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法视野下的消费民事公益诉权主体研究

来源 :经营管理者·中旬刊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wq446395427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消费市场不断扩大,大量的经济发展成果在给消费者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发生了众多侵害不特定多数消费者权益的事件。本文立足于比较法的角度,对消费民事公益诉权主体展開研究,对各国的法律规定以及我国原告资格的完善路径加以探讨,为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发展和消费者公共利益的保护提供参考建议。
  关键词:消费民事公益诉讼 公益诉权 原告资格
  20世纪以来,随着世界各国经济的飞速发展,消费已成为经济增长的首要驱动力。与此同时,大规模消费者权益侵害案件也层出不穷,为保护公共利益各国从立法上设立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其中,公益诉权主体问题成为实务界和学界讨论的热点。本文从比较法的视野出发,旨在研究各国消费民事公益诉权主体的规定,对我国消费民事公益诉权主体设置的完善提出建议,以更好的规范原告资格,推动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发展。
  一、我国消费民事公益诉权概述
  1.消费民事公益诉权的含义。诉权是连接实体权利与审判权之间的桥梁,它将实体权利义务争议引到了审判权的面前,使审判权的行使有了对象和目标[]。消费民事公益诉权是诉权的下位概念,与诉权相比范围较窄但有自己独特的内涵,也是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首要出发点。其通常是指:由诉的法律制度所确定的,赋予代表公共利益的当事人进行诉讼的基本权利,即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有关组织和公民在不特定多数消费者的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权能。
  消费民事公益诉权的完整内涵包括程序意义和实体意义两个方面:程序意义诉权是指当事人请求法院开始审判程序的权利,又称起诉权,其内容即起诉要件。实体意义诉权则是当事人要求法院满足其诉讼请求,保护和强制实现公共利益的权利。就诉权对诉讼的影响而言,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为诉讼成立的要件,实体意义上的诉权为权利保护的要件。两者相辅相成,是形式与内容、手段与目的的关系,二者共同构成了诉权的完整内容。
  消费民事公益诉权的结构分为四个方面:主体为具备原告资格的起诉主体;客体为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实现方式依托民事诉讼程序;内容包括依照法律享有的程序性权利的总称。在司法实践中诉权主体的适格问题存在诸多疑难点,故本文中笔者重点从比较法角度对消费民事公益诉权主体展开探讨,其他三个方面此文中不再一一展开。
  2.我国消费民事公益诉权的立法现状。我国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实践先于立法,早在2008年的三鹿奶粉三聚氰胺案件中,受害婴幼儿家长就出现无法通过司法途径获得赔偿的情况,其民事赔偿借助的主要是行政权力的介入与行业自律的手段,最终以中国乳制品工业协会领导建立的赔偿基金解决了损害赔偿问题。这显示了我国民事诉讼制度在保护公共利益方面的不足,以及亟待建立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现实需求。
  我国在2013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55条中首次规定了公益诉讼制度,并规定诉权主体除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外,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随后,在2014年实施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新《消保法》)第47条中对消费者协会的公益诉讼制度加以规定,与《民事诉讼法》第55条相对应。
  但我国通过两次修法只是确立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制度框架,《民事诉讼法》和新《消保法》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都不包含具体实施的细则。最高人民法院为完善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进一步明确其诉权,于2016年2月1日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在该《解释》中,最高人民法院对消费民事公益诉权主体进行了细化,其第1条规定诉权主体包括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法律规定或者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的机关和社会组织。此外,最高人民法院要求下级法院在受理消费者协会提起的公益诉讼时要“审慎”,“案件管辖、费用的承担、债权清偿、裁判执行等新问题,都亟待从制度上加以解决”,“人民法院积极探索,边办案边研究边总结,注意积累有益经验”。
