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通”回国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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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12月28日,中央追逃办公室里挂着的“全球百名红通”名单上,被扣上了第56枚红章,这枚“arrested”(追回)印章盖在了外逃13年的嫌疑人王清伟的头像上。
  “全球百名红通”是指“天网行动”2015年4月22日集中公布的针对100名涉嫌犯罪的外逃国家工作人员、重要腐败案件涉案人等人员的“红色通缉令”。截至2018年12月,我国共从120多个国家和地区追回外逃人员5000多名,其中“百名红通人员”56人,追回赃款100多亿元。
  这些人员可谓个个都是“硬骨头”,王清伟更是其中较为“难啃”的人员之一,其外逃13年,原为中国轻骑集团香港有限公司财务人员,涉嫌信用证诈骗罪,2005年1月出逃。从王清伟出逃开始,对其追逃追赃工作就拉开了序幕。2008年1月,对其发布红色通缉令;2015年4月,公布“百名红通人员”名单时,王清伟被列为第84号嫌疑人;2017年4月和2018年6月,中央追逃办两次曝光部分外逃人员藏匿线索,王清伟的名字均赫然在列。
  在北京科技大学廉政研究中心主任宋伟看来,2018年“天网行动”取得的成效充分反映了中国反腐败追逃追赃的能力不断提升,在追逃追赃工作方面的国际话语权也在不断提升。2019年,期待“百名红通”人员被追回的数量继续增加,中国与其他国家追逃追赃的司法合作更加密切,向更多国家和地区宣传中国反腐败取得的成效。

红通人员最爱逃亡美国和加拿大


  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数据,从被通缉者的年龄段看,百名红通人员以“50后”和“60后”为主,“60后”达49人,占了将近“半壁江山”。而“50后”有25人,占了四分之一。被通缉者以男性居多,有77名男性和23名女性。
  从可能逃往的国家和地区看,最多的是美国,有40人;其次为加拿大,有26人;此外,新西兰、澳大利亚、泰国、新加坡等国家和地区也较多。“百名红通人员”中为什么有那么多人愿意选择美国、加拿大作为逃亡落脚之处?北京师范大学国际刑法研究所所长黄风解释说,腐败案件的外逃人员在出逃时也会向外转移资金,以取得当地的身份。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这些国家都是移民大国,在这些地方取得移民身份相对来讲比较容易,所以就成为了外逃人员选择的主要外逃目的地。此外,我国和美国、加拿大还没有缔结双边引渡条约,外逃美国、加拿大就成了大多数外逃人员的首选之地。
  外逃人员在海外过着怎样的生活呢?尽管一部分红通人员刚开始外逃时,还能挥霍赃款,但从大多数归国贪官的情况来看,外逃生活是胆战心惊而生活拮据的。
  朱振宇是四川省首个归案的“红通”外逃嫌疑人。2002年6月至9月,中国工商银行四川省分行沙河支行保卫科原经警朱振宇伙同他人利用办理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业务之机,假冒客户资料重复办理购房按揭,与他人共同贪污公款140余万元。2002年9月30日,朱振宇从成都逃往美国,从此开始了他长达13年的潜逃路。被劝返回国后,朱振宇坦言,在美国因为我没有身份,英语我又不会说,反正很辛苦,打工钱也给得少,后面我也就不想在国外待了,反正我觉得在外面很不好。
  贺业军曾是河北省玉田县豪门集团公司的总经理、党委书记。1999年10月6日,贺因“豪门集团骗取银行贷款案”被红色通缉令通缉。而在此之前他已经逃往美国。记录显示,贺业军移民后在迈阿密购买了一套价值200万美元的高级公寓、一辆宾利轿车,并通过一家企业购入了一艘70英尺的游艇。豪门集团驻京办原会计、贺业军的妻子黄红因涉嫌挪用公款犯罪,则于1998年5月16日逃往美国。2017年7月31日,外逃美国19年的黄红回国投案。
  红通人员的逃亡时间也不尽相同。从外逃时长(以到案年份减去出逃年份)来看,5年(含5年)以下有25人,5年到10年(含10年)有12人,10年到15年(含15年)有10人,15年以上有7人。其中逃亡时间最久的为河北省玉田县豪门集团驻京办事处原会计黄红,1998年5月逃往美国,2017年7月回国投案自首,逃亡在外19年零2个月;其次是逃亡18年零1个月的深圳玉威实业公司原总经理(曾任中国民航湖北省管理局财务处副处长)朱海平,1998年6月逃往美国,2016年7月回国自首。逃亡时间最短的是福建省龙岩市天成房地产开发公司原董事长黄水木,14个月,2014年5月逃往印尼,2015年7月回国自首。此外,逃亡时间第二短的为山西太原迎宪焦化开发有限公司原法人代表牛丽英,逃亡17个月,2014年1月逃往加拿大,2015年6月回国自首。

