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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高中新课改教学已两年有余,新教材出现的一些自相矛盾的地方令人关注和思考。
在这里我要探讨的问题是关于法兰西第三共和国的政体——是总统制还是议会制?人教版历史必修1称“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宪法规定行政权力归于总统”,意即总统不仅仅是国家元首还是政府首脑。而人教版选修2讲述法国资产阶级共和制度的最终确立时说:“宪法规定法国为议会制共和国……内阁对议会负责,内阁总理由总统任命在议会两院获得多数支持的政党领袖担任,由内阁总理组织内阁。”很明显,是行政权力归总理领导的责任内阁,和实行君主立宪制的英国颇为相似。同一内容,两本书的不同观点引起了我的关注。岳麓版历史必修Ⅰ则写道:“经过几番激烈的斗争,在1875年1月,国民议会终于通过了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宪法,确立法国为总统制共和国。”
人教版历史必修1和岳麓版历史必修Ⅰ观点基本一致:法兰西第三共和国为总统制,总统掌握行政实权;而人教版选修2则明确了法兰西第三共和国是议会制,即国家行政实权归总理领导的责任内阁。矛盾的焦点就在于法兰西第三共和国政体到底是议会制还是总统制?
要弄懂这一问题,首先要弄清政体中议会制和总统制的区别;其次,也是最为关键的一环——查阅法兰西第三共和国1875年宪法原文,依据政治学的基本原理得出结论;最后考察一下法兰西第三共和国1870年到1940年政治实践(主要是1875-1940年),检验结论是否符合历史事实。
政体是政治学的一个基本概念,指一个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即统治阶级采取何种形式管理国家。当今世界,政体主要分为两种——君主立宪制和民主共和制。君主立宪制又分为二元制君主立宪制和议会制君主立宪制。前者如1871-1918年的德意志帝国和1889-1945年的日本帝国;后者如当今的英国。法兰西第三共和国是共和制,这里笔者就重点考察民主共和政体。民主共和制分为总统共和制和议会共和制。总统共和制指国家的最高权力由总统和议会按照不同的职能分别执掌和行使,总统和议员分别由选举产生,并有特定任期,内阁由总统组织并对总统负责,总统既是国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脑。议会共和制指议会掌握国家的最高权力,内阁由议会选举产生并对议会负责,总统只是“虚位元首”,不掌握实权,与议会君主政体中的君主的地位作用和享有权限相似,不同的是前者由选举产生,后者为世袭继。在这种政体下,先进行议会选举,由选举中占多数的政党或政党联盟上台执政,其党或政党联盟的领袖由虚位的国家元首(总统)任命为内阁总理,总理组织责任内阁,掌握国家的最高行政权,受议会监督,并对议会负责,因此人们也把这种议会共和制叫做责任内阁制。在这种政体下,国家元首(总统)和政府首脑(总理)是分离的。实行这一政体的有,1912年《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规定下的中华民国,当今的德国、意大利、印度、新加坡、以色列。
根据上面的分析,总统制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总统由人民选举产生,只对人民负责。二、内阁由总统组织,只对总统负责。法兰西第三共和国1875宪法第二条规定共和国总统由参众两院联合而成的国民议会选举产生。可见总统由议会产生,从总统的产生方式来看,法国不具备总统制的条件。再分析一下总统的权力,宪法第三条规定:共和国总统与参众两院议员共有创议法律之权,总统公布两院所通过之法律,监督并保证其施行;总统有特赦权,大赦则只能依法律行之;总统统率武装部队;总统任命全体文武官员;总统主持国家典礼,接受外国的公使。乍一看,总统似乎拥有了巨大的权力,是国家最高权力的掌握者。问题由此产生了。
我们再考察一下国家元首。国家元首是政治学的一个专有概念,指一个国家实际上或形式上的对内对外的最高代表,是国家主权的实际掌握者或象征,在国家体系中,实际上或形式上处于首脑地位。国家元首的职权在各国不尽相同,一般来说主要有:公布法律,任免国家机关高级官员,召集议会,宣布戒严、大赦、紧急状态或对外宣战,以国家最高身份对外交往,代表国家颁布荣誉,授予荣誉称号和证书,此外有些国家元首还是国家武装力量统帅。