  此外,为加强对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严格执法,2015年通过的《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在以上三个法律之外规定了人民检察院作为诉权主体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的制度。这使得人民检察机关更多的参与到民事诉讼中,更好地保证了司法公正,既维护消费者的公共利益又有利于其监督权的实现。
  二、消费民事公益诉权主体的域外比较
  从比较法的视野出发,以诉权主体为划分标准可以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分为四类:消费者团体公益诉讼、检察机关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行政机关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以及消费者个人提起的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其中只有消费者团体成为诉权主体是通说观点,其他主体能否享有起诉权以及能否同时享有起诉权为学界争论已久却没有形成统一的观点,这也是本文研究的重点。笔者通过探讨德国、法国、日本、美国等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对中外消费民事公益诉权主体进行比较分析,从而为更好的完善我国的消费民事公益诉权主体提供路径。
  1.消费者团体公益诉讼。消费者团体公益诉讼,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享有起诉权的消费者保护组织,以保护公共利益为目的对侵害不特定多数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依法对经营者违法行为进行裁判的司法活动。目前采取这一诉权主体模式的国家有德国、法国、日本、英国等。分析采取这一模式国家的法律法规,可以发现立法者通常采取了分散式的法律规定方式,没有统一的在民事诉讼法上体现出来,而是散见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的单行法律之中。例如,日本的有关规定就置于《消费者契约法》、《特定商品交易法》以及《赠品表示法》之中。此外,在消费者保护团体众多的情况下,各国为保证公益诉权不被滥用,以上国家均规定消费者团体成为诉权主体须具备一定的条件,这些条件主要包括:   1.1消费者团体成立的目的,即要求其以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为宗旨。如法国《消费者法典》中规定,在团体章程中明确表明组织的设立须以保护消费者权益为目的。
  1.2消费者团体成立的方式,即法律规定了严格的准入原则。如德国为避免滥诉风险,规定只有符合法律的要求并且登记在有资格的机构名单中的消费者团体才能提起诉讼。
  1.3消费者团体成立的时间,即能够得到起诉权的消费者团体,在此之前存续时间必须达到一定的年限。例如日本《消费者契约法》规定,申请公益诉讼时须成立两年以上。
  1.4消费者团体成员的数量,即该参与该团体的成员数量必须达到一定数目。如法国《消费者法典》规定全国性的团体须拥有一万名以上会员,地方性的团体根据地方的实际情况确定会员数量[]。
  2.检察机关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检察机关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是指为了维护公共利益,由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依法作出裁判的司法活动。
  比较著名的是美国采取了这一模式。美国因其联邦制选择实行了州检察长制度,每州检察长提起诉讼时所代表的利益不同,因此分为州权执行诉讼和父权诉讼,前者检察长是代表州的利益而起诉,而后者是代表受侵害消费者的利益起诉。为了使检察机关能在起诉前进行证据调查且不被拒绝,立法为其设立了强制性证据调查权。这使检察机关在诉讼中具有优势地位,能够更好地保障消费者的公共利益。
