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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国家经济的不断快速发展以及与国际上的接轨,高等教育的体制也在不断的发展与革新。无论哪一个时期,改革的进行都是为了适应时代的不断发展,而我国的高等教育体制自然也需要不断的改革与持续的提升,加大素质教育模式的实行力度,以国家的发展为方向,秉持人文教育的理念。在各级有关部门的管理与调控下实行多方面的、创新的改革,以推动我国高等教育的革新步调,与世界各国的教育领域进行接轨。
【关键词】管理体制;高等教育;问题;对策
文章编号:ISSN1006—656X(2014)012-0114-01
高等教育的管理体系主要指国家的高等教育机构依照上级的相关教育规章与政策,为培养出更加适应社会发展的人才而实行的组织、规划、指导、监督等一系列活动。主要包含有关部门进行的宏观调控,高校内进行的微观管理和内部调整等。现今的高等教育管理体系始终都在有关部门的宏观调控下发展,自主的发展空间很小,这样的局限性调控对于高等院校的自主革新产生了很大的阻碍,有关部门的介入,使得高等院校的自主革新受到了干涉,所以很多高校在革新的过程中因为相关的政策限制止步不前,所以我们需要找出革新中存在的问题点,并通过分析探究找出更加行之有效的革新措施。
一、高等教育管理的主要难点
(一)集权式管理
在过去的高等教育管理体系中,高度集权是一个显著的特征。有关部门的集权管理,主要体现在管理的范围广、涉及到的事务多、从微观调整到宏观政策、上级的管理幅度很大,但高等院校作为独立办学机构的地位却并未得到重视,院校的办学自主权利,例如招生计划权利、教学规划权利、学科制定权利等各方面权限,甚至学生的文凭发放及入学测试,都是在上级的管理部门完全支配下,进而导致了学校的学科调整、办学策划、专业制定等方面都无法适应时代的发展与社会的转变,减弱了高等院校的整体竞争力及市场适应能力。
(二)条块划分的管理
在我国高校的管理体系上,条块划分的管理限制也一直是较为明显的,例如从各区块来看,高等院校的学籍管理、招生规划管理、教学管理及远程授课管理等方面,是分别隶属几个司或中心的。而从地方来看,高等院校的管理职能也被划分到了地方的自考办、招生办、教育厅及高教处等多个部门,这样的分解式管理,容易导致各部门的各自为政及利益竞争,从而导致管理的效率下降及办学资源的荒废,加大了高等教育的工作协调及资源管理的难度,隔断了各类教育各个级别的交流与接轨,不利于各项工作环节的连接。
(三)缺少第三方参与
大体看来,我国高等教育管理体制的社会参与还在刚刚发展的阶段,对于高等院校管理工作的社会参与范围与程度都需要更进一步的提升。社会的参与在多数的管理区块尚有缺位的现象发生。应消除对于高等院校管理工作社会参与环节的阻碍。在高教管理的社会参与环节中,治理力度不足主要体现可以分为以下几点,其一是社会参与力度的削弱。其二是社会参与的体制与规章不完善。其三是教育机构与社会双方的参与力度不足。其四是高等教育学校的中介组织发展落后。
二、高等教育管理体制的改善措施
(一)秉持“大力统筹”准则,创建跨部门的组织机构
因为高等教育是广泛融入社会各种领域的,与社会的文化、政治、经济与技术方面都有紧密的联合,单一的高教行政机构无法落实对于社会范围教育工作的调和、计划、统筹及宏观调控。所以,首先,需要在政府机构中设立高级别的综合高等教育管理部门,对于社会范围内的高等教育学府进行规划、协调、统筹及调控、担任起对国家与地区范围高教事业的管理职能,最大程度的免除由于部门分政、管理部门过多等问题导致的内耗与责任推脱。其次,管理部门的职责应当包含以下几方面,其一是对于有关部门的规划、协调、统筹。其二是对于教育工作政策、规章及目标的提议与实施。其三是对于高教事业发展的计划、探究及对于发展成效、范围、策略等重点的落实。其四是监督高等教育相关法规及发展计划的实施。其五是对于高等教育工作的指导。其六为高教工作发展提供相关法规政策及信息的咨询服务。
(二)实现政府管理方式的创新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及改革,传统高教学府的管理方式与职能定位都面临着更多的问题,所以,需要加快有关部门职能的转化,对于高教的管理方式进行进一步的探究与创新。
首先,需要实现从微观调整到宏观调控的转变。其一,是根据高教学府作为独立法人的角度来分析,相关部门职能转化的首要工作就是建立政府内的高等教育规划管理机构,对高等教育的各个级别部门各环节工作进行统一管理。其二,是不断提升院校管理的自主性,以此来促进管理方式的创新,也能够帮助有关部门减轻管理包袱。
