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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4〕第17号)第一条为加强水功能区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有效保护水资源,推进水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河流、湖泊、水库、运河、渠道等地表水体开展水功能区的划分与调整、管理与保护、监测与监督等活动,适用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