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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在高坡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证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分析高坡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基本运行情况,从法学的角度,探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法律性质,释读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中所折射的,包括法律效力层次较低原则性太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监管制度的不合理、以及法律责任的缺失在内的法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