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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2004年《道路交通安全法》、2006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及相关配套规定的出台,我国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原则及补偿事故损失的责任保险制度发生了根本性变化。这一变化集中反映为过错责任向严格责任的转变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向强制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转变。本文着眼于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通过对新旧制度的法经济学分析表明,在一定假设下,制度变迁提高了社会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