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迄今为止,我们仍然没有一个能够解决全球化时代所面临的严重的“人的发展和社会正义”问题的令人满意并且充分的正义理论。本文论证,与其他正义理论——包括“功利主义的福利经济学”以及被冠以“资源主义”的正义理论,如罗尔斯的“作为公平的正义”——相比,由阿马蒂亚·森(Amartya Sen)提出,并由玛瑟·纳斯鲍姆(Martha Nussbaum)进一步发展的“可行性能力的方法”(The Capabilities Approach)具有更强的规范性力量以及论证上的说服力。但是,本文并没有对这些理论进行全面的系统的比较,而只是对“可行性能力的方法”进行了批判性的评价,从而显示这种方法在直觉上、理论上以及实践上的相对优势。
具体来说,这种方法拥有一个更为充分而恰当的信息基础,其中包含了对人的发展和社会正义具有决定性作用的信息,但是这些信息却被其他理论以这样或那样的方式忽略了。因此,笔者论证,对社会正义问题进行提问的空间,并随之对其进行应对的空间要转化到“能力”空间中,而不是停留在“功用”空间和“资源”“收入”或“基本物品”空间。
随后,笔者对森与纳斯鲍姆两种不同版本的“可行性能力的方法”进行了比较,并对纳斯鲍姆的努力进行了辩护。因为,纳斯鲍姆的版本是在森版本基础上的发展,是对其不完整性进行“医治”的尝试,并由此发展成一种“部分”(而非完全)的全球正义理论(partial theory of global justice)。这表现在,纳斯鲍姆为全世界政府设立了一个“人的发展和社会正义”的最低门槛。这一门槛由十个“中心‘组合能力’”(Central Combined Capabilities)构成,纳斯鲍姆论证,世界上每个称得上正义的政府都必须努力为其每一个公民实现这十种能力。尽管纳斯鲍姆的观点是富有争议的,但是,笔者认为她的方案是沿着正确方向迈出的勇敢的一步。
接下来,笔者在众多对“可行性能力的方法”的反对意见中,挑选了两个最重要的反驳,即(1)认为“可行性能力的方法”鼓吹一种“无所不包的善的概念”,这就是“Comprehensive Conception of the Good Objection”;(2)认为“可行性能力的方法”无法发展出一个可操作的“公共标准”,这就是“Public Criterion Obiection”。笔者有力地(也希望令人信服地)论证,“可行性能力的方法”可以应对这两种反驳。
最后,笔者得出结论:尽管这种方法仍然面临很多问题和挑战,但是它展示出了很多具有启发性并且有发展潜力的前景,而这些前景正是我们这个时代所亟需的实践哲学应有的品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