国际追逃追赃的主要手段


  从归案方式上,56人中,劝返后回国自首41人,遣返2人,抓捕11人,死亡1人,1人不明。
  近年来,我国司法执法机关不断加强反腐败国际司法合作,综合运用引渡、缉捕、遣返、劝返、追诉合作等方式开展跨国追逃、追缴犯罪所得和调查取证工作。据中央追逃办工作人员介绍,目前,中国国际追逃的手段主要有四种:引渡、非法移民遣返、异地追诉和劝返。
  引渡,是指一国将处于本国境内的被外国指控为罪犯或已经判刑的人,应该外国请求,送交该外国审判或处罚的一种国际司法协助行为。截至目前,中国已经和数十个国家签署了引渡条约,包括法国、西班牙、意大利等国。例如,2016年7月17日外逃18年之久的走私嫌疑人深圳裕伟贸易实业有限公司原法人代表黄海勇自秘鲁被引渡回国,这是我国首次从拉美国家引渡犯罪嫌疑人,也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最复杂的引渡案件。
  非法移民遣返,是指请求国向逃犯所在地国家提供其违法犯罪线索,被请求国将不具有合法居留身份的外国人强制遣返至第三国或请求国的一种合作方式。例如,2015年9月归案的杨进军(楊秀珠的弟弟)就是被从美国被强制遣返回国的,这也是美方首次向中国强制遣返外逃腐败案件涉案人员。   异地追诉,是指请求国向被请求国提供自己掌握的证据材料,协助被请求国依据本国法律对逃犯提起诉讼,使逃犯被绳之以法。2009年,开平案的主犯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前任行长许超凡和许国俊因洗钱、跨州转运盗窃资金、护照和签证欺诈等罪名在美国接受审判,分别获刑25年和22年,二人上诉后法院依然维持原判。
  劝返,则是指追逃国办案人员在逃犯发现地主管机关的配合下,通过对外逃人员开展说服教育,使其主动回国接受处理的一种措施。由于通过引渡、遣返等方式,不仅需要引渡条约的签署或者司法协助关系的建立,同时其程序的时间耗费漫长,又受到诸多限制,因此在这些途径中,效率最高的是劝返方式。
  从目前已经落网的56名“百名红通人员”被追回的方式来看,被“劝返”回国投案自首的占了大多数,达到42人,杨秀珠、闫永明、曾子恒等都属于被“劝返”。“我们坚持因国因人因案分类施策,灵活运用追逃手段,对同一个对象也有可能综合运用多种方式,比如在杨秀珠案中,面对棘手、复杂的案情,我们最终确定的就是‘劝返、遣返、异地追诉’三管齐下、以劝返为主的追逃策略。”中央追逃办有关负责人说。
  在黄风看来,劝返最重要的一个作用来自亲情的劝说,另外更重要的是刑事政策的力量。黄风说,对外逃人员投案标准的认定,我们是比较宽大的,即便有些外逃人员已经被羁押或被限制人身自由了,但只要他愿意接受遣返或引渡,我们都可能将其认定为自首。像杨秀珠,她已经在美国的监狱里羁押了很长时间,但是只要她接受劝返,我们就会认定她是自首。杨秀珠归案之后,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向仍逃匿在外的腐败分子发出了呼声:“确实是我的错,我要认账,在这里我还要劝劝那些跟我一样在国外的(外逃)官员,或者逃出去的这些人,你们想想看,我是红通1号,我们祖国对我是这么礼待,请快快回来吧。”
  追逃和追赃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既要把人追回来,也要把赃追回来。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拉开序幕之初,就始终坚持追逃和追赃同步进行。
  据介绍,追赃的主要做法有:通过双边刑事司法协助条约或引渡条约进行追赃;利用赃款赃物所在国犯罪所得追缴法或其他国内法进行追赃;通过境外民事诉讼方式进行追赃;运用刑事政策促使犯罪嫌疑人或其近亲属自行退赃;运用刑诉法规定的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进行追赃。
  实际上,追赃在于对内加强案件调查,强化反洗钱监管和赃款流向梳理,努力实现赃款在境内藏不住、向境外转不出;对外协调建立双边追赃合作机制,做到涉案赃款找得到、追得回。2016年11月12日,在中新两国执法部门的密切合作下,潜逃15年的通化金马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闫永明回国投案自首,实现“人赃俱获、罪罚兼备”的工作目标,全案累计追缴非法所得3.29亿元。