  3.行政机关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行政机关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主要集中在与其职责相关的特殊领域,如市场规制中出现的产品质量瑕疵、不正当竞争现象等其他经营行为。行政机关成为起诉主体的反对声音较大,极少数的国家如澳大利亚等采取了这一模式。为保证行政职能的正常履行,立法上往往不会赋予行政机关以消费民事公益诉权主体的地位。赋予行政机关诉权主体资格,很容易导致行政管理权和起诉权之间的矛盾冲突,行政机关可以选择诉讼方式来逃避履行行政管理职责。这样既会造成行政机关行政权力的闲置,又将更多的压力移转到了法院。再次,从诉讼主体平衡的角度来讲,行政机关作为诉权主体易导致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地位不对等。但值得肯定的是,行政机关作为原告时,他们是对经营者违法行为的第一个干预者,掌握了经营者大量的违法经营信息,其享有的行政手段对举证和禁令执行具有天然的优势。再者,行政机关所发挥的监督作用能够更好的督促經营者整改,维护消费者的公共利益。
  4.消费者个人提起的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消费者个人提起的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一般称为“消费者集团诉讼”,是指由一个或多个消费者成员作为代表,代表该集团的全体成员提起和参加公益诉讼的司法活动。由消费者个人自发的为维护公共利益的公益诉讼,世界各国的理论界对个人是否应当享有原告资格存在很大的争议,大部分学者认为,消费者完全可以以个人名义向法院提出诉讼,不需要通过公益诉讼的方式来维权,且消费者主张以个人代表公共利益的举证困难。就消费者个人提起的集团诉讼而言,真正在该领域建立消费者集团诉讼的国家是美国及其部分州。如2005年美国联邦制订了《集团诉讼公平法》,其明确规定了消费者集团诉讼的起诉条件、管辖及和解等问题。此外,为防止消费者可以随意的提起诉讼,立法严格规定了法院的审查责任,当消费者向法院起诉时,法院必须进行审查确认案件是否符合集团诉讼的条件。
  通过以上公益诉权主体的域外比较,我们可以发现许多国家同时建立了几种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例如美国,其公益诉讼制度最为发达,以上四种类型均有确立。我国消费者协会公益诉讼制度则更多效仿了德国消费者团体诉讼。各国立法者根据主体的不同设置了相应的原告资格规定,但无疑都是在本国国情的基础之上进行司法的完善。我国在通过学习他国制度完善消费民事公益诉权主体的路上,既要看到有益经验,又要关注不适宜我国国情及司法体制的因素。只有这样才能构架出一个本土化的消费民事公益诉权主体制度,更好地为完善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提供条件。
  三、我国消费民事公益诉权主体的完善路径
  1.限制性的促进消费者组织多元化发展。截至2016年三季度末,全国依法登记的社会组织已达67.5万个,其中社会团体32.8万个,社会服务机构34.2万个,基金会5204个。其中,全国县以上消费者协会有3000多个,其中省、自治区、直辖市31个。消费者协会的数量在社会组织中是极其细小的一部分,面对我国日益发展的消费市场和层出不穷的消费侵权问题,现有的消费者协会很难满足公益诉讼的需求。所以,促进消费者组织多元化发展是大力发展公益诉讼的必经之路。以德国消费者团体的构成为参考,其形成了一般到特别的结构体系,专门领域的消费者团体为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提供了优势技术。尽管德国赋予了消费者团体诉权主体资格,但立法上为此所做的严格规定使得这些组织无法滥诉,只有符合法律要求且登记在有资格的机构名单中的消费者团体才能享有诉权。
  我国目前实行的是只授权消费者协会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模式,这使消费者协会几乎独占性的享有公益诉权。尽管半官方组织性质的消费者协会较其他消费者组织而言更容易被认可,但其一方独占的形式并不利于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发展和公共利益的维护。在我国消费市场的发展过程中,因为维权或其他原因自然形成的群众组织、消费会所等消费者组织形式,实际上都具有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的基础,鼓励这些组织的发展能够为消费者公益诉权主体的扩大提供更多的可能性。在促进消费者组织多元化发展时强调限制性主要在于两个方面:第一是限制消费者组织的成立条件,在宗旨、职能等方面设立一定门槛,实行登记制,从而形成真正有益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组织。第二是限制重点发展消费者组织的领域,如消费侵权问题高发的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等安全领域在制度上应重点关注。
