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共犯之“明知”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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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87条之二规定的帮助信息网络罪活动罪中有关“明知”的认定,首先要先明确本罪的性质。认为本罪是帮助犯的量刑规则,则该罪所要求的“明知”与帮助犯的成立要求并无二致;认为本罪是帮助犯的正犯化,则该罪所要求的“明知”应根据故意的一般规则来予以明确。在不同视角下,第287条之二的适用效果可以从反面解释自身的理论逻辑,从刑事政策打击网络犯罪的目的来看,共犯正犯化更加有利于刑事政策目的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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