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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地震现场工作第4部分:灾害直接损失评估》(GB/T 18208.4—2005)提出了简易房屋概念,并将房屋建筑原有的5个破坏等级进行了适当的合并,简化为简易房屋的3个破坏等级。遵循破坏等级合并原理,通过对云南地区已有震例房屋建筑破坏比与简易房屋地震失去住所人数之间相互关系的深入研究,给出简易房屋地震失去住所人数估算公式。
关键词:国家标准;简易房屋;地震;失去住所人数;评估
中图分类号:P315.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0666(2010)04-0353-07
0 前言
地震失去住所人数是地震灾害损失评估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政府抗震救灾的重要参考指标。
20世纪90年代初,全国各地陆续开展了地震现场灾害损失评估,评估按行业标准(国家地震局震害防御司,1993;中国地震局,1998)进行。《地震现场工作第4部分:灾害直接损失评估》(GB/T 18208.4—2005)(以下简称“灾评国标”)于2005年3月28日发布,2005年10月1日实施。“灾评国标”是依据中国地震局《地震灾害损失评估规定》①(以下简称“规定”)和《地震灾害损失补充规定》②,并在广泛征求全国各地灾评实践中的有关意见和建议,吸收各地区地震现场灾害损失评估的实践经验,参考《地震灾害预测和评估工作手册》(1993)和《地震现场工作大纲和技术指南》(中国地震局,1998)的基础上制定的。“灾评国标”提出了简易房屋的概念,但没有给出简易房屋失去住所人数的计算公式。
本文通过对1992年以来云南历次地震现场调查资料尤其是破坏比的研究,追索简易房屋不同破坏等级与原房屋不同破坏等级的对应关系,给出简易房屋因遭受地震破坏而失去住所人数的评估方法(包括计算公式)。
1 简易房屋的概念及其破坏等级的划分
1.1 简易房屋的概念
按房屋结构类型划分,云南地区房屋建筑主要包括钢筋混凝土剪力墙结构、框架剪力墙结构、框架结构、内框架结构、钢筋混凝土厂房、砖混结构、砖结构、砖木结构、木构架房屋、土坯房屋等。其它还有少量具有民族特色的圆木屋(分布在丽江、宁蒗泸沽湖畔彝族地区)、穿斗木结构竹编墙或木板墙(分布在滇南、滇西南傣族、佤族地区)。地震现场工作中,结合我省绝大部分地震灾区的具体特点和多年来地震现场工作的实际情况,参照有关规范③,④(中国地震局,1998;GB/T 18208.4—2005,GB/T 18208.3—2000),按建筑物的抗震性能和建筑单价的差异,将房屋建筑大致划分成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房屋、多层砌体房屋、砖木结构房屋、土木结构房屋和其它结构房屋5类。
由于其它结构的房屋在灾区零星分布,历次地震的灾害损失评估报告把其它结构房屋纳入土木结构进行震害调查和灾害损失评估。云南地区主要房屋建筑结构可归纳为框架结构、砖混结构、砖木结构和土木结构4类(非明伦等,2006,2007;周光全等,2003,2005a,2005b,2006)。
“灾评国标”提出简易房屋概念。简易房屋包括单层砖结构厂房、木构架房屋(包括砖、土围护墙)、砖柱房屋、土坯房屋和石墙承重房等。在地震现场调查和灾害损失评估时,房屋建筑类别的划分把单层砖柱厂房、砖柱房屋归并到砖木结构房屋,土坯房屋、石墙承重房归并到土木结构房屋。这样看来,云南地区4类房屋结构类型中,砖木结构房屋和土木结构房屋可归为简易房屋。
