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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进一步打击服用兴奋剂的行为,保持奥林匹克运动的纯洁性,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根据《奥林匹克宪章》的规定制定了“奥委会规则”。本文从美国奥委会针对该规则的规定,以国际奥委会为被告,向CAS提出仲裁请求的案例入手,结合CAS的裁决,介绍了各方对“奥委会规则”的立场和观点,分析了CAS仲裁庭对该规则的性质界定及理由。并提出鉴于其与《世界反兴奋剂》及《奥林匹克宪章》不相符,也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因此应当是无效及不可执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