从1875年法国宪法来看,法国总统拥有国家元首所具有的全部权力,但是这种权力是实际上还是形式上的?判断一个国家元首是否拥有实质上最高权力的关键在于总理(或首相)或有关部长(或内阁大臣)对国家元首的法令、命令是否拥有副署权,如果有副署权,那么国家元首的巨大权力则是象征性的或是形式上的,如1701年英国《王位继承法》颁布之后,国王的法令要由内阁相关的大臣副署才能生效,此后,国王权力逐步被内阁架空,内阁逐渐掌握实权;还有《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为了限制袁世凯的权力,规定临时大总统的法令必须要由总理或相关部长副署才能生效,也使临时大总统(国家元首)的权力成为一种摆设。如果国家元首(总统)的法令不需要任何人副署即可生效,那么他就掌握了实际的权力,如美国总统的行政命令不需要任何内阁成员的副署即可生效,因此美国总统是掌握国家实际权力的国家元首。我们来看一下,法国1875年宪法是否存在副署权这一规定呢?在第三条列举总统权力后,紧接着一项是——共和国总统的每项命令须经由各部部长一人副署。很明显,部长对总统的命令或国家政策负有责任,一旦政策或命令出了问题或是重大失误,承担责任的就是相关部长(或是内阁总理),在这个时候,内阁就要下台,执政党就要下野。因此,为了保证国家政策没有重大失误,对于副署总统的行政命令自然要格外小心。因此内阁也就是利用这条规定架空总统、掌握行政实权,使总统的巨大权力只具有形式上的意义。法国总统只能是个虚位总统了。
许多学者也注意到这个问题。法兰西第三共和国麦克马洪(1873-1879年任法国总统)的实际权力相当大,几乎和德意志帝国皇帝权力差不多。那么,我们应如何看待麦克马洪的权力与《1875年宪法》呢?麦克马洪是一位倾向于恢复皇朝制度的总统,在《1875年宪法》颁布以前已经在任。这部宪法很难对在任总统麦克马洪形成约束,表面上看麦克马洪的权力来源于宪法,实际上他的权力是对原先权力的一种继承。从一起政治危机来深入考察总统与议会的权力关系:1877年5月16日,麦克马洪为了保障皇朝制而罢免倾向共和制的首相(总理)朱尔·西蒙,并起用阿尔伯特-布罗伊公爵,随后解散议会并于10月进行重选。他的这项举动被资产阶级共和派指控为宪法上的政变,酿成5月16日危机。后来共和派大获全胜,顺利返回议会,使皇朝制复辟的期望流产。1879年1月28日,麦克马洪辞去总统一职。此后历任总统再也不敢得罪议会,也不敢随意解散内阁,议会共和制和责任内阁制逐步确立。由此可以发现两点:一是在宪法的范围内,发生了总统和议会的权力争执,最后获胜的是议会,议会才是国家最高权力的真正掌握者;二是麦克马洪仍然是皇权势力的残余代表,并非代表资产阶级共和派行使权力,也不愿意实现资产阶级共和派所希望的、《1875年宪法》所赋予的以及1879年后法国逐步确立的——资产阶级议会共和制度。
从理论上分析,法兰西第三共和国政体是议会制(或责任内阁制),那么在政治实践中是否也是这样呢?答案是肯定的。确认一种政体是否是议会制的关键是其总理是否是实际意义上的首脑。法兰西第三共和国从1870年开始,到1940年6月法国战败投降,存在了70年。只截取《1875年宪法》之后的一段历史就可以说明问题。
笔者选取的是大家熟知的巴黎和会。1919年,在巴黎召开了第一次世界大战战胜国的国际会议——巴黎和会,商讨解决战后世界和平的重大问题。大会由协约国最高委员会的“三巨头”组成,他们是:英国首相劳合·乔治,法国总理克里孟梭和美国总统威尔逊。参加协约国最高会议的,英国是掌握实权的首相,而不是国王,美国是掌握最高权力的总统,而不是专管外交的国务卿,按照国际会议对等的原则,法国也应该派一个掌握最高实权的人物,他就是总理克里孟梭,而不是法国总统。通过学习近现代史,我们知道无论是巴黎和会“三巨头”还是雅尔塔“三巨头”,都是在本国握有最高实权的人物,而并非一个普通的外交代表,因为他们决定的是关系世界战争与和平的大事。克里孟梭总理还是巴黎和会协约国最高委员会主席,自然不会是一位普通的政治人物。
综上所述,无论从理论上分析,还是在实践中考察,法兰西第三共和国政体都是议会制共和制(或责任内阁制),议会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内阁总理掌握行政实权,作为国家元首的总统拥有形式上的巨大权力。人教版历史必修1和岳麓版历史必修Ⅰ有关法兰西第三共和国政体的叙述是欠妥的,有待于进一步商榷。人教版选修2叙述是吻合历史事实的。希望笔者的反思能够引起历史教学界同仁的留意、探讨和批评,从而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使历史教学向更健康的方向发展。
在这里我要探讨的问题是关于法兰西第三共和国的政体——是总统制还是议会制?人教版历史必修1称“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宪法规定行政权力归于总统”,意即总统不仅仅是国家元首还是政府首脑。而人教版选修2讲述法国资产阶级共和制度的最终确立时说:“宪法规定法国为议会制共和国……内阁对议会负责,内阁总理由总统任命在议会两院获得多数支持的政党领袖担任,由内阁总理组织内阁。”很明显,是行政权力归总理领导的责任内阁,和实行君主立宪制的英国颇为相似。同一内容,两本书的不同观点引起了我的关注。岳麓版历史必修Ⅰ则写道:“经过几番激烈的斗争,在1875年1月,国民议会终于通过了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宪法,确立法国为总统制共和国。”
人教版历史必修1和岳麓版历史必修Ⅰ观点基本一致:法兰西第三共和国为总统制,总统掌握行政实权;而人教版选修2则明确了法兰西第三共和国是议会制,即国家行政实权归总理领导的责任内阁。矛盾的焦点就在于法兰西第三共和国政体到底是议会制还是总统制?
