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司法人员职务犯罪的实证分析与预防对策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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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公安司法机关是行使国家执法权与司法权的国家机关,其本应是社会公平正义的维护者与法律的践行者,但实践中这一领域的职务犯罪仍层出不穷。本文在梳理全市近几年公安司法领域立案查处的职务犯罪案件的基础上,运用实证的分析方法,力图找出其发案原因,以期对预防该领域职务犯罪有所裨益。
  关键词:公安司法领域;职务犯罪;社会化预防
  
  近年来,我市公安司法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2007-2009年全市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公安司法领域职务犯罪案件11件12人,其中反贪立案7件9人,反渎立案4件4人,提起公诉12人,起诉率为100%,其中,公安系统5件4人,法院系统6件8人;大案3件3人,占案件总数的27%,要案4件4人,占案件总数的36%,其中5万元至10万元4件5人,10万元以上3件3人,侦查认定涉案金额共计200余万元。
  一、犯罪特点分析
  1、从作案方式上看,权力缺乏监督成为实施职务犯罪的助推器
  2007年以来全市检察机关立案查处的12名公安司法领域犯罪嫌疑人中,除2名看守所民警为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外,其余10名犯罪嫌疑人均利用手中职权收受他人贿赂,占立案总人数的83%,其中,公安2人,法院8人,如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副院长朱某,利用办理案件的便利,大肆收受辖区内某拍卖公司10余万元人民币。
  2、从涉案罪名上看,该领域犯罪多为受贿罪
  全市检察机关所立的12人中,除2人涉嫌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外,其余10人均涉嫌受贿犯罪,涉嫌受贿罪人数占立案总人数的83%。如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原副科级审判员尹某某,收受律师好处费而将案件改判;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原专职委员张某某在担任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大肆收受该院新办公楼承包商贿赂。
  3、从涉案群体上看,窝案串案多
  在所查办的这几起案件中,往往是行贿人多头行贿或受贿人多头受贿,犯罪呈现群体性趋势,造成窝案、串案比例大。以2007年查处的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人员为例,上至法院副院长,下至业务庭普通法官,共有5名法官被立案查处,占当年立案总人数的70%。
  4、从涉案金额上看,单笔受贿数额较小但总数额较大,呈常态化受贿趋势
  从统计数据来看,全市反贪部门2007年以来查处的公安司法领域职务犯罪虽然涉案金额上10万元的有3件3人,占立案总数的近40%,侦查认定涉案总金额逾200万元,但均为多次收受,有时单笔甚至仅1000元。
  5、从作案方式上来看,多为滥用职权且查处难度较大
  在公安司法领域的职务犯罪中,多有权钱交易和徇私因素。许多受贿犯罪常伴有滥用职权的行为。且公安司法领域涉嫌犯罪人员的反侦查意识更强,在查处上难度更大。如2009年查处的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副院长肖某某,在收受律师贿赂时,便以自己朋友的名义以打借条的方式收受,且受贿时间、地点上都做了细致的安排。
  二、犯罪成因分析
  1、权力过于集中,监督环节薄弱
  公安、法院是行使国家执法权和裁判权的机关,这些部门的权力都因其具有的国家性、强制性等特征而极易在监督制约机制不完善的情况下沦为一种特权,并逐步走向腐败。虽然国家陆续出台了《人民警察法》、《人民法官法》等法律,但原则规定多、具体措施少、弹性多、刚性少,加之司法实践中个别领导岗位人员“一言堂”的现象时有发生,这种权力便极易走向腐败。
  2、财务制度不健全,执行力相对缺乏
  从所查出的这几起法院的腐败案件中可以看出,相关的财务管理制度存在严重的漏洞。以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副院长朱某受贿一案为例,一方面,对于多收取的诉讼费,当事人要求退还,但朱某一句话便让这些本应退还的诉讼费变成了相关庭室的赞助费用,且这些赞助费用并未入账,最终以各种名义私自发放而流入私囊;另一方面,法院作为国家机关,经费保障应当由当地财政负责,但某些法院为了增加收入,重复收取诉讼费,且缺乏相应的监管机制。
  3、拒腐防变能力不强,缺乏树立正确“三观”的意识
  树立正确的世界观、权力观、事业观是党中央对各级领导干部提出的要求,也是公安司法领域人员的思想标准。商品经济的逐利性冲击着人们的思想价值观,不少人在拜金主义与享乐主义思想的腐蚀下,放松了自身的政治学习与思想改造。一些意志不坚定者在金钱的诱惑下逐步走向无法自拔的深渊,将正确的“三观”完全抛于脑后。