  2.扩大消费民事公益诉权主体的范围。现代型的纠纷要求权利的救济及时和适当,不应出现权利救济的真空,应当扩大当事人的范围,不仅赋予直接利害关系人可以将权利救济的请求诉诸法院,而且应当允许在特定的情况下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有权对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的违法行为起诉。   2.1赋予消费者协会以外的消费者组织起诉资格。德国团体组织的发达为消费者团体诉讼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前提,相当数量的团体组织让德国消费者团体诉讼的开展有了社会基础。而我国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团体组织大都受官方影响较多,如消费者协会具有半官方性质,这使得其他消费者组织想要合理合法的提起公益诉讼变得困难。因此,消费者团体诉讼的起诉主体资格不宜局限于消费者协会,应同时允许符合法定资格的组织共同享有起诉权。
  为了防止消费者团体作为原告滥用诉讼权利,在赋予其诉讼主体资格的同时,也要严格限制其适用条件,笔者认为具体条件可以包括:(1)提起诉讼的消费者团体的章程中应含有保护公共利益的目的或宗旨;(2)提起诉讼的消费者团体应在其章程中规定接受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项目与事项范围;(3)提起诉讼的消费者团体其存续时间应具备一定的年限资格。(4)提起诉讼的消费者团体其成员数量必须达到法律规定的数目。
  2.2赋予消费者个人公益诉权主体的资格。意大利罗马法学家彼德罗·彭梦得认为,为了维护公共利益而设立的附有罚金的诉讼是公共诉讼,所有市民都可以提起,而权利受到侵害的人和被公众推选的人具有优先权。
  从人民主权理论上探讨,公民个人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具有天然的合法性。在当代消费社会中,公民是广泛共享利益的当事人,也是消费民事侵权行为发生时的直接当事人,对利益的受损具有直接发言权。随着社会政治文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公民的当家作主的意识不断增强,越来越多的人积极主动地参与到国家事務的管理之中。公益诉讼反映在个人利益之中,与每一个消费者切身相关,消费者个人应当有权主张法院利用司法手段维护公共利益,这也是消费者参与公共事务管理的体现。从司法实践中看,许多律师、大学教授等具有专业知识的人愿意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他们对提高司法效率和维护公共利益有着专业优势,消费者个人利益的诉求往往能够成为维护消费者公共利益的动力。纵观全球,法治发达的美国其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活跃程度也离不开集团诉讼的贡献,其中消费者个人作为诉权主体的诉约占集团诉讼八成的比例。
  基于以上消费者个人能够获得公益诉权主体地位的正当性,笔者建议立法时可以谨慎的将消费者个人纳入主体范围内,在制度上可以仿效美国的集团诉讼,从而使实现维护消费者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双赢。为避免诉权主体过多引起的滥诉问题,可对消费者个人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设立限制条件,如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除满足《民事诉讼法》第119条所规定的起诉条件外,还要求起诉时必须掌握公共利益受损害的初步证据。
  四、结语
  纵观我国消费拉动经济增长的大趋势,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日益成为人们维护公共利益的选择。我国确立起相应的公益诉讼制度,是在依法治国方针指导下司法制度建设的重大进步。面对数量庞大的消费者团体以及亟待解决的公共利益侵权问题,我国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还尚不完善,立法上有很大程度的可讨论空间。 本文希望通过比较法视野下的消费民事公益诉权主体研究,为我国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发展提供一些思路。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积极学习各国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先进经验,融合中国特色,加快完善消费民事公益诉权主体的架构,推动适合我国国情的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发展。
  参考文献:
  [1]谭兵主编:《民事诉讼法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57页.
  [2]同上,第59页.
  [3]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12月18日《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通知》.
  [4]李金龙:“消费者公益诉讼制度比较研究”,2015年5月,华中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5]李卓:《公益诉讼与社会公正》,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167页.
