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强制引产下的妇女儿童权利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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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我国从上世纪70年代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以来,大约少生了3到4亿人,从而为我国解决贫困问题、资源与环境问题等提供了更多的空间。然而,在计划生育实施的过程中也存在着侵犯人权的一些问题。本文将从通过一则案例来讨论妇女儿童权利的保护问题。
  关键词 人权 强制引产 监督
  中图分类号:D922.7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0.084
  据华商网讯报道:安康镇平县一名怀孕7个月的母亲,在没有通知家人的情况下,肚中胎儿被强制引产。对此,镇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在其官网作出回应称,该孕妇属于政策外怀孕,不能再生育二孩,应当依法终止妊娠。此事件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的反响。对此,相关部门对此事件赴安康进行调查,最后,陕西省安康市对此事件进行了通报,调查结果不但认定了这是一起强行实施大月份引产的违规责任事件,而且还对镇坪县相关干部做出了处理决定。
  安康“七月胎儿引产事件”表明,在执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和《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的过程中存在诸多的问题。此种行为已经属于违法行为,如何在今后的计划生育工作过程中,既充分保障妇女和胎儿的合法权益,又能使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落到实处,这个问题是值得我们认真思考的。
  一、国际人权视角下的妇女儿童权利
  随着基本人权的国际化,妇女人权已经成为全球人权理论中不可或缺的重要议题。近五十年来,联合国推动下所制订的多项国际人权公约,已经被各国广泛接受。
  1948年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规定:人人有权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并有权享受法律的平等保护,不受任何歧视;人人有权享受平等保护,以免受违反本宣言的任何歧视行为以煽动这种歧视的任何行为之害。第九条,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拘禁或放逐。第十三条,任何人在各国境内有权自由迁徙和居住。
  宣言重申了《联合国宪章》关于“人人有资格享受本宣言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区别”。
  之后,联合国大会陆续通过了《妇女政治权利条约》、《已婚妇女国籍条约》、《消除一切形式歧视妇女条约》来保护和确认妇女在政治、文化教育、劳动、人身、婚姻家庭等六个方面的权利。并与1989年11月通过了《儿童权利公约》,该公约规定了世界各地所有儿童应该享有的数十种权利,其中包括最基本的生存权、全面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全面参与家庭、文化和社会生活的权利。还确立了4项基本原则:无歧视、儿童利益最大化、生存和发展权以及尊重儿童的想法。
  我国有关保护妇女儿童权利的法律法规和决定,如《妇女权益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母婴保健法》、《反家庭暴力法》《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宪法》、《刑法》、《婚姻法》等也对妇女儿童权利加以确认和保护。
  二、我国计划生育政策下的人权问题
  (一)超生的区别对待问题
  马克思把平等看作是人类本质的一部分,并认为平等的实质是人与人同等对待的社会关系。而这与《世界人权宣言》的规定是一致的。我国《宪法》也明确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指导原则,该原则应该成为司法运行过程中的指南,但是法律执行情况并非如此。
  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要按照《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家庭征收社会抚养费,如“张艺谋超生事件”的社会抚养费竟高达700万元。对于社会抚养费的缴纳问题存在有能力缴纳、无能力缴纳、逃避缴纳三种社会现象。对于政策外生育,为何同样是超生,一个是七个月的婴儿被迫引产,而有些则只需要交上罚款?如果是对胎儿权益的保护,那就应该生命至上。
  (二)暴力执法侵犯妇女权益问题
  《世界人权宣言》和我国《宪法》的立法精神都体现了任何人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非经司法机关批准或者决定,都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拘禁。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也要求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要求做到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对于安康“七月胎儿引产事件”中,计生干部对于孕妇的强制引产行为已然违反了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的法律规定;侵犯了孕妇的生育权和健康权。况且对已经怀孕7个月有余的孕妇实施引产,不仅手术操作难度高、风险大,而且对女性身体危害较大,当地干部以这种暴力违法的方式从事计生工作,如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如何让国家的计划生育法深入人心呢?
