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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目前已进入经济转型,政治转型关键时期,但国家垄断,行政垄断在经济中仍占有较大比重,本文将着重从行政垄断角度,对其在市场经济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方案进行探讨。
关键词市场经济行政垄断政府职能
中图分类号:D922文献标识码:A
一、市场经济中行政垄断的影响
行政垄断是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限制竞争的一种违法行为。行政垄断有多种表现形式,有的以发文的方式实施市场封锁,有的以不正当或歧视性质检、准销证、前置审批等方式,抬高外地商品进入本地的“门槛”,阻碍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有的以行政手段强制他人购买其指定的商品,严重干预了市场正常运行,扰乱了市场秩序,妨碍市场公平竞争,损害了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危害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的发展。
在涉及行政垄断的案例中,无论是出于何种原因造成的垄断,必然有公权力的界入。公权力界入市场运行,会造成诸多影响,首先,排斥公平的市场竞争而造成效率缺失。竞争是一切创新的动力,科学技术,企业管理,制度优化等都是在竞争中得以实现,公平竞争机制推导出最佳资源配置方式,推动生产技术加速发展,正是在激烈的竞争中将低效企业淘汰出局,为优秀企业提供更多的发展空间,公平的市场竞争可以营造良好的市场氛围,建立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然而,从恶化市场角度看,行政垄断的存在改变了市场行为主体的预期,诱导市场主体不是从诚信经营,节约生产成本,提高经济效率,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实现利润最大化,而是千方百计寻求政府的扶持和保护,借助行政手段排斥竞争对手,获得垄断收益。
其次,通过地区垄断、行业垄断排斥竞争,巩固了垄断商家的利益。行政垄断通过地方管理的需要进行地区封锁、行业扶持、提高税收等方式,保护本地区、本行业、本部门的利益,限制更多的竞争者参入竞争。行政垄断对我国构建开放、有序的市场经济体制具有极大的破坏作用。市场经济得以运行的前提条件在于供求、竞争、价值等经济规律能够综合发挥作用,在于完善的市场体系的建立,而这些离不开政府科学的监管和开放的竞争机制。
第三,行政垄断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行政垄断之所以排斥竞争是为了垄断利润,有了行政权力保驾护航,垄断企业不存在竞争压力,更多的经营者通过买通官员,运用行政权力排斥竞争、恶意挤压其他企业,为自己谋取福利。地方政府常以发展地方经济、振兴特定产业为幌子搞地区封锁,行业垄断。在这背后产生的权力寻租、特权竞争、官商勾结、权钱交易、以权谋私等幕后黑手已屡见不鲜,加剧了地区垄断,行业垄断,严重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受损害的既有消费者,也有经营者。
第四,行政垄断不利于我国公正、廉洁、高效的政治体制建设。纵观我国目前五花八门的行政垄断,无论起源于何种借口,其后果就是通过限制其他经营者进入竞争领域开展竞争,保护特定的经营者的利益。
二、对行政垄断的规制
其实,行政垄断在其他发达国家也同样存在,只要有公权力存在,就会极易产生行政垄断,但也不能因此对行政机关束手束脚,让市场完全脱离公权力的监管,任其自由发展,也是不可以的。对于行政垄断的规制需要多部法律,多方面共同配合。
1、对行政权进行有效规制。行政垄断最直接的成因就是政府权力对经济生活的不当介入。这种介入源于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权时常常忽视行政权的固有属性,所以首先要确立行政权是一项非赢利的权力,强调其从属性、服务性。其次,要打破地方权力、部门权力的各自为政的局面,使地方政府和各部门认识到他们的权力来自于法律和宪法的授权,是国家权力的构成部分,而不是他们固有的权力。最后要确保行政权在市场活动中良性运行,完善行政立法,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
2、《反垄断法》是否可以有效规制行政垄断,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反垄断机构的独立性、权威性与工作效能。作为行政机关的反垄断机构,由于其属于政府行政机关且行政级别低下,很难有效制裁行政垄断行为。因此,有必要成立独立的反垄断机构,在权威性上高于目前的执法机构。在这方面我们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设立一个“公平交易局”,其法律地位相当于美联邦贸易委员会、德国联邦卡特尔局或乌克兰的反垄断委员会。公平交易局在人事编制和财务上直接隶属于国务院,在法律上赋予它最高权威性,在处理案件中有独立裁决的权力,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3、建立严格的法律责任制度。分别设立组织责任和个人责任。从行政垄断的定义可以看出行政垄断的主体是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以及授权部门,承担责任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公务员个人不能成为责任主体。但行政行为多是由公务员作出的,不对行政的后果承担责任就没有较强的责任心,所以要将组织责任和个人责任公开,不能因为单位承担责任就忽视对个人责任的追究。
4、加强私力救济。目前,我国《反垄断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举报的权利,以及经营者、利害关系人对反垄断主管机构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这还远远不够,还要进一步拓宽私力救济的渠道,要赋予利害关系人直接提起反垄断诉讼的权利,加强法院在反垄断案件中的作用。不仅可以减轻反垄断机关实际执法中的负荷和压力,同时可以限制反垄断机关对行政权力的滥用,确保案件的公平审理。
正如列宁所说,:“市场经济永远呈现出这样的规律,竞争导致垄断,垄断阻碍竞争。”行政垄断严重危害我国的经济、政治体制改革,不利于我国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不利于廉洁、高效政府的建立,我们必须从现实出发,综合利用包括反垄断法在内的各种途径和手段,采取标本兼治的方法,及时给行政性垄断以应有控制和打击,将其危害减小到最低限度。
(作者单位:石家庄市桥东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注解:
种明钊.竞争法.(第二版).法律出版社.第325页.