  作者简介:刘昱煊。郑州大学法学院,本科生。研究方向:比较法学。
其他文献
摘 要:文章基于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视角,通过对男女平等概念产生的历史背景的回溯,旨在梳理男女平等的理论内涵,找到其中一脉相承的马克思主义妇女解放理论精髓。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形势下,积极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有着更加深刻的时代感召力。  关键词:男女平等 理论内涵 马克思主义妇女解放理论  一、引言  肩负着妇女解放这面旗帜而发出的时代号角,男女平等从概念的提出至今已有三个世纪。男女平等是马
期刊
摘 要:随高等教育大众化的稳步推进,应用性本科教育逐步成为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服务区域经济、提高教学质量、培养高素质应用型人才,必须有强大的教学团队做支撑。因此,建设和发展教学团队成为应用型本科院校内涵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文章从应用型本科院校对教师的要求出发,梳理应用型本科教学团队建设的现状,找出教学团队建设存在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具体的解决对策,以期对应用型本科院校教学团队的建设起到
期刊
摘 要:教材管理是高校教学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高校教育教学改革的不断深入,靠经验管理靠手工操作的教材管理模式已经不能适应教学改革的发展,为了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和水平,教材管理信息化建设势在必行。  关键词:教材管理 教材管理系统 信息化建设  在高校教学过程中,教材管理对教学管理、教学研究的提高有着重要作用,是促进高校教育教学改革的重要保证。在信息化技术高速发展的今天,教材管理工作科学化、信息化
期刊
摘 要:少数民族大学生是民族类高校的主体构成部分,他们的网络行为极具代表性,由于文化、宗教、信仰等方面的差异,少数民族大学生的网络行为具有典型特征。调查表明:少数民族大学生网龄较长,上网次数频繁,以网络作为外界信息的主要获得窗口,上网目的以查资料看新闻以及娱乐为主,各类社交软件在他们的沟通中占有重要的地位;该群体整体上以积极和正面的态度对待国内民族问题和民族激进言论等,但是还需要信息安全教育和民族
期刊
摘 要:高校实行准军事化管理制度应该结合高校自身的特点,采取适合本校发展的模式,学生督察队是高校准军事化管理的代表,督察队建设应该统筹好队员学业与工作关系处理问题、督察队自身定位问题、与普通学生关系的处理问题和严格的纪律与大学生自由个性发展的关系问题。  关键词:高校 准军事化 督察队  一、高校准军事化管理与广州工商学院学生“督察队”  高校的准军事化管理主要是指:学习和效仿军队正规化管理的模式
期刊
摘 要:辅导员是普通高等教育工作师资队伍重要的组成部分,是大学生思想教育和日常管理的一线人员,辅导员工作艺术直接关系着思想教育和管理工作成效。新时期面临着诸如网络、电视传播等一系列新情况新问题的挑战,本文分析了在新时期挑战中需要具备的部分工作艺术及这些工作艺术可能产生的积极作用。  关键词:辅导员 工作艺术 大学生 健康成长  高校辅导员是高校教师和管理团队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在大学生思想教育,日常
期刊
摘 要:在高校的思想政治教育中,有效載体的建设能够发挥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优势,当前各高校的思想政治教育载体以课堂教育为主体,但在新的时期,传统载体不足的窘境已经暴露了出来。新形势下如何进行高校思想政治教育成为了众多教育工作者的研究问题。本文以大连民族大学国际商学院为例,通过调查研究和亲身实践,探究新时期下高校如何进行有效载体的建设。在深入研究传统课堂教育、第二课堂拓展、社会实践、学生自我管理等
期刊
摘 要:S学院在发展过程中遇到的最突出问题是资金紧张,一切都靠自筹。所以在与公办院校强大的资金支持下的办学竞争中,民办高校的各项工作都遇到了阻力,比如培训工作的开展、科研队伍的提升、高层次人才的引进等诸多问题,而这些问题环环相扣,深刻影响着民办高校办学规模的扩展、战略目标的实现。本文就S学院培训工作进行讨论,提出几点建议。  关键词:民办高校 培训 培养 资金  S学院是一所民办大专院校,成立十余
期刊
摘 要:我国目前已经成为世界第一大外资流入国,也是世界第三大外资投资国,兼具投资者与东道国的双重身份。在全国经济一体化逐步加强的阶段,世界跨国直接投资越来越多,东道国环境破坏问题也愈加严重。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各国开始逐渐重视要国际投资中保护环境的重要性,不仅在国际投资协定中纳入环境条款,而且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构也开始逐步关注环境问题。对国际投资协定中的环境保护研究对于我国“走出去”发展战略具有重
期刊
摘 要:高校作为学术的圣地,对于整个人类社会的发展都有着重要作用。而高校教师的学术道德环境建设在这一层面上就具有更深远的意义,高校教师学术道德环境的建设是全面提高教育质量的本质要求,也是构建学术校园的内在需求,更是促进全社会学术环境全面发展的根本要求。  关键词:学术道德环境 教育质量 建设意义  高校教师作为国家高素质人才培养的核心力量,对于国家和民族的发展起着决定性的力量,同时也是培养创新型人
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