归案方式影响刑罚轻重


  据统计,从百名红通人员涉嫌罪行来看,60%以上为贪污和受贿,此外还有挪用公款、集资诈骗、合同诈骗、职务侵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滥用职权、骗取贷款等。在这56名到案者中:已作出判决的19名;作出不起诉决定的2名;撤案1名:死亡1名;法院已审理但尚未宣判的有7名;移送审查起诉或正在侦查的25名。在已作出判决的19人中,有人免予刑事处罚或被判处缓刑,有人被判处10年以上或者无期徒刑。为什么判决情况如此不同?
  记者梳理发现,归案方式是重要的影响因素。刑期最重的江西省鄱阳县财政局经济建设股原股长李华波,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5年5月9日,有“亿元股长”之称的李华波(“百名红通”第2号)被新加坡方面遣返回国。与大多外逃官员不同,李华波并非“不告而别”。临走前,他给相关人员留下了3封书信。
  李华波在信中表示他已弃职携家眷出逃,因为他“从财政局资金账户上弄了很多钱”,并详细讲述了自己内外勾结、私刻公章等具体作案手段。出境后,李华波还给县财政局有关负责人打来电话,同样是告知对方,自己“搞”了很多钱,现人已在国外。嚣张近乎挑衅,李华波的贪婪和猖狂令全国震惊。
  2017年1月23日,江西省上饶市中级法院公开宣判李华波贪污案。经审理查明:自2006年至2010年,李华波在担任鄱阳县财政局经济建设股股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通过制作假对账单、私刻印鉴、设立空壳公司等手段套取鄱阳县财政专项资金,侵吞公款共计人民币940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贪污罪。法院依法对李华波以贪污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另外,有8人属于被缉捕归案。和李华波相似,辽宁省本溪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支队案件审理科原科长付耀波和原出纳张清曌也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其次山东省惠民县鲁洁纺织有限公司原董事长赵汝恒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相对较轻的是江苏中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钱增德和中企国际合作有限责任公司进出口部原负责人裴健强,两人都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与遣返、缉捕到案者的判决情况不同的是,10名劝返的“百名红通人员”刑期相对较轻,处罚最重的是龙岩市天成房地产开发公司原董事长黄水木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同时责令退赔违法所得;其次是杨秀珠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80万元;原云南云电同方科技有限公司原总经理张大伟因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退缴全部赃款免予刑事处罚;其余劝返的“百名红通人员”均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到5年。
  值得注意的是,56人中,还对2名作出了不起诉决定。例如,朱振宇外逃美国后潜逃回国内投案自首,鉴于朱振宇主动投案且系从犯,主犯袁梅尚未到案,2016年1月4日,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检察院依法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此外,还有上海倍福来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兼总经理张丽萍被劝返回国,2016年5月18日,上海市普陀區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审议,认为张丽萍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一案情节轻微,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   对此,中央追逃办相关负责人指出,无论从轻还是从重,都是依纪依法,并根据犯罪嫌疑人犯罪情节轻重,在法律框架、法律规定内进行判决的。同时,归案方式迥异,判处情况也截然不同,这充分体现了追逃追赃工作中宽严相济的政策,即对投案自首的依法宽大处理,对劝返的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对缉捕归案的从重处罚。

