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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改革军队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就是围绕军队国有资产管理的目标,根据军队国有资产管理的计划安排,为使军队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和人员能够有效地开展工作而设计和维持军队国有资产管理的组织机能结构,明确其在军队国有资产管理中的位置、相互之间的协作关系和隶属关系,从而使军队国有资产管理有效顺利运行的制度安排。
军队国有资产分布广、品种多、结构复杂、变动频繁,参与管理的人员多、部门多、层次多,为了全面实现军队国有资产管理的目标,必须改革军队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加强管理组织协调工作,形成军队国有资产管理的合力。
一、军队国有资产产权理论是军队国有资产管理组织设计的理论依据
军队国有资产管理是以所有权为依据而进行的以产权管理为核心的管理活动,军队国有资产管理的目标、内容、方式方法等均取决于军队国有资产特有的产权关系及产权制度。军队国有资产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作为实现军队国有资产管理目标的主体活动和主要手段,其核心的最具活力的要素是管理人员和由管理人员按一定结构组成的管理机构。因此,军队国有资产管理组织活动中的人员、机构的设置,权力责任、利益关系的划分等都是由军队国有资产特有的产权关系和相应的产权制度所决定的,即军队国有资产管理组织的设计必须以军队国有资产产权理论为依据。由于军队国有资产的主体是军队行政事业性资产,具有使用目的特殊、价值补偿依靠国家财政拨款等特点。军队国有资产产权内涵的特殊性决定了军队国有资产产权关系和产权制度的特殊性。它要求我们在处理产权关系,进行产权制度设计时必须做到统一所有、分级监管、单位经营使用,产权管理和使用管理分离,军事职能和资产管理职能分开。
二、合理的机构设置和明确的职能分工,形成上下贯通的管理组织体系
我军原有的资产管理,主要是按其使用性质,分别由有关事业部门实施行业归口管理,军委也制定颁发了相应的管理条例进行规范,为实施军队国有资产产权集中统一管理,1992年军委批准设立了总部和军区、军兵种大单位两级国有资产专职管理机构,赋予其军队国有资产专职管理职能,并指定各级联(后)勤财务部门为本级军队国有资产产权管理部门。至此,形成了由军队国有资产产权管理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和资产占有使用单位相结合的军队国有资产管理组织体系,确定了军队国有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规定总后勤部主管全军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各级联(后)勤机关主管本级、本系统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在此基础上,还分别规定了军队国有资产产权管理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和占有使用单位的职责、各级联(后)勤财务部门要积极主动地履行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责。
三、积极配合,密切协作,信息共享
完整的军队国有资产管理组织体系由军队国有资产产权管理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和资产占有使用单位三方构成,只有三方积极配合,密切协作,共同努力才能形成军队国有资产管理的合力,顺利实现军队国有资产管理目标。
(一)明确协作关系。三方在军队国有资产管理职能上的分工协作关系是:军队国有资产产权管理部门负责国有资产的产权管理,其管理对象是军队国有资产经营者和使用者,它不干预业务主管部门履行管理职责和资产占有使用单位的具体业务工作。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法规制度并检查监督其执行情况;对涉及资产产权管理的事项应接受国有资产产权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资产占有使用单位负责落实国有资产使用管理的法规制度,按要求做好产权管理的基础工作,接受产权管理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二)信息共享是实现三方协作的基础。产权管理基础工作信息是三方进行国有资产管理的共同基础,信息的搜集工作由产权管理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要求,资产占有使用单位负责搜集填报,业务主管部门汇总审核,产权管理部门检查审定。信息的沟通通过产权登记、处置申报审批程序和定期报告、检查制度实现。
(三)适当的人员配备是实现协作的决定性因素。军队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归根到底是由人来完成的,要搞好军队国有资产管理,首先要配备国有资产管理人员。军以上单位联(后)勤财务部门必须指定专人、师以下单位后勤财务部门必须有兼职人员负责国有资产产权管理工作。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和资产占有使用单位也必须指定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并保持国有资产管理人员的相对稳定。其次,建立对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和人员的激励约束机制,激励国有资产管理人员认真履行职责,奖优罚劣。再次,注意提高国有资产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加强业务培训和指导。
(四)法规制度上要协调一致。首先要有一部完整的军队国有资产管理的综合性法规,从整体上保障对军队国有资产产权实行集中统管,以产权为依托,对军队国有资产的形成、占有、使用和处分等环节和全部过程进行规范。其次,要注意与有关法规尤其是有关行业管理法规的协调一致。已经颁布执行的行业管理法规如《军队房地产管理条例》、《武器装备管理条例》等都包含有产权管理的内容,在制订和修改这些法规时,有关产权管理的部分应征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意见,符合产权管理的要求,搞好与国有资产管理法规的衔接,避免遗漏和冲突。业务部门和资产占有使用单位在制定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方面的规定时,涉及产权管理的内容,要征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同意,做到产权管理与业务管理法规制度互补配套,协调一致,才能在执行中取得好的效果。
参考文献:
[1]张治栋.黄威.效率目标转变与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J].现代经济探讨.2005(10):48-52.