其次,需要提高管理的法律根据性,大体来说,社会经济体制不断完善的历程,就是向法制化管理手段不断转变的历程。根据我国高教管理机制来看,管理模式逐渐倾向法制化的转变,不仅需要各级相关部门严格对于教育管理工作的相关法规进行制定与落实,也需要各高等教育学府严格的遵守,这样既能够达到让教育管理工作“有法可依”,也能够监督高等学府真正的为教育做好服务。
(三)对于高等教育机构法律监督的加强
需要建立高等教育相关法规的监督机制,并根据教育发展的整体方向对相关的法律规章进行适当的整改。许多的发达国家在建立其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时都十分重视相关的立法工作,并以立法作为前提,用严格的规章制度对管理部门及办学者的行为进行有效的约束,可以保证相关人员在遵守法规条文的前提下进行教育体制的创新与改善,使高等教育走向正确的道路。无论是从国外的优秀管理方式来看,还是我国的高等教育历程来看,都只有一个结论,只有建立完善的教育管理规章,才能够让高等教育的管理工作逐渐更加完善,从而推动教育工作的整体进展,相关政府部门对于教育法规的实施力度加大,办学者才能够严格约束自身的行为。这都明确的表明着,只有法规作为前提,才能够推动高等学府更加自觉的建立适应社会发展要求的教学约束管理机制。
三、结语
我国的高等教育机构是向社会输送高素质人才的最重要渠道,也可以说是社会发展的人才窗口,高等学府的教育体制发展,在社会整体的经济发展中也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也只有通过更加适应社会发展、且更正规化的院校管理模式,才能够让高等院校的教育管理工作真正的走上正轨,进而督促高等院校办学者、管理者及相关的教育工作者对于教育管理的工作加以重视,也对自身的行为随时进行约束,达到推动高等院校、推动教育业、推动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吴亚玲.试析我国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J].学术探索,2012(11).
[2]李海鹏.新时期发达国家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特点及启示[J].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12(9).
[3]徐金安.民办高校运行机制与管理体制探讨[J].人民论坛,2013(5).
[4]刘新才.吉林省高等教育宏观管理体制改革的历程及启示[J].现代教育科学(高教研究),2012(6).
[5]刘小华.改革开放以来湖南高等教育发展研究(1978-)——基于若干重要问题的探析[D].2014.
【关键词】管理体制;高等教育;问题;对策
文章编号:ISSN1006—656X(2014)012-0114-01
高等教育的管理体系主要指国家的高等教育机构依照上级的相关教育规章与政策,为培养出更加适应社会发展的人才而实行的组织、规划、指导、监督等一系列活动。主要包含有关部门进行的宏观调控,高校内进行的微观管理和内部调整等。现今的高等教育管理体系始终都在有关部门的宏观调控下发展,自主的发展空间很小,这样的局限性调控对于高等院校的自主革新产生了很大的阻碍,有关部门的介入,使得高等院校的自主革新受到了干涉,所以很多高校在革新的过程中因为相关的政策限制止步不前,所以我们需要找出革新中存在的问题点,并通过分析探究找出更加行之有效的革新措施。
一、高等教育管理的主要难点
(一)集权式管理
在过去的高等教育管理体系中,高度集权是一个显著的特征。有关部门的集权管理,主要体现在管理的范围广、涉及到的事务多、从微观调整到宏观政策、上级的管理幅度很大,但高等院校作为独立办学机构的地位却并未得到重视,院校的办学自主权利,例如招生计划权利、教学规划权利、学科制定权利等各方面权限,甚至学生的文凭发放及入学测试,都是在上级的管理部门完全支配下,进而导致了学校的学科调整、办学策划、专业制定等方面都无法适应时代的发展与社会的转变,减弱了高等院校的整体竞争力及市场适应能力。
(二)条块划分的管理
在我国高校的管理体系上,条块划分的管理限制也一直是较为明显的,例如从各区块来看,高等院校的学籍管理、招生规划管理、教学管理及远程授课管理等方面,是分别隶属几个司或中心的。而从地方来看,高等院校的管理职能也被划分到了地方的自考办、招生办、教育厅及高教处等多个部门,这样的分解式管理,容易导致各部门的各自为政及利益竞争,从而导致管理的效率下降及办学资源的荒废,加大了高等教育的工作协调及资源管理的难度,隔断了各类教育各个级别的交流与接轨,不利于各项工作环节的连接。
(三)缺少第三方参与
