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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权力失去监督和制约必然产生腐败,同样,失去监督和制约的办案,必然会产生冤假错案,殃及无辜。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渎侦局郑学民和起诉科孙永超违法办理许惠军涉嫌徇私枉法一案,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的反响。下面这篇报道反映的是吉林省德惠市原万宝镇派出所所长许惠军无辜被德惠市检察院陷害的内情。在推进法治的今天,相信它给人们带来震惊的同时,必然也会给人们带来更多的思考与关注。
(本刊记者:姜德生 孙玉林)许惠军的妻子李贵贤讲: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渎侦局郑学民和起诉科孙永超违法办理许惠军涉嫌徇私枉法一案,使一个不应该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受到追究。渎侦局郑学民与许惠军有过节,郑学民曾经找过许惠军办事,许惠军没有办,郑学民对此怀恨在心。许惠军及家属强烈要求对违法办案的郑学民、孙永超给予严厉的查处。
2001年7月10日,德惠市检察院对许惠军涉嫌徇私枉法一案正式立案,10月10日,德检渎侦局郑学民移送该案审查起诉,公诉科孙永超先后两次将该案退回检察院渎侦局补充证据,郑学民于2001年11月7日和2002年4月10日对该案补充侦查。2002年5月8日,公诉科孙永超向德法提起公诉,该案在德检共计10个月。德法于2002年7月24日开庭审理,8月3日德法要求德检补充证据,11月1日孙永超再次向德惠市法院提起公诉。11月12日德法第二次开庭审理,证人张立军出庭作证。2003年3月,德法要求德检继续补充证据。2004年7月,孙永超将此案又移送到法院。8月,德法认为经补查未有新的证据,不开庭审理,9月20日德检要求撤回起诉,9月21日,德法裁定准许德检撤回起诉,2005年4月12日,孙永超再次将此案违法向德法提起公诉;5月,德法通过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将此案交由长春市二道区法院办理。8月15日,德法通知许惠军,该案由长春市二道区法院管辖,二道区法院将卷宗转给二道检察院,10月30日,二道检察院将该案退回德检,德检渎侦局在郑学民的领导下继续违法补充侦查,2006年9月28日,二道检察院因证据不足不能交付审判,再次退回德检,在德检放置1年。在此期间许惠军多次上访,找有关部门要求给予处理结论未果,于2006年及2007年3月两次进京上访,影响检察院政绩。于2007年即将召开十七大前夕,为了将许惠军不进京上访,2007年7月30日,长春市检察院将此案交由长春市宽城区检察院管辖,在德检第二次起诉未果的情况下,宽城区检察院对许案继续违法补充侦查,2007年10月10日,宽城区检察院将许惠军违法逮捕。2007年11月,宽城区检察院马丽娟对许案违法提起公诉,宽城区法院张小飞、刘景波对许案违法审判,判许惠军有期徒刑3年。
德惠市人民检察院郑学民作为德检渎侦局局长,是许案的主要办案人,在办理许案的过程中严重违反了如下法律:①违反了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2次为限。②违反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在侦查中,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应当撤销案件。③违反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四十二条,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侯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逮捕措施的,侦查部门应当在解除或者撤销强制措施后一年以内提出移送审查起诉,移送审查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意见。许惠军在2005年9月19日被德检撤销取保候审,至2007年7月30日此案交由宽城区检察院办理,德检渎侦局在郑学民领导下始终对该案进行补充侦查,严重违反了法律程序。④违反了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关于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切实纠防超期羁押的通知》第四项,在侦查、起诉、审判等各个诉讼阶段,凡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应或者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人们检察院对于经过两次补充侦查仍然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要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⑤违反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七十一条,对于在审查起诉期间改变管辖的案件。改变管辖前后退回补充侦查的次数总共不得超过两次。⑥违反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六十九条,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中决定自行侦查的,应当在审查起诉期限内侦查完毕。
德惠市人民检察院起诉科孙永超违反了如下法律:①违反了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七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对于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一个月内不能作出决定的,审查起诉部门报经检察长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②违反最高检《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四十九条,法庭宣布延期审理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在补充侦查的期限内提请人民法院恢复法庭审理或者撤回起诉。③违反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公诉案件撤回起诉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条,对于撤回起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或者新的证据,人民检察院不得再行起诉。④违反了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二)、(五)条款之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二)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五)侦查活动是否合法。⑤违反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犯罪嫌疑人属于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⑥违反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二条。⑦违反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关于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切实纠防超期羁押的通知》第四项、第二项第二款。
