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一漏诊肱骨外科颈骨折医疗争议的鉴定

来源 :中国法医学会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yuhuiru87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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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8月21日被鉴定人贺某不慎从摩托车上甩下,右肘部着地,某地区医院以“右肱骨裸间粉碎性骨折、右尺骨骨折”收住。出院后因骨不愈合,就诊某大学附属医院,被诊断为右肱骨外科颈陈旧性骨折、右肱骨裸间粉碎性骨折术后。为此,贺某与该地区医院发生漏诊肱骨外科颈骨折医疗争议,经通过对病历资料、影像片以及成伤机制的综合分析,认为某地区医院接诊被鉴定人贺某后“漏诊”了其右肱骨外科颈骨折,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贺某的“右肱骨外科颈陈旧性骨折”可以用其2007年8月21日所受外伤解释,并因某地区医院的“漏诊”,导致骨折未能得到及时治疗进而导致行人工肱骨头置换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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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眶骨折是法医临床检验中的一种常见损伤,根据《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九条二款规定,至少可以评定为轻伤,致伤者在法律上已经构成伤害罪,要负法律责任,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笔者在法医实践工作中发现,眼眶骨折在法医鉴定工作中,不仅应对影像学资料进行判读,还应依据医院出具的影像学检查报告或诊断证明书评定损伤程度,同时,也不能忽视了对眼部外伤史的调查、眼眶骨折形成机制、特别是新鲜骨折还是陈旧骨折等情况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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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膜损伤的法医学鉴定关键是鉴别外伤性鼓膜穿孔与病理性鼓膜穿孔,以求作出科学的结论。从理论上讲二者的区别并不困难,但在实践中并不容易。特别是耳部损伤前就有鼓膜病变者和鼓膜损伤后继发感染化脓者的鉴别更为困难。因此,本文指出在检验鉴定中要充分了解案情,认真细致地检查,必要时还要走访调查被鉴定人有无鼓膜病史,深入了解知情人,才能去伪存真,做出符合客观事实的科学鉴定结论,这就更需要在法医检案中把外伤性鼓膜穿
在法医伤情检验鉴定中,依据《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十一条第二款“外伤性鼓膜穿孔”被认定为轻伤。如何鉴别外伤性鼓膜穿孔与病理性鼓膜穿孔,以求作出科学的结论。从理论上讲并不难,但在实践中并不容易。特别是耳部损伤前就有鼓膜病变者和鼓膜损伤后继发感染化脓者的鉴别更为困难。因此,本文建议在法医检案中把外伤性鼓膜穿孔和病理性鼓膜穿孔的特征熟练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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