要弄懂这一问题,首先要弄清政体中议会制和总统制的区别;其次,也是最为关键的一环——查阅法兰西第三共和国1875年宪法原文,依据政治学的基本原理得出结论;最后考察一下法兰西第三共和国1870年到1940年政治实践(主要是1875-1940年),检验结论是否符合历史事实。
政体是政治学的一个基本概念,指一个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即统治阶级采取何种形式管理国家。当今世界,政体主要分为两种——君主立宪制和民主共和制。君主立宪制又分为二元制君主立宪制和议会制君主立宪制。前者如1871-1918年的德意志帝国和1889-1945年的日本帝国;后者如当今的英国。法兰西第三共和国是共和制,这里笔者就重点考察民主共和政体。民主共和制分为总统共和制和议会共和制。总统共和制指国家的最高权力由总统和议会按照不同的职能分别执掌和行使,总统和议员分别由选举产生,并有特定任期,内阁由总统组织并对总统负责,总统既是国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脑。议会共和制指议会掌握国家的最高权力,内阁由议会选举产生并对议会负责,总统只是“虚位元首”,不掌握实权,与议会君主政体中的君主的地位作用和享有权限相似,不同的是前者由选举产生,后者为世袭继。在这种政体下,先进行议会选举,由选举中占多数的政党或政党联盟上台执政,其党或政党联盟的领袖由虚位的国家元首(总统)任命为内阁总理,总理组织责任内阁,掌握国家的最高行政权,受议会监督,并对议会负责,因此人们也把这种议会共和制叫做责任内阁制。在这种政体下,国家元首(总统)和政府首脑(总理)是分离的。实行这一政体的有,1912年《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规定下的中华民国,当今的德国、意大利、印度、新加坡、以色列。
根据上面的分析,总统制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总统由人民选举产生,只对人民负责。二、内阁由总统组织,只对总统负责。法兰西第三共和国1875宪法第二条规定共和国总统由参众两院联合而成的国民议会选举产生。可见总统由议会产生,从总统的产生方式来看,法国不具备总统制的条件。再分析一下总统的权力,宪法第三条规定:共和国总统与参众两院议员共有创议法律之权,总统公布两院所通过之法律,监督并保证其施行;总统有特赦权,大赦则只能依法律行之;总统统率武装部队;总统任命全体文武官员;总统主持国家典礼,接受外国的公使。乍一看,总统似乎拥有了巨大的权力,是国家最高权力的掌握者。问题由此产生了。
我们再考察一下国家元首。国家元首是政治学的一个专有概念,指一个国家实际上或形式上的对内对外的最高代表,是国家主权的实际掌握者或象征,在国家体系中,实际上或形式上处于首脑地位。国家元首的职权在各国不尽相同,一般来说主要有:公布法律,任免国家机关高级官员,召集议会,宣布戒严、大赦、紧急状态或对外宣战,以国家最高身份对外交往,代表国家颁布荣誉,授予荣誉称号和证书,此外有些国家元首还是国家武装力量统帅。
从1875年法国宪法来看,法国总统拥有国家元首所具有的全部权力,但是这种权力是实际上还是形式上的?判断一个国家元首是否拥有实质上最高权力的关键在于总理(或首相)或有关部长(或内阁大臣)对国家元首的法令、命令是否拥有副署权,如果有副署权,那么国家元首的巨大权力则是象征性的或是形式上的,如1701年英国《王位继承法》颁布之后,国王的法令要由内阁相关的大臣副署才能生效,此后,国王权力逐步被内阁架空,内阁逐渐掌握实权;还有《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为了限制袁世凯的权力,规定临时大总统的法令必须要由总理或相关部长副署才能生效,也使临时大总统(国家元首)的权力成为一种摆设。