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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两部的通知文件,对我国社区矫正进行了界定,我国社区矫正的性质可以从根本属性上、目的上、手段与方式上等多重角度凸显出来。刑法修正案八的出台与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不仅在法律上明确了社区矫正,还在适用条件、执行上作出了相应规定。在此大背景下,社区矫正的性质有了新的内涵:由惩罚性向康复性、由实质目的性转向形式法治性、由社会学意义上的“社会工作”转向为犯罪学意义上的“社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