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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农村土地股份制深入实施的背景下,探讨并重新赋予土地股份合作经济组织的性质与法律地位,推动农村土地股份制改革,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但是,由于现行法律法规的约束,土地股份合作经济组织改造为企业法人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均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新时期,应区分土地股份合作经济组织的农工商经营方式,分类分阶段赋予其法律地位;同时,修改相关法律法规,出台国家层面统一的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