大体看来,我国高等教育管理体制的社会参与还在刚刚发展的阶段,对于高等院校管理工作的社会参与范围与程度都需要更进一步的提升。社会的参与在多数的管理区块尚有缺位的现象发生。应消除对于高等院校管理工作社会参与环节的阻碍。在高教管理的社会参与环节中,治理力度不足主要体现可以分为以下几点,其一是社会参与力度的削弱。其二是社会参与的体制与规章不完善。其三是教育机构与社会双方的参与力度不足。其四是高等教育学校的中介组织发展落后。
二、高等教育管理体制的改善措施
(一)秉持“大力统筹”准则,创建跨部门的组织机构
因为高等教育是广泛融入社会各种领域的,与社会的文化、政治、经济与技术方面都有紧密的联合,单一的高教行政机构无法落实对于社会范围教育工作的调和、计划、统筹及宏观调控。所以,首先,需要在政府机构中设立高级别的综合高等教育管理部门,对于社会范围内的高等教育学府进行规划、协调、统筹及调控、担任起对国家与地区范围高教事业的管理职能,最大程度的免除由于部门分政、管理部门过多等问题导致的内耗与责任推脱。其次,管理部门的职责应当包含以下几方面,其一是对于有关部门的规划、协调、统筹。其二是对于教育工作政策、规章及目标的提议与实施。其三是对于高教事业发展的计划、探究及对于发展成效、范围、策略等重点的落实。其四是监督高等教育相关法规及发展计划的实施。其五是对于高等教育工作的指导。其六为高教工作发展提供相关法规政策及信息的咨询服务。
(二)实现政府管理方式的创新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及改革,传统高教学府的管理方式与职能定位都面临着更多的问题,所以,需要加快有关部门职能的转化,对于高教的管理方式进行进一步的探究与创新。
首先,需要实现从微观调整到宏观调控的转变。其一,是根据高教学府作为独立法人的角度来分析,相关部门职能转化的首要工作就是建立政府内的高等教育规划管理机构,对高等教育的各个级别部门各环节工作进行统一管理。其二,是不断提升院校管理的自主性,以此来促进管理方式的创新,也能够帮助有关部门减轻管理包袱。
其次,需要提高管理的法律根据性,大体来说,社会经济体制不断完善的历程,就是向法制化管理手段不断转变的历程。根据我国高教管理机制来看,管理模式逐渐倾向法制化的转变,不仅需要各级相关部门严格对于教育管理工作的相关法规进行制定与落实,也需要各高等教育学府严格的遵守,这样既能够达到让教育管理工作“有法可依”,也能够监督高等学府真正的为教育做好服务。
(三)对于高等教育机构法律监督的加强
需要建立高等教育相关法规的监督机制,并根据教育发展的整体方向对相关的法律规章进行适当的整改。许多的发达国家在建立其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时都十分重视相关的立法工作,并以立法作为前提,用严格的规章制度对管理部门及办学者的行为进行有效的约束,可以保证相关人员在遵守法规条文的前提下进行教育体制的创新与改善,使高等教育走向正确的道路。无论是从国外的优秀管理方式来看,还是我国的高等教育历程来看,都只有一个结论,只有建立完善的教育管理规章,才能够让高等教育的管理工作逐渐更加完善,从而推动教育工作的整体进展,相关政府部门对于教育法规的实施力度加大,办学者才能够严格约束自身的行为。这都明确的表明着,只有法规作为前提,才能够推动高等学府更加自觉的建立适应社会发展要求的教学约束管理机制。
三、结语
我国的高等教育机构是向社会输送高素质人才的最重要渠道,也可以说是社会发展的人才窗口,高等学府的教育体制发展,在社会整体的经济发展中也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也只有通过更加适应社会发展、且更正规化的院校管理模式,才能够让高等院校的教育管理工作真正的走上正轨,进而督促高等院校办学者、管理者及相关的教育工作者对于教育管理的工作加以重视,也对自身的行为随时进行约束,达到推动高等院校、推动教育业、推动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吴亚玲.试析我国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J].学术探索,2012(11).
[2]李海鹏.新时期发达国家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特点及启示[J].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12(9).
[3]徐金安.民办高校运行机制与管理体制探讨[J].人民论坛,2013(5).
[4]刘新才.吉林省高等教育宏观管理体制改革的历程及启示[J].现代教育科学(高教研究),2012(6).
[5]刘小华.改革开放以来湖南高等教育发展研究(1978-)——基于若干重要问题的探析[D].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