综上,德惠市人民检察院郑学民、孙永超在办理许惠军徇私枉法一案的过程中不履行职责,拖延办案时间,违反法定诉讼程序,违法办案,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在执法办案工作中失职、渎职,情节严重,根据《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的通知,许惠军及家属强烈要求上级检察院及德惠市人民检察院给予郑学民、孙永超以严厉的查处。李贵贤殷切盼望上级党组织、人大、司法机关能明察秋毫,秉公执法,排除非法手段获取证据,为民作主,给她以一个公道和清白。
(本刊记者:姜德生 孙玉林)许惠军的妻子李贵贤讲: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渎侦局郑学民和起诉科孙永超违法办理许惠军涉嫌徇私枉法一案,使一个不应该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受到追究。渎侦局郑学民与许惠军有过节,郑学民曾经找过许惠军办事,许惠军没有办,郑学民对此怀恨在心。许惠军及家属强烈要求对违法办案的郑学民、孙永超给予严厉的查处。
2001年7月10日,德惠市检察院对许惠军涉嫌徇私枉法一案正式立案,10月10日,德检渎侦局郑学民移送该案审查起诉,公诉科孙永超先后两次将该案退回检察院渎侦局补充证据,郑学民于2001年11月7日和2002年4月10日对该案补充侦查。2002年5月8日,公诉科孙永超向德法提起公诉,该案在德检共计10个月。德法于2002年7月24日开庭审理,8月3日德法要求德检补充证据,11月1日孙永超再次向德惠市法院提起公诉。11月12日德法第二次开庭审理,证人张立军出庭作证。2003年3月,德法要求德检继续补充证据。2004年7月,孙永超将此案又移送到法院。8月,德法认为经补查未有新的证据,不开庭审理,9月20日德检要求撤回起诉,9月21日,德法裁定准许德检撤回起诉,2005年4月12日,孙永超再次将此案违法向德法提起公诉;5月,德法通过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将此案交由长春市二道区法院办理。8月15日,德法通知许惠军,该案由长春市二道区法院管辖,二道区法院将卷宗转给二道检察院,10月30日,二道检察院将该案退回德检,德检渎侦局在郑学民的领导下继续违法补充侦查,2006年9月28日,二道检察院因证据不足不能交付审判,再次退回德检,在德检放置1年。在此期间许惠军多次上访,找有关部门要求给予处理结论未果,于2006年及2007年3月两次进京上访,影响检察院政绩。于2007年即将召开十七大前夕,为了将许惠军不进京上访,2007年7月30日,长春市检察院将此案交由长春市宽城区检察院管辖,在德检第二次起诉未果的情况下,宽城区检察院对许案继续违法补充侦查,2007年10月10日,宽城区检察院将许惠军违法逮捕。2007年11月,宽城区检察院马丽娟对许案违法提起公诉,宽城区法院张小飞、刘景波对许案违法审判,判许惠军有期徒刑3年。
德惠市人民检察院郑学民作为德检渎侦局局长,是许案的主要办案人,在办理许案的过程中严重违反了如下法律:①违反了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2次为限。②违反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在侦查中,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应当撤销案件。③违反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四十二条,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侯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逮捕措施的,侦查部门应当在解除或者撤销强制措施后一年以内提出移送审查起诉,移送审查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意见。许惠军在2005年9月19日被德检撤销取保候审,至2007年7月30日此案交由宽城区检察院办理,德检渎侦局在郑学民领导下始终对该案进行补充侦查,严重违反了法律程序。④违反了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关于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切实纠防超期羁押的通知》第四项,在侦查、起诉、审判等各个诉讼阶段,凡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应或者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人们检察院对于经过两次补充侦查仍然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要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⑤违反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七十一条,对于在审查起诉期间改变管辖的案件。改变管辖前后退回补充侦查的次数总共不得超过两次。⑥违反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六十九条,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中决定自行侦查的,应当在审查起诉期限内侦查完毕。
德惠市人民检察院起诉科孙永超违反了如下法律:①违反了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七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对于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一个月内不能作出决定的,审查起诉部门报经检察长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②违反最高检《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四十九条,法庭宣布延期审理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在补充侦查的期限内提请人民法院恢复法庭审理或者撤回起诉。③违反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公诉案件撤回起诉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条,对于撤回起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或者新的证据,人民检察院不得再行起诉。④违反了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二)、(五)条款之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二)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五)侦查活动是否合法。⑤违反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犯罪嫌疑人属于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⑥违反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二条。⑦违反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关于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切实纠防超期羁押的通知》第四项、第二项第二款。
综上,德惠市人民检察院郑学民、孙永超在办理许惠军徇私枉法一案的过程中不履行职责,拖延办案时间,违反法定诉讼程序,违法办案,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在执法办案工作中失职、渎职,情节严重,根据《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的通知,许惠军及家属强烈要求上级检察院及德惠市人民检察院给予郑学民、孙永超以严厉的查处。李贵贤殷切盼望上级党组织、人大、司法机关能明察秋毫,秉公执法,排除非法手段获取证据,为民作主,给她以一个公道和清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