[2]傅道忠.西方公有资产理论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现代经济探讨.2004(5):14-17.
军队国有资产分布广、品种多、结构复杂、变动频繁,参与管理的人员多、部门多、层次多,为了全面实现军队国有资产管理的目标,必须改革军队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加强管理组织协调工作,形成军队国有资产管理的合力。
一、军队国有资产产权理论是军队国有资产管理组织设计的理论依据
军队国有资产管理是以所有权为依据而进行的以产权管理为核心的管理活动,军队国有资产管理的目标、内容、方式方法等均取决于军队国有资产特有的产权关系及产权制度。军队国有资产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作为实现军队国有资产管理目标的主体活动和主要手段,其核心的最具活力的要素是管理人员和由管理人员按一定结构组成的管理机构。因此,军队国有资产管理组织活动中的人员、机构的设置,权力责任、利益关系的划分等都是由军队国有资产特有的产权关系和相应的产权制度所决定的,即军队国有资产管理组织的设计必须以军队国有资产产权理论为依据。由于军队国有资产的主体是军队行政事业性资产,具有使用目的特殊、价值补偿依靠国家财政拨款等特点。军队国有资产产权内涵的特殊性决定了军队国有资产产权关系和产权制度的特殊性。它要求我们在处理产权关系,进行产权制度设计时必须做到统一所有、分级监管、单位经营使用,产权管理和使用管理分离,军事职能和资产管理职能分开。
二、合理的机构设置和明确的职能分工,形成上下贯通的管理组织体系
我军原有的资产管理,主要是按其使用性质,分别由有关事业部门实施行业归口管理,军委也制定颁发了相应的管理条例进行规范,为实施军队国有资产产权集中统一管理,1992年军委批准设立了总部和军区、军兵种大单位两级国有资产专职管理机构,赋予其军队国有资产专职管理职能,并指定各级联(后)勤财务部门为本级军队国有资产产权管理部门。至此,形成了由军队国有资产产权管理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和资产占有使用单位相结合的军队国有资产管理组织体系,确定了军队国有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规定总后勤部主管全军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各级联(后)勤机关主管本级、本系统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在此基础上,还分别规定了军队国有资产产权管理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和占有使用单位的职责、各级联(后)勤财务部门要积极主动地履行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责。
三、积极配合,密切协作,信息共享
完整的军队国有资产管理组织体系由军队国有资产产权管理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和资产占有使用单位三方构成,只有三方积极配合,密切协作,共同努力才能形成军队国有资产管理的合力,顺利实现军队国有资产管理目标。
(一)明确协作关系。三方在军队国有资产管理职能上的分工协作关系是:军队国有资产产权管理部门负责国有资产的产权管理,其管理对象是军队国有资产经营者和使用者,它不干预业务主管部门履行管理职责和资产占有使用单位的具体业务工作。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法规制度并检查监督其执行情况;对涉及资产产权管理的事项应接受国有资产产权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资产占有使用单位负责落实国有资产使用管理的法规制度,按要求做好产权管理的基础工作,接受产权管理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二)信息共享是实现三方协作的基础。产权管理基础工作信息是三方进行国有资产管理的共同基础,信息的搜集工作由产权管理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要求,资产占有使用单位负责搜集填报,业务主管部门汇总审核,产权管理部门检查审定。信息的沟通通过产权登记、处置申报审批程序和定期报告、检查制度实现。
(三)适当的人员配备是实现协作的决定性因素。军队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归根到底是由人来完成的,要搞好军队国有资产管理,首先要配备国有资产管理人员。军以上单位联(后)勤财务部门必须指定专人、师以下单位后勤财务部门必须有兼职人员负责国有资产产权管理工作。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和资产占有使用单位也必须指定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并保持国有资产管理人员的相对稳定。其次,建立对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和人员的激励约束机制,激励国有资产管理人员认真履行职责,奖优罚劣。再次,注意提高国有资产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加强业务培训和指导。
(四)法规制度上要协调一致。首先要有一部完整的军队国有资产管理的综合性法规,从整体上保障对军队国有资产产权实行集中统管,以产权为依托,对军队国有资产的形成、占有、使用和处分等环节和全部过程进行规范。其次,要注意与有关法规尤其是有关行业管理法规的协调一致。已经颁布执行的行业管理法规如《军队房地产管理条例》、《武器装备管理条例》等都包含有产权管理的内容,在制订和修改这些法规时,有关产权管理的部分应征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意见,符合产权管理的要求,搞好与国有资产管理法规的衔接,避免遗漏和冲突。业务部门和资产占有使用单位在制定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方面的规定时,涉及产权管理的内容,要征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同意,做到产权管理与业务管理法规制度互补配套,协调一致,才能在执行中取得好的效果。
参考文献:
[1]张治栋.黄威.效率目标转变与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J].现代经济探讨.2005(10):48-52.
[2]傅道忠.西方公有资产理论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现代经济探讨.2004(5):1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