  4、执法力度不够,惩处不严
  从现有数据分析来看,近几年查处的公安司法领域的职务犯罪的数量较少,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个别案发单位的领导出于内部廉政考核甚至怕受牵连等原因,力图将案件消化在本单位内,对于已经被立案侦查的人员也是尽力维护,从而助长了腐败气焰;二是公安司法人员的职业便是与法律打交道,相对其他刑事犯罪,其隐蔽性更高,查处难度更大;三是现实中出于种种原因,对公安司法人员的职务犯罪在处罚力度上偏轻,缓刑使用率远远高于其他刑事犯罪。
  5、利益共同体的存在
  这是由贿赂犯罪本身的特性所决定的,即行贿方与受贿方基于一定共同利益、一定职权管辖等原因,而形成的拥有较为固定人员、较为稳定结构的利益共同体。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受贿方与行贿方之间的“隔离墙”不够。这一点在法院系统表现更为突出。二是一些新型的行贿形式的出现更强化了这一利益共同体。这主要表现在我市查处的法院系统案件中常见的赞助费问题。因为赞助费的存在,使得法院工作人员有了 “皇粮”之外的“杂粮”。
  三、预防对策分析
  1、加强对权力的监督与制约
  具体来说,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要发挥民主集中制的体制作用,防止权力过于集中。对于重大事项必须经过集体讨论决定,要切实发挥合议庭审判组织与审判委员会制度的作用。二是要建立健全有效的内控机制,发挥内部监督作用。要发挥内部纪检监察部门作用,同时调动广大干警的监督意识。三是要继续推行警务公开和司法公开,积极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舆论的监督。四是要继续推进案件质量监督评查工作,重点检查监督司法干警在办案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违纪现象。
  2、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并切实执行
  近年来的这些案件反映出其已有的财务管理制度内容规定滞后,执行力弱。为此,一是要规范收费标准、收费程序与收费管理体制,严格落实财务统管和收支两条线制度;二是要切实执行已有的财务管理制度;三是要逐步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要针对实践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完善财务管理制度,这样才能真正起到制约职务犯罪的作用;四是對于违反财务管理制度的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对于违法犯罪的也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3、加强公安司法队伍的自身建设
  一是充分认识加强自身建设的重要性。公安司法机关作为法律的践行者和社会公平正义的维护者,其自身反腐倡廉工作的开展对其他单位、社会大众无疑起着表率作用,故而更应当予以重视;二是注重思想观念的改造,自觉抵制拜金主义与享乐主义思潮。为此,必须加强思想政治学习,树立正确的世界观、权力观、事业观;三是公安司法机关要改变传统的重业务轻教育的观念,将思想政治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4、构建多方参与、多方制约的社会化预防体系
  一是要继续加强纪检监察、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在预防职务犯罪中的作用,深入公安司法机关进行宣传教育。同时要通过办案、检察建议、检察监督等多种途径及时纠正其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堵塞职务犯罪的渠道;二是要挖掘广大人民群众在预防职务犯罪中的作用。一方面要将广大人民群众纳入到职务犯罪法制宣传的范围内,切实提高人民群众的监督能力;另一方面要求公安司法机关正确对待人民群众尤其是行政相对人或者案件当事人的意见和建议,广开言路制约办案过程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5、强化打击惩处力度
  要强化公安司法领域职务犯罪的打击惩处力度,要从立法、司法、执法三个环节入手,多角度共同强化。首先,立法方面,要从罪名定性、行为量刑上进一步完善,严格限制缓刑的适用。其次,在司法上,检察机关应当继续加大对公安司法领域职务犯罪的查处力度,保持高压态势,以确保公安司法队伍的纯洁性与廉洁性。最后,在执法上,要取消落马官员在监管场所的种种特权,真正起到改造已有违法犯罪者、震慑潜在违法犯罪者的作用。
  6、要构筑起牢固的“隔离墙”,坚决打击利益共同体的存在
  一方面,要真正做到司法独立运行、法官独立办案,法官在开庭审理前不得违反规定私下接触案件当事人及其律师,真正构筑起行贿隔离墙。另一方面,要将完善的财务制度作为破除利益共同体的配套措施,减少金钱作为集体腐败润滑剂。加强内控机制建设,进一步完善外部监督机制,才能真正起到破除利益共同体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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