1.2 简易房屋破坏等级的划分
“规定”把房屋的破坏划分为毁坏、严重破坏、中等破坏、轻微破坏和基本完好等5个破坏等级。“灾评国标”将简易房屋的破坏等级进行了适当的合并,划分为毁坏、破坏和基本完好3个破坏等级。具体说来就是,将毁坏、严重破坏合并为毁坏,将中等破坏、轻微破坏合并为破坏,保留基本完好。简易房屋的3个破坏等级可按下列标准进行划分。
(1)基本完好(含完好):土木结构房屋个别掉瓦或墙体细裂;砖木结构房屋墙体有轻微裂缝。不加修理可继续使用。
(2)破坏:承重构件出现位移或局部有裂缝;土木结构和砖木结构房屋的非承重构件如围护墙体发现明显裂缝或严重开裂、甚至局部倒墙,普遍梭瓦或明显掉瓦。可修理,修理后可继续使用。
(3)毁坏:两面以上墙体倒塌,屋架明显倾斜或倒塌,屋盖坍落或完全倒塌;承重构件多数断裂或破坏严重,结构濒于崩溃。修理困难或无法修复。
2 资料
1988年,中国地震局在全国地震系统推广实行地震灾害评估标准,1993年又制定了《地震灾害预测和评估工作手册》,其后,《地震灾害损失评估规定》(试行)以及《地震现场工作大纲和技术指南》(中国地震局,1998)颁布实施。云南地区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工作自1992年4月23日中缅交界6.7、6.9级地震开始,此后,云南省地震局对云南地区绝大部分破坏性地震都进行过灾害评估工作,并编写了相应的评估报告,为研究工作积累了丰富的资料。
2.1 1992~2009年云南地区地震灾害目录
本文研究所采用的地震灾害数据(表1)主要来源于云南省地震局历次地震灾害损失评估报告,同时参考了有关文献(国家地震局,国家统计局,1996;中国地震局监测预报司,2001)。本研究将邻区发生并波及云南辖区的地震灾害统计在内。
1992~2009年期间,只有2002年没有M≥5.0地震,此外历年都有M≥5.0地震发生。18年的时间内,云南境内发生或受邻区影响的M≥5.0(含少数4.7~4.9级)地震68次,平均每年3~4次。由于云南地区人口分布相对均匀,人口密度相对稠密,一般情况下,M≥5.0(含少数4.7~4.9级)地震都是成灾事件。地震部门组织有一定规模的地震应急55次,并完成了相应的灾评报告共55个。
2.2 云南地区地震灾害房屋破坏比
地震灾害损失评估过程中,对于发震地点相同、发震时间相近的多次地震,难以详细区分不同地震的震害,只能提出一个综合评估结果;对于主震不久后发生的强余震,由于没造成更大损失,而且灾区恢复重建工作尚未开展,因此没有进行灾害损失评估;对于在邻区发生、波及云南辖区的地震,只考虑云南境内的地震灾害。1992~2009年云南地区成灾地震68次。
1992年,地震灾评处于尝试阶段,相应的报告不尽规范,没有给出房屋建筑的破坏比。1993年以后至“灾评国标”实施以前,云南地区简易房屋划分为毁坏、严重破坏、中等破坏、轻微破坏和基本完好5个破坏等级。在此期间云南地区共完成了44次灾评,其中,有40个灾评报告给出了Ⅵ度区土木结构房屋的破坏比,35个灾评报告给出了Ⅵ度区砖木结构房屋的破坏比;22次灾评报告给出了Ⅶ度区土木结构房屋的破坏比,16次灾评报告给出了Ⅶ度区砖木结构房屋的破坏比;8次灾评报告给出了Ⅷ度区土木结构房屋的破坏比,7次灾评报告给出了Ⅷ度区砖木结构房屋的破坏比;1995年武定6.5级和1996年丽江7.0级两次地震造成Ⅸ度破坏区,因此,有2次灾评报告给出了Ⅸ度区土木和砖木结构房屋的破坏比。1993年以后至“灾评国标”实施以前历次地震简易房屋破坏比平均值见表2。
