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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我国公立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定性模糊,特别是行政主体理论落后,这是导致高等学校的教育管理纠纷缺乏有效司法救济的一个重要原因。参照国外先进理论模式,我国公立高等学校应当是基于公务分权的行政主体。这一判断既符合我国高等教育发展的现实要求,又与国际惯例和趋势相一致。公立高等学校除作为行政主体之外,还具有自治主体的法律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