种明钊.竞争法.(第二版).法律出版社.第340页.
列宁全集(第27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336页,第400-401页.
关键词市场经济行政垄断政府职能
中图分类号:D922文献标识码:A
一、市场经济中行政垄断的影响
行政垄断是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限制竞争的一种违法行为。行政垄断有多种表现形式,有的以发文的方式实施市场封锁,有的以不正当或歧视性质检、准销证、前置审批等方式,抬高外地商品进入本地的“门槛”,阻碍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有的以行政手段强制他人购买其指定的商品,严重干预了市场正常运行,扰乱了市场秩序,妨碍市场公平竞争,损害了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危害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的发展。
在涉及行政垄断的案例中,无论是出于何种原因造成的垄断,必然有公权力的界入。公权力界入市场运行,会造成诸多影响,首先,排斥公平的市场竞争而造成效率缺失。竞争是一切创新的动力,科学技术,企业管理,制度优化等都是在竞争中得以实现,公平竞争机制推导出最佳资源配置方式,推动生产技术加速发展,正是在激烈的竞争中将低效企业淘汰出局,为优秀企业提供更多的发展空间,公平的市场竞争可以营造良好的市场氛围,建立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然而,从恶化市场角度看,行政垄断的存在改变了市场行为主体的预期,诱导市场主体不是从诚信经营,节约生产成本,提高经济效率,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实现利润最大化,而是千方百计寻求政府的扶持和保护,借助行政手段排斥竞争对手,获得垄断收益。
其次,通过地区垄断、行业垄断排斥竞争,巩固了垄断商家的利益。行政垄断通过地方管理的需要进行地区封锁、行业扶持、提高税收等方式,保护本地区、本行业、本部门的利益,限制更多的竞争者参入竞争。行政垄断对我国构建开放、有序的市场经济体制具有极大的破坏作用。市场经济得以运行的前提条件在于供求、竞争、价值等经济规律能够综合发挥作用,在于完善的市场体系的建立,而这些离不开政府科学的监管和开放的竞争机制。
第三,行政垄断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行政垄断之所以排斥竞争是为了垄断利润,有了行政权力保驾护航,垄断企业不存在竞争压力,更多的经营者通过买通官员,运用行政权力排斥竞争、恶意挤压其他企业,为自己谋取福利。地方政府常以发展地方经济、振兴特定产业为幌子搞地区封锁,行业垄断。在这背后产生的权力寻租、特权竞争、官商勾结、权钱交易、以权谋私等幕后黑手已屡见不鲜,加剧了地区垄断,行业垄断,严重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受损害的既有消费者,也有经营者。
第四,行政垄断不利于我国公正、廉洁、高效的政治体制建设。纵观我国目前五花八门的行政垄断,无论起源于何种借口,其后果就是通过限制其他经营者进入竞争领域开展竞争,保护特定的经营者的利益。
二、对行政垄断的规制
其实,行政垄断在其他发达国家也同样存在,只要有公权力存在,就会极易产生行政垄断,但也不能因此对行政机关束手束脚,让市场完全脱离公权力的监管,任其自由发展,也是不可以的。对于行政垄断的规制需要多部法律,多方面共同配合。
1、对行政权进行有效规制。行政垄断最直接的成因就是政府权力对经济生活的不当介入。这种介入源于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权时常常忽视行政权的固有属性,所以首先要确立行政权是一项非赢利的权力,强调其从属性、服务性。其次,要打破地方权力、部门权力的各自为政的局面,使地方政府和各部门认识到他们的权力来自于法律和宪法的授权,是国家权力的构成部分,而不是他们固有的权力。最后要确保行政权在市场活动中良性运行,完善行政立法,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
2、《反垄断法》是否可以有效规制行政垄断,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反垄断机构的独立性、权威性与工作效能。作为行政机关的反垄断机构,由于其属于政府行政机关且行政级别低下,很难有效制裁行政垄断行为。因此,有必要成立独立的反垄断机构,在权威性上高于目前的执法机构。在这方面我们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设立一个“公平交易局”,其法律地位相当于美联邦贸易委员会、德国联邦卡特尔局或乌克兰的反垄断委员会。公平交易局在人事编制和财务上直接隶属于国务院,在法律上赋予它最高权威性,在处理案件中有独立裁决的权力,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3、建立严格的法律责任制度。分别设立组织责任和个人责任。从行政垄断的定义可以看出行政垄断的主体是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以及授权部门,承担责任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公务员个人不能成为责任主体。但行政行为多是由公务员作出的,不对行政的后果承担责任就没有较强的责任心,所以要将组织责任和个人责任公开,不能因为单位承担责任就忽视对个人责任的追究。
4、加强私力救济。目前,我国《反垄断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举报的权利,以及经营者、利害关系人对反垄断主管机构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这还远远不够,还要进一步拓宽私力救济的渠道,要赋予利害关系人直接提起反垄断诉讼的权利,加强法院在反垄断案件中的作用。不仅可以减轻反垄断机关实际执法中的负荷和压力,同时可以限制反垄断机关对行政权力的滥用,确保案件的公平审理。
正如列宁所说,:“市场经济永远呈现出这样的规律,竞争导致垄断,垄断阻碍竞争。”行政垄断严重危害我国的经济、政治体制改革,不利于我国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不利于廉洁、高效政府的建立,我们必须从现实出发,综合利用包括反垄断法在内的各种途径和手段,采取标本兼治的方法,及时给行政性垄断以应有控制和打击,将其危害减小到最低限度。
(作者单位:石家庄市桥东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注解:
种明钊.竞争法.(第二版).法律出版社.第325页.
种明钊.竞争法.(第二版).法律出版社.第340页.
列宁全集(第27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336页,第400-40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