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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以及对环境的探索开发的不断加深,人们对环境问题及其伴生物--环境风险越来越关注。但科学在面对一些新的环境问题时,常常无法给出确定的结论,这突出表现在臭氧层空洞、全球变暖、生物多样性减少、转基因作物等领域。正是在这种背景下,风险预防原则(Precautionary Principle)应运而生,预防原则是环境法中用以预防具有科学不确定性的环境风险、保护人类和环境。其产生以来在许多国际环境公约中得以运用。我国提出要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深入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现已进入了以保护环境优化经济增长历史性转变的新阶段,而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还不能很好地适应环境保护历史性转变的新需求。风险预防原则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如果能在我国环境保护法中确立并贯彻,对于整个环境法律制度的基本性质、基本内容和基本价值倾向都将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