国际追逃追赃难在哪


  尽管海外追逃行动已经取得重大成果,但仍然有一些追逃难点及现行的法律法规和制度设置的漏洞亟待突破。在北京师范大学教授彭新林看来,我国在国际追逃方面存在法律障碍,各国政治制度、意识形态、价值观念和法律制度上都有差异;高昂的追逃成本也是制约国际追逃工作深入开展的一大瓶颈;互联网、信息科技、技术侦查等技术措施运用有限、技术装备存在不足;国际追逃经验也不够丰富。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高一飞告诉记者,首先,在境外办案难免受制于当地的政治制度、法律制度、工作程序乃至风土人情。大多数逃往境外的犯罪嫌疑人都有一定的经济实力,有境外生存的条件,出逃行为有预谋,出境后变换身份,出逃地点没有规律可循,这就给办案人员的抓捕工作带来很多未知困难。其次,境外缉捕不同于常规出国考察,缉捕人员需要在发现线索的第一时间开展追捕。
  “找人难是海外追逃的首要难题。”有专家表示,即便是与我国缔结了引渡或司法协助条约,也需要我方首先提供犯罪嫌疑人在国外的具体住址,国外司法机关才能有效协助抓捕。在国外,没有执法权的我国办案人员想找到在逃犯罪嫌疑人仿佛大海捞针。比如,在国内我们可以很快追溯到犯罪嫌疑人的出行信息,但如果想要查询其在海外的出行信息,仅以航空为例,可能涉及上百个国家的多家航空公司,查询难度很大。
  此外,引渡和遣返难也困扰着办案人员。说到“引渡难”,就不得不讨论现代国际引渡制度中的一个通行原则——“死刑不引渡原则”,即指当被请求国有理由相信,被请求引渡者在引渡后有可能被请求国判处或执行死刑时,拒绝予以引渡的原则。简而言之,如果该引渡者回国后可能被判死刑,那被请求国就可以拒绝引渡。由于我国现行《刑法》中许多的罪名,尤其是外逃现象多发的贪污贿赂类犯罪的相关罪名中保留了大量的死刑规定,“死刑不引渡”问题成为我国与其他国家开展引渡合作的一大障碍。近年来,我国作为国际社会重要的一员,也在通过各种形式遵守“死刑不引渡原则”。
  据了解,一些逃到西方国家的犯罪嫌疑人利用当地的司法制度来拖延回国时间。以发达国家为例,犯罪嫌疑人申请庇护这样一个司法程序走下来,通过起诉、上诉和申诉等程序,一个案件可以持续10年甚至20年。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世洲认为,国际追逃的个案谈判费时费力,成本较高。从我国司法机关通过外交途径提出引渡请求,到实际被引渡回国接受审判,引渡谈判通常旷日持久。即使在达成引渡协议之后,对引渡的诉讼审理程序往往复杂冗长,为两国均带来较高的诉讼成本。
  在高一飞看来,中国在资产跨境追回方面还面临一些技术性难题。比如,中国往往运用“直接追回机制”,谁主张谁举证,在国际司法实践中,请求方不仅要证明腐败官员通过犯罪获取相当数额的资产,而且还应证明犯罪所得资产存在连续和不间断的转移链条,这一链条在任何环节上的中断或衔接不严密,都可能导致诉讼失败。而腐败犯罪官员往往利用职权转移、转移犯罪所得,造成腐败资产及资产所有权相关资料的缺失。而且迅速发展的信息技术及不透明的全球金融系统,也使得腐败分子能迅速地以各种复杂手段转移和隐匿犯罪所得并避免被追踪。此外,中国腐败资产跨境追回配套立法不完善,如主权豁免原则例外制度缺乏、刑事没收立法不完善、民事没收立法缺位等,都给腐败资产跨境追回在实践中造成了难题。

