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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犯罪主体因罪而异,有的票据犯罪一般个人主体、一般单位主体不能实施,只有特殊个人主体、特殊单位主体才能实施。有的票据犯罪主体必须具有票据当事人身份,非票据当事人不能成为该项犯罪主体。票据犯罪罪过形式是故意和过失,模糊罪过和混合罪过的观点并不适用刑法所要求的票据犯罪。银行结算凭证虽然不是票据,但是应该归属票据犯罪对象范畴。我国刑法应当承认票据无形伪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