如果国家元首(总统)的法令不需要任何人副署即可生效,那么他就掌握了实际的权力,如美国总统的行政命令不需要任何内阁成员的副署即可生效,因此美国总统是掌握国家实际权力的国家元首。我们来看一下,法国1875年宪法是否存在副署权这一规定呢?在第三条列举总统权力后,紧接着一项是——共和国总统的每项命令须经由各部部长一人副署。很明显,部长对总统的命令或国家政策负有责任,一旦政策或命令出了问题或是重大失误,承担责任的就是相关部长(或是内阁总理),在这个时候,内阁就要下台,执政党就要下野。因此,为了保证国家政策没有重大失误,对于副署总统的行政命令自然要格外小心。因此内阁也就是利用这条规定架空总统、掌握行政实权,使总统的巨大权力只具有形式上的意义。法国总统只能是个虚位总统了。
许多学者也注意到这个问题。法兰西第三共和国麦克马洪(1873-1879年任法国总统)的实际权力相当大,几乎和德意志帝国皇帝权力差不多。那么,我们应如何看待麦克马洪的权力与《1875年宪法》呢?麦克马洪是一位倾向于恢复皇朝制度的总统,在《1875年宪法》颁布以前已经在任。这部宪法很难对在任总统麦克马洪形成约束,表面上看麦克马洪的权力来源于宪法,实际上他的权力是对原先权力的一种继承。从一起政治危机来深入考察总统与议会的权力关系:1877年5月16日,麦克马洪为了保障皇朝制而罢免倾向共和制的首相(总理)朱尔·西蒙,并起用阿尔伯特-布罗伊公爵,随后解散议会并于10月进行重选。他的这项举动被资产阶级共和派指控为宪法上的政变,酿成5月16日危机。后来共和派大获全胜,顺利返回议会,使皇朝制复辟的期望流产。1879年1月28日,麦克马洪辞去总统一职。此后历任总统再也不敢得罪议会,也不敢随意解散内阁,议会共和制和责任内阁制逐步确立。由此可以发现两点:一是在宪法的范围内,发生了总统和议会的权力争执,最后获胜的是议会,议会才是国家最高权力的真正掌握者;二是麦克马洪仍然是皇权势力的残余代表,并非代表资产阶级共和派行使权力,也不愿意实现资产阶级共和派所希望的、《1875年宪法》所赋予的以及1879年后法国逐步确立的——资产阶级议会共和制度。
从理论上分析,法兰西第三共和国政体是议会制(或责任内阁制),那么在政治实践中是否也是这样呢?答案是肯定的。确认一种政体是否是议会制的关键是其总理是否是实际意义上的首脑。法兰西第三共和国从1870年开始,到1940年6月法国战败投降,存在了70年。只截取《1875年宪法》之后的一段历史就可以说明问题。
笔者选取的是大家熟知的巴黎和会。1919年,在巴黎召开了第一次世界大战战胜国的国际会议——巴黎和会,商讨解决战后世界和平的重大问题。大会由协约国最高委员会的“三巨头”组成,他们是:英国首相劳合·乔治,法国总理克里孟梭和美国总统威尔逊。参加协约国最高会议的,英国是掌握实权的首相,而不是国王,美国是掌握最高权力的总统,而不是专管外交的国务卿,按照国际会议对等的原则,法国也应该派一个掌握最高实权的人物,他就是总理克里孟梭,而不是法国总统。通过学习近现代史,我们知道无论是巴黎和会“三巨头”还是雅尔塔“三巨头”,都是在本国握有最高实权的人物,而并非一个普通的外交代表,因为他们决定的是关系世界战争与和平的大事。克里孟梭总理还是巴黎和会协约国最高委员会主席,自然不会是一位普通的政治人物。
综上所述,无论从理论上分析,还是在实践中考察,法兰西第三共和国政体都是议会制共和制(或责任内阁制),议会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内阁总理掌握行政实权,作为国家元首的总统拥有形式上的巨大权力。人教版历史必修1和岳麓版历史必修Ⅰ有关法兰西第三共和国政体的叙述是欠妥的,有待于进一步商榷。人教版选修2叙述是吻合历史事实的。希望笔者的反思能够引起历史教学界同仁的留意、探讨和批评,从而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使历史教学向更健康的方向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