3 简易房屋失去住所人数研究
3.1 “灾评国标”实施以前地震失去住所人数计算
根据“规定”和“灾评国标”,地震失去住所人数是指因地震失去住所而在室外避难的人数。失去住所的人数(T)按下式统计计算:
关键词:国家标准;简易房屋;地震;失去住所人数;评估
中图分类号:P315.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0666(2010)04-0353-07
0 前言
地震失去住所人数是地震灾害损失评估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政府抗震救灾的重要参考指标。
20世纪90年代初,全国各地陆续开展了地震现场灾害损失评估,评估按行业标准(国家地震局震害防御司,1993;中国地震局,1998)进行。《地震现场工作第4部分:灾害直接损失评估》(GB/T 18208.4—2005)(以下简称“灾评国标”)于2005年3月28日发布,2005年10月1日实施。“灾评国标”是依据中国地震局《地震灾害损失评估规定》①(以下简称“规定”)和《地震灾害损失补充规定》②,并在广泛征求全国各地灾评实践中的有关意见和建议,吸收各地区地震现场灾害损失评估的实践经验,参考《地震灾害预测和评估工作手册》(1993)和《地震现场工作大纲和技术指南》(中国地震局,1998)的基础上制定的。“灾评国标”提出了简易房屋的概念,但没有给出简易房屋失去住所人数的计算公式。
本文通过对1992年以来云南历次地震现场调查资料尤其是破坏比的研究,追索简易房屋不同破坏等级与原房屋不同破坏等级的对应关系,给出简易房屋因遭受地震破坏而失去住所人数的评估方法(包括计算公式)。
1 简易房屋的概念及其破坏等级的划分
1.1 简易房屋的概念
按房屋结构类型划分,云南地区房屋建筑主要包括钢筋混凝土剪力墙结构、框架剪力墙结构、框架结构、内框架结构、钢筋混凝土厂房、砖混结构、砖结构、砖木结构、木构架房屋、土坯房屋等。其它还有少量具有民族特色的圆木屋(分布在丽江、宁蒗泸沽湖畔彝族地区)、穿斗木结构竹编墙或木板墙(分布在滇南、滇西南傣族、佤族地区)。地震现场工作中,结合我省绝大部分地震灾区的具体特点和多年来地震现场工作的实际情况,参照有关规范③,④(中国地震局,1998;GB/T 18208.4—2005,GB/T 18208.3—2000),按建筑物的抗震性能和建筑单价的差异,将房屋建筑大致划分成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房屋、多层砌体房屋、砖木结构房屋、土木结构房屋和其它结构房屋5类。
由于其它结构的房屋在灾区零星分布,历次地震的灾害损失评估报告把其它结构房屋纳入土木结构进行震害调查和灾害损失评估。云南地区主要房屋建筑结构可归纳为框架结构、砖混结构、砖木结构和土木结构4类(非明伦等,2006,2007;周光全等,2003,2005a,2005b,2006)。
“灾评国标”提出简易房屋概念。简易房屋包括单层砖结构厂房、木构架房屋(包括砖、土围护墙)、砖柱房屋、土坯房屋和石墙承重房等。在地震现场调查和灾害损失评估时,房屋建筑类别的划分把单层砖柱厂房、砖柱房屋归并到砖木结构房屋,土坯房屋、石墙承重房归并到土木结构房屋。这样看来,云南地区4类房屋结构类型中,砖木结构房屋和土木结构房屋可归为简易房屋。
1.2 简易房屋破坏等级的划分
“规定”把房屋的破坏划分为毁坏、严重破坏、中等破坏、轻微破坏和基本完好等5个破坏等级。“灾评国标”将简易房屋的破坏等级进行了适当的合并,划分为毁坏、破坏和基本完好3个破坏等级。具体说来就是,将毁坏、严重破坏合并为毁坏,将中等破坏、轻微破坏合并为破坏,保留基本完好。简易房屋的3个破坏等级可按下列标准进行划分。