  (三)侵犯胎儿人权
  根据《世界人权宣言》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对于生命权的规定,任何人不得无理剥夺以及天赋生存权的立法原意, 应对“人”的外延做广义理解,包括已出生的人和胎儿,也就是说胎儿非因其母体生理病症,不得被剥夺生存权。
  在现行的有关胎儿保护的立法中,法律是承认胎儿的部分权利并予以保护的。如,民法规定胎儿有继承权、受赠权等民事权利。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也明确禁止对怀孕妇女适用死刑。
  因此,笔者认为,胎儿作为人所孕育的生命体是具有一定的权利和法律地位的,其生命健康权和其他民事权益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四)侵犯妇女的生育权
  公民的生育权是一项基本的人权,包括生育自由权、生育平等权和生殖健康权等。
  我国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都明确承认了妇女享有生育权,这些规定和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及其他的一些法律文件的规定相一致的,特别给予妇女此项权利,使妇女这一弱势群体在生育权受到侵犯时,可以得到法律的支持,以保障妇女的生命健康。
  三、保护妇女儿童(胎儿)权益的对策
  (一)依法执法,加强执法监督   为杜绝暴力执法,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执法监督工作:
  第一, 加强计生工作人员的职业培训和法律培训,做到依法执法、文明执法。
  要有效开展并落实计生政策的宣传和教育,必须首先提高计生工作人员的业务知识和能力,包括学习各项法律法规、医疗保健、生理卫生、心理辅导等相关理论知识,同时要提高职业素质和工作能力,只有加强自身学习,采取让受教育者能够接受的方式和方法,才能让计生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在实施计划生育管理过程中,对于暴力执法的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计生工作人员就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职务行为代表国家,因此,在开展计生工作时,必须要依法进行,不能滥用权力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这样既损害国家的形象和利益,又有违行政执法的原则。
  第三,群众监督。给予群众监督权,对于群众反映的暴力执法的计生干部,深入调查,并及时向群众作出相关的反馈。
  普法教育的目的就是让人民群众知法守法懂法,当合法权益被他人侵犯时,就要运用法律来维护,并且相关部门对于群众反映和揭发的违法行政,要及时作出反应和反馈,不断提高回应关切能力,坚持把人民群众满意度作为衡量工作好坏的标准。因此,建立健全依法行使权力的制约机制和监督机制,切实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的监督权,既是法治社会的要求,也是民主建设的体现。
  (二)完善法律制度,保障胎儿权益
  我国民法规定,民事权利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人的民事权利就是国家通过制定法律加以确认和保护。但是,人生而平等,具有自然的权利和天赋权利,如生命的繁衍、基因的排列组合、天地万物的自然规律等等,都是与生俱来的一种存在。
  而胎儿正是母体孕育生命过程中的自然存在,它是脆弱的,需要依赖母体才能存活,即便是试管婴儿的胚胎培育,最终还是要移植到母体中进行孕育。
  实施计划生育的初衷就是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旨在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而随着社会发展和人类文明的进步,人的权利种类和数量都会受到社会属性的影响和制约。我国对于胎儿享有的继承权,就是建立在承认胎儿生命权的基础上的认可和保护。《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对怀孕妇女不得处死刑的规定,更是对胎儿生命权的承认与保护。计划生育和承认并保护胎儿的生命权是不矛盾的,因此笔者建议,我国应该以立法的形式保障胎儿的生命权和其他权利。
  (三)畅通普法渠道,做好计生政策宣传
  法治社会要求人人知法、守法、懂法、用法。因此,如何做好计生政策的宣传和相关法律的普及工作就至关重要。
  首先,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体系的建立,促进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养儿防老”的思想观念在我国还是根深蒂固的,因此,有些人就靠多生孩子来保障自己的晚年生活。在社会转型期,为了转变固化的思想观念,就要不断健全各项养老保障和社会福利,才能让人们真正享受到老有所养,老有所依。
  我国《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对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参考基本依据、征收主体、征收决定的形式、对流动人口的征收规定、缴纳方式、及滞纳金的计算标准等都做了明确的规定, 但是,怎样将依法征收的社会抚养费真正有效的服务于人口发展事业,这才是关键所在。
  其次,计生部门联合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民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针对不同的人,采取形式多样的普法宣传教育。任何一项国家政策和方针要贯彻到底,就必须做好宣传教育工作。要结合好学校、媒体、医疗等宣传平台,多渠道、多角度,多形式,将计划生育政策让每一个人熟知。
  最后,对于政策外的违法超生,行政部门要以人為本,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执法。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但应同时依法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因此,对于违法超生的违法者就应当承担违法责任,行政机关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对其征收社会抚养费。对于逃避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违法者,要从违法者信息、社会征信体系、大数据建立等方面,做到信息资源共享,有效监管。
  四、结语
  随着社会的发展,为促进人口均衡发展,我国自2016年1月1日起已实施“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政策。2016年1月14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依法为八类无户口人员登记常住户口,其中第一类就是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这些政策既体现了与时俱进法治进程,又彰显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法治进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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