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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明确的把在校接受高中以上学历教育的学生(以下简称在校大学生)界定为有独力生活能力的自然人。父母对其没有法定的抚养义务。我认为,对在校大学生大学期间是否有权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问题不应一概而论,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不应限制在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建议将在校大学生界定为“尚不具备完全独力生活能力的特殊群体”,父母对在校大学生的抚养义务应是相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