,人工智能的发展会对部分“不合时代”要求的行业进行淘汰,大量传统工作受到冲击,对劳动力市场造成一定破坏,导致第一、第二乃至第三产业中的劳动者都会面临技术性或技能性失业。而乐观派代表卢克在2016年《人工智能》中指出,科技革新可能在一定时期带来失业问题,但同时也促进劳动力市场结构、岗位数量、种类的调节和转型,整体社会保障水平可以得到显著提高。从而每一个人可以更有尊严地参与劳动,享受到劳动的真正价值。从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人工智能时代劳动法的
内涵价值新延伸
我国劳动法具有较强社会法属性,既有公法又有私法,既体现劳动力市场化自由,又保护弱者公平诉求权利。传统劳动法以人权思想为指导创建以保护劳动者为原则的国家责任和社会责任,通过政策促进就业,以保障劳动者的生存权、保障公民在劳动过程中的自由、尊严、安全和健康。未来劳动法的修改除了考虑技术的发展,还必须考虑资本及其造成的对劳动者地位及权利不平等的规制,需通过劳动法赋予更多组织、参与工会的集体权利。
从劳工主体来看,人工智能时代的智能机器人可能与人类劳动者一同竞争就业岗位,甚至以更高的劳动生产效率替代人类各个领域的劳动成为新的“工人群体”。故有人创造性地提出是否需要将人工智能作为劳动法新的调整对象,从而变革劳动法的适用规则、调整机制等等。目前人工智能作为提高劳动效率的技术工具并不契合当前以人类为主体的劳动法所保护的内容,因其不需要最低工时、劳动卫生条件等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权益保护,纳入现有的劳动者特殊规范体系并不具现实意义。随着劳动法的基础已经逐步由工业社会向信息社会演变,未来人工智能应用大规模普及,或超强人工智能出现,人工智能将成为“优势群体”,而根据人权思想是劳动立法的基本理念人类劳动者将更加弱势,劳动的内涵与劳动法的价值与功能都需要顺势而变。
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没有修订之前,若企业将人工智能大规模应用于生产,为保障劳动者就业需要,对用人单位以情势变更为由的单方解除合同行为作狭义限制性理解,转变传统劳动法调整的内容,发挥集体劳动法的功能,鼓励政府、企业、工会在企业技术性裁员问题进行多方协商。
人工智能时代保障劳动就业
的多元对策
采用弹性工作制、人机协作生产方式 应对人工智能发展,灵活运用劳动法弹性工作制以及按比例人机协作的生产方式可要求企业采取机器人和劳动者比例替代或安全员辅助的劳动模式而非完全人工智能自动化生产。在设计适应新时代的劳动法律制度前,虽然我国劳动法已有规定了一些特殊劳动关系,如“非全日制用工”“劳务派遣”等,但尚未成为具有稳固影响力的劳动关系方式,因而建议完善现有的工作制度,如从固定八小时工作制渐变为缩短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综合工时制、计件工时制等灵活形式,以期维护现有劳动法的体系性和科学性的基础上解释,创新劳动关系模式。
加强对劳动者的就业技能培训 政府和企业加强对劳动者的就业技能培训。劳动者需要革新自身技能,接受再训练和终身学习提高就业竞争力。历史上,技术变革带来生产力进步对劳动力市场需求有所不同:新技術可能会替代一些生产力,与此同时也会与其他技能互补。就当前,人工智能的快速发展也带来了对专业知识人才的极大需求,而这些岗位要求都是高技能职业,需要较高教育水平。故而倡导加大就业促进政策,尽可能减少劳动者在人工智能推广阶段的技术性失业,同时以政策激励、岗位开发等方式对人工智能时代被淘汰的劳动者进行就业援助和技能培训。
重视政府正向引导人工智能发展 我国2018年1月发布的《人工智能标准化白皮书》指出:“建立一个令人工智能技术造福于社会、保护公众利益的政策、法律和标准化环境,是人工智能技术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前提。” 强调政府在制定公共政策方面注重对人工智能研发、应用各个阶段的战略引导和宏观监管。
对劳动者个人,社会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并不必然带来利益。需要国家设立最低工资和设定其他工资的制度和政策加以保护。而工作可替代性较高的工作岗位如工人、司机、会计等,政府公共政策制定就起到了关键性作用,在弱势地位保护、应用型教育、劳动者培训、服务专业化等方面上要有所侧重。政府教育和培训新技能工作者进入新岗位、帮助失业人员再就业,居于弱势地位的个体劳动者由可信赖的公权背书捍卫合法利益。
增强人工智能企业的社会责任感 美国作为人工智能技术领域研发的先进国家,其相关人工智能战略和规范亦有借鉴意义,重视科技发展与社会公益的平衡。我国规则设计要切实限定企业责任,扼制算法企业对个人的强势话语权。 对于人工智能的研发或应用的企业需强化自身责任意识,注重社会效应。在人工智能时代,实现劳动关系双方的利益平衡,更需增强企业与劳动者平等协商,以维持企业平台的可持续发展。使社会各阶层的劳动者不因其劳动要素的复杂性而作职业高下之分,共享人工智能带来的收益和成果。
提高全体人民的社会生活保障水平 国家要做到惠及全体的社会保障制度,尤其是最低生活保障和失业保险等领域,从而提高全体人民的社会生活保障水平。人工智能驱动生产自动化势必带来产业生产效率的提高,但技术经济增长带来的益处却不一定由全体利益共享,甚至加剧社会资源分布不均衡和经济政治地位不平等。所以国家对于生活基本保障领域,要继续完善、普及、均衡的社会保障制度,实现社会保障的现代化,为劳动者提供基本的生存保障,而被淘汰的劳动者可以获得因人工智能时代技术进步而使其丧失劳动机会的相应经济补偿,确保劳动者有经济基础能的自我学习和提高,在社会再分配的资源配置中做到实质公平,从而得到自由的劳动,促进其实现人的全面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