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电力企业民事侵权责任类型之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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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一、问题的提出电力企业是专门从事电力生产和销售的经济组织。随着市场经济的完善和电力工业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电力企业正从计划经济的行政束缚中解脱出来,逐步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民事主体,其生产经营活动也广泛受到民事立法的规范和调整。众所周知,电力在造福社会的同时也极易对他人人身和财产造成伤害,需要在民事立法中对电力企业侵权民事责任予以特别规定。但由于民法理论界对电力企业侵权民事责任的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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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1986年4月12日六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在我国法制建设史上谱写出重要的篇章,它的问世为多方面发挥民法的调整作用,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结合其它的单行民商立法和司法解释,充分显示出民法的生命力。
<正> 地方行政首长,即在地方行政区域内对地方行政负主要责任的长官,是地方行政事务的主要领导者和执行者。对各国地方行政首长的职能、产生方式、作用及主要类型作一比较研究,将有助于探讨不同国家地方行政首长在这些方面的特点。一、地方行政首长的职能
<正> 一、前言近年来,经济改革,发展工商业,推动国际贸易,形成开放的工商社会结构,虽然促进社会的繁荣与国家经济的成长,但也养成人民追求功利与物质享受之习性,因而导致新兴犯罪型态之产生,以非法手段利用经济活动,来谋取不法利益,即所谓之经济犯罪。台湾地区近年来由于经济的高度发展,也因此发生许多重大新型的经济犯罪案例,例如:地下投资公司案例、内线交易案例、利益输送案例、侵害智慧财产权案例、伪造金融卡盗领存款案例、洗钱案例等。其中洗钱案例,因法务部调查局最近破获一件股市大户炒作股票案件,发现提供
<正> 全国8所院校法律专业硕士研究生招生及法学院院长联席会议,于1996年3月26~30日在北京召开。这次会议是在国家教委指导下,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组织召开的。与会者有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吉林大学、武汉大学、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学院的校长、法学院院长或法律系主任及各校负责招生的同志。全国法律专业硕士学位专家指
<正> 一、关于公司的语源公司是舶来品,而公司一词,究竟源于何时? 有的公司法著作称,"公司"语出庄子,但查无实据。经查《庄子》原文,是为"丘山积卑而为高,江河合水而为大,大人合并而为公"。此处的"公",系用以解释包容、协调天地阴阳万物的"道",而非指世俗人事;文中更没有"公"、"司"二字之合用。所以,公司一词,并非中国所固有。
<正> 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该法在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经验的基础上,从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现有水平和实际需要出发,对经济领域中表现比较典型或随着经济发展可能日益突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规范。在法律责任制度上,该法采取了民事、行政、刑事三种手段综合运用的方法。对于民事、行政责任,该法作了明确、详细的规定,具有较强的操作
<正> 绑架勒索罪是《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下称《决定》)为刑法增设的一个新罪,"两高"为适用《决定》而公布的专项司法解释(下称《解答》)中,对该罪亦有专条解答。但在实践中、理论上对绑架勒索罪的一些问题尚有争议,笔者拟就此略述管见,以求教同仁。
<正> 香港刑法是由香港政府立法局制定、并经香港总督批准后颁布的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即规定什么样的行为构成犯罪,犯了罪之后应给予何种刑罚以保护社会免受侵害的法律。其宗旨是维护香港的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宁。总体上看,香港刑法并不是一个单一系统的法典,而是一个在长达一百多年的时间里颁行的许多刑事条例组成的庞大法规体系,其中大多数是针对某一特定的罪行或者某一诉讼程序制定的法令。在英国对香港进行殖民统治的一百五十多
<正> 前段我国第二届国家图书奖揭晓,著名刑法学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高铭暄教授主编的《刑法学原理》(三卷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获奖,这是本届国家图书奖获奖书籍中唯一的法学著作。国家图书奖是我国最具权威、最高等级的图书奖,由国家新闻出版署组织评定。《刑法学原理》是国家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的重点项目,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从事刑法研究的14位教授、学者通力合作,潜心调研与写作十年而完成。该书是我国刑法总则
<正> 为了扼制无限制的自由,恢复有效竞争,反垄断法已经成为当代市场经济国家不可或缺的根本法。在我国,对垄断法的研究亦成为法学研究的新热点,反垄断法正在起草过程中。鉴于我国目前规模经济尚未形成,企业集团的国际竞争力还不够强,对控制企业合并政策的度,严厉抑或宽容?何谓二者最佳结合点?对此可谓"仁者见仁"。在何种"度"上企业合并才构成垄断的威胁,从而必须被当局制止,就成为反垄断立法中迫切需要解决的理论问题。笔者不揣浅陋,对此略作探讨,以就教于各位前辈和同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