(1)基本完好(含完好):土木结构房屋个别掉瓦或墙体细裂;砖木结构房屋墙体有轻微裂缝。不加修理可继续使用。
(2)破坏:承重构件出现位移或局部有裂缝;土木结构和砖木结构房屋的非承重构件如围护墙体发现明显裂缝或严重开裂、甚至局部倒墙,普遍梭瓦或明显掉瓦。可修理,修理后可继续使用。
(3)毁坏:两面以上墙体倒塌,屋架明显倾斜或倒塌,屋盖坍落或完全倒塌;承重构件多数断裂或破坏严重,结构濒于崩溃。修理困难或无法修复。
2 资料
1988年,中国地震局在全国地震系统推广实行地震灾害评估标准,1993年又制定了《地震灾害预测和评估工作手册》,其后,《地震灾害损失评估规定》(试行)以及《地震现场工作大纲和技术指南》(中国地震局,1998)颁布实施。云南地区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工作自1992年4月23日中缅交界6.7、6.9级地震开始,此后,云南省地震局对云南地区绝大部分破坏性地震都进行过灾害评估工作,并编写了相应的评估报告,为研究工作积累了丰富的资料。
2.1 1992~2009年云南地区地震灾害目录
本文研究所采用的地震灾害数据(表1)主要来源于云南省地震局历次地震灾害损失评估报告,同时参考了有关文献(国家地震局,国家统计局,1996;中国地震局监测预报司,2001)。本研究将邻区发生并波及云南辖区的地震灾害统计在内。
1992~2009年期间,只有2002年没有M≥5.0地震,此外历年都有M≥5.0地震发生。18年的时间内,云南境内发生或受邻区影响的M≥5.0(含少数4.7~4.9级)地震68次,平均每年3~4次。由于云南地区人口分布相对均匀,人口密度相对稠密,一般情况下,M≥5.0(含少数4.7~4.9级)地震都是成灾事件。地震部门组织有一定规模的地震应急55次,并完成了相应的灾评报告共55个。
2.2 云南地区地震灾害房屋破坏比
地震灾害损失评估过程中,对于发震地点相同、发震时间相近的多次地震,难以详细区分不同地震的震害,只能提出一个综合评估结果;对于主震不久后发生的强余震,由于没造成更大损失,而且灾区恢复重建工作尚未开展,因此没有进行灾害损失评估;对于在邻区发生、波及云南辖区的地震,只考虑云南境内的地震灾害。1992~2009年云南地区成灾地震68次。
1992年,地震灾评处于尝试阶段,相应的报告不尽规范,没有给出房屋建筑的破坏比。1993年以后至“灾评国标”实施以前,云南地区简易房屋划分为毁坏、严重破坏、中等破坏、轻微破坏和基本完好5个破坏等级。在此期间云南地区共完成了44次灾评,其中,有40个灾评报告给出了Ⅵ度区土木结构房屋的破坏比,35个灾评报告给出了Ⅵ度区砖木结构房屋的破坏比;22次灾评报告给出了Ⅶ度区土木结构房屋的破坏比,16次灾评报告给出了Ⅶ度区砖木结构房屋的破坏比;8次灾评报告给出了Ⅷ度区土木结构房屋的破坏比,7次灾评报告给出了Ⅷ度区砖木结构房屋的破坏比;1995年武定6.5级和1996年丽江7.0级两次地震造成Ⅸ度破坏区,因此,有2次灾评报告给出了Ⅸ度区土木和砖木结构房屋的破坏比。1993年以后至“灾评国标”实施以前历次地震简易房屋破坏比平均值见表2。
3 简易房屋失去住所人数研究
3.1 “灾评国标”实施以前地震失去住所人数计算
根据“规定”和“灾评国标”,地震失去住所人数是指因地震失去住所而在室外避难的人数。失去住所的人数(T)按下式统计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