应形成常态化合作机制


  针对国际追逃追赃难点,黄风建议,应从完善自身法制建设、深化国际追赃合作、加强部门协作配合、形成追逃追赃常态化机制,提升研究水平和人才能力等多方面入手,不断提高国际追逃追赃水平。
  在法律方面,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在配合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对缺席审判制度作出了规定,填补了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的法律空白。确立缺席审判制度,有助于对外逃腐败分子依法及时作出司法裁判。修改前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违法所得特别没收程序,但缺席审判制度一直是空白点,对外逃腐败分子只能依法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对其本人不能缺席审判。
  比如,2011年1月,“百名红通”2号嫌疑人、李华波潜逃至新加坡之后,法院根據违法所得特别没收程序追缴了李华波部分赃款赃物,但对其本人没有进行审判;一直到李华波被遣返回国后,法院才于2017年1月依法判处其无期徒刑等刑罚。确立缺席审判制度,也有助于监察机关及时收集、固定证据,避免因为腐败分子外逃时间过长,出现证人记忆减退、实物证据灭失等情况,防止原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得不到公正处理。
  谈到部门之间协作配合形成合力的成效,有专家表示,“天网行动”由中纪委牵头,从以前的“单打独斗”,到由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办公室,各部门形成合力,大大提升了追逃效率和打击力度。一是对外谈判缔结司法合作类条约,构筑追逃追赃合作法律网络。二是积极构建追逃追赃机制化平台,与美国、加拿大等国建立了司法执法合作磋商。三是会同有关部门,配合办理国际追逃追赃案件。在充分利用现有渠道有效地和有关国家进行协商的同时,应加强与相关国家的司法合作和人文交流,不断提升相关领域法学研究水平,培养一批通晓国外法律的司法人员。



  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庄德水介绍,我国将通过建立动态的外逃人员数据库、推动有关国家拒绝为腐败分子提供“避风港”等方式进一步加强国际追逃追赃工作。此外,“加快引渡条约、刑事司法协助条约、资产分享协定等的谈判、缔约、履约进程,建立与有关国家的反腐败执法合作机制”也被纳入计划表中。对此,庄德水分析,目前,对赃款的追缴力度要远远小于对官员的追逃力度。在国际追逃追赃办公室成立之后,能否通过相关条约的制定完善对赃款的追缴工作值得关注。毕竟,对于资金的追缴应该是最能看出反腐效果的。而现实情况是,不少外逃官员用投资等方式将资金转移或隐匿起来,对赃款的追缴可谓难上加难。
  庄德水认为,我国没有专门负责境外追逃的部门,因此,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办公室在成员部门的选择上,主要依据于现实工作需要。按照下一步工作规划,防止人员偷渡外逃的海关总署、针对“裸官”采取一定限制措施的组织部门也有可能被纳入这个议事协调机构之中。
  彭新林也表示,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是中国外逃腐败分子藏匿较为集中的国家。当前,腐败犯罪跨国性特点愈加明显,各国只有通过全面的国际合作,特别是加强司法协助、引渡方面的合作,才能让腐败分子无处可逃,让非法所得物归原主。呼吁世界各国与中方共同努力,强化司法执法合作,携手打击跨国腐败犯罪,避免海外成为腐败分子的“避罪天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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