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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公共产品理论,学前特殊教育具有消费的部分非排他性、部分非竞争性与效用不可分割性,应归属于准公共产品。因此,在学前特殊教育服务的提供上,政府应承担主体责任。在现实中,政府主体责任意识虽已到位,但行动实践上存在着不足。为更好地提升学前特殊教育服务水平,政府有必要从学前特殊儿童的公共需求出发,全面构建法律、行政、财政等多方综合的社会支持体系,系统地保障与促进学前特殊教育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