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交易、市场理性与国际气候合作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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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气候变化是一个长期而紧迫的全球公共问题,应对气候变化仍然需要国际规则等制度公共产品。在国际无政府状态下,并没有一个生产和提供全球公共产品的当然主体,因而全球公共产品往往处于供给不足的状态,应对全球气候变化问题也不例外。然而,碳交易和市场理性为国际气候合作提供了一种可能的选择。由于应对气候变化很大程度上是一个遵循加总方式才能获得的全球公共产品,碳交易制度在成本分担和选择性激励两个方面有利于促进国际气候合作。
  关键词:碳交易;市场理性;公共产品;气候变化;合作
  中图分类号:F2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0751(2014)06-0082-06
  气候变化被认为是一个长期而紧迫的全球公共问题,而应对全球气候变化仍然需要国际规则这一制度公共产品。在由霸权主导向多极化均衡转变的全球化过程中,国际规则可能通过国家间合作、国际组织以及个人发起的方式形成,①尤其是全球公共问题的日益多样化,客观上要求通过不同的国际规则提供方式与之适应。另外,由于过程内在地具有规范含义,或关于过程的信息反过来提供了关于结果的信息,②因此,在通过国家间合作制定国际规则时,制度演进与集体行动可以视为一个同步过程。对于国际规则的形成和变迁已经有多种解释,本文将应对气候变化与全球公共产品结合起来,分析气候问题的公共产品性质以及国际社会在应对气候变化过程中的转换机制,最后探讨基于市场机制的国际气候制度的有效性。
  一、气候变化问题的公共产品性质
  稳定大气浓度和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具有典型的公共产品性质。就气候稳定而言,即使一国不在温室气体减排上做出任何贡献或承担成本,它也能同那些实行减排的国家一样享受气候稳定的成果,而任何一国对这种气候稳定的受益程度不会受到其他国家享用这种成果的影响。或者说,大气容量是一种公共资源,由于各国的机会主义行为而导致对公共资源的过度使用,最终引起了气候变化。同时,由于气候变化所具有的生态系统特征,应对气候变化这一公共产品的提供依赖于国际社会的集体供给,任何国家仅靠自身对温室气体的减排不足以对公共产品产生有意义的影响,甚至需要几乎所有国家都采取共同行动才能有效提供这种公共产品。另外,国际气候合作制度本身也可以看作是一种公共产品,而且具有收益递增的特点,也就是说遵守制度的个体越多其运行成本就越低,一个国家遵守制度不会妨碍和排除另一个国家遵守它,但一个国家不遵守制度却妨碍另一个国家遵守它,最终可能导致制度的无效。值得注意的是,应对气候变化公共产品的供给很大程度上与公共选择和集体行动相似。
  在应对气候变化的过程中,由于各国在气候变化问题和其他问题上的偏好和重要性排序未必相同,由各国对气候问题的偏好很难形成集体对气候变化问题的一致选择。因此,仅靠集体利益的增进是不能吸引单个成员采取行动的,尽管我们不排除可能有极少数非常重视环保问题的超理性谈判推动方,但对于大多数国家来说,一定是稳定大气温室气体含量之外的其他因素在起作用,而且所谓超理性谈判方的选择,也可以看作是按照自己的偏好排序进行的选择。因此,应对气候变化是集体行动问题,也是全球公共产品的提供问题。
  二、全球公共产品及其供给
  1.全球公共产品的分析层次
  所谓全球公共产品,③是指那些能使多国受益而不只是某一人口群体或某一代人受益的产品,并且现在和将来都不会以损害后代人的利益为代价来满足当代人的需要的公共产品。全球公共产品是公共产品概念在空间和时间范围上的拓展,它除了一般公共产品的特性外,还有三个衡量尺度:跨国界、全球范围、代际性。在国际无政府状态下,并没有一个生产和提供全球公共产品的当然主体,因而全球公共产品往往处于供给不足的状态。
  全球公共产品的种类繁多,可以从不同角度进行分类。斯蒂格利茨(Stiglitz)在其论文《国际公共品理论与国际组织的架构》中划分了五种类型的全球公共产品:国际经济稳定、国际安全(政治稳定)、国际环境、国际人道主义援助及国际上的知识共享。桑德勒(Sandler)根据性质不同,将全球公共产品分为纯全球公共品和准全球公共品。纯全球公共品既具有非竞争性也具有非排他性,而准全球公共品只满足其中的一个性质,其中具有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属于全球俱乐部产品,具有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属于全球公共资源。④英吉.考尔则根据产生和面临问题的不同,将全球公共产品分为全球自然公共产品(natural global commons)、全球人为公共产品(human made global commons)和全球条件(global conditions),其中,全球自然公共产品是自然界本来就存在的,全球人为公共产品和全球条件则由人类的存在和发展而产生,二者的主要区别是,人为全球公共产品主要是存量,要求人类适当地消费以保证其充分发挥效用,而全球条件主要是流量,要求有充分的努力以保证其供给。诺德豪斯认为,全球公共产品具有存量外部性的特征,⑤如气候变化问题目前的影响或损害依赖于长期积累起来的温室气体存量。由于时间滞后性,存量积累使得全球公共产品具有诸多不确定性。另外,还可以根据生产环节分为全球最终公共产品和中间公共产品,当然,这一划分并不是绝对的。
  关于全球公共产品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全球公共产品内涵与范围的研究,主要探讨其性质、特征及分类和范围;二是分析全球公共产品的供求机制,主要研究需求表达、谁提供、提供方式与如何融资,从某种意义上,也可以说是利益表达与集体行动的问题;三是公共产品的运行机制问题,主要探讨公共产品供给中的效率和公平,以及需要什么样的规则来实现这一目的;四是评价激励机制,即如何判断集体选择的好坏和公共产品提供数量的适合程度。
  2.全球公共产品的供给
  国家层面与全球层面公共产品的提供具有本质的不同。全球公共产品的跨国属性、生产上的软约束以及所应对问题的不同,导致了全球公共产品在如何提供、由谁提供以及如何合成上的重大差别,尤其是全球公共产品往往是在各国自愿的基础上通过不同合作形式来提供,从而为各个国家行为体在集体选择中采取搭便车和策略行为提供了机会。Hirshleifer(1983)在对公共产品的社会聚合功能进行分析时,根据个体在公共产品供给总量中的贡献与社会可得公共产品总量之间的关系,曾经提出三种基本的生产方式,包括积少成多、最弱关联和最佳聚焦(见表1)。⑥   根据公共产品供给的不同方式,可以看出个体投入水平与全球公共产品总供给之间的关系以及个体在其中的作用。积少成多的加总方式中,每个国家对公共产品的贡献将直接增加该公共产品的总供给水平,其中,如果个体国家为公共产品贡献的每一单位与向全体使用的总水平添加的份额相等,则意味着每一个体的单位贡献对总体公共产品的边际贡献相同,个体之间可以彼此替代,如果有些国家所提供的单位公共产品对全球公共产品具有不成比例的影响,那么这时公共产品的供给就不再是完全可替代的了,全球公共产品变为由不同加权方式加总获得。在公共产品的加总提供方式下,搭便车行为很有可能发生。而在最弱关联方式中,公共产品的总供给量相当于一个链条,个体贡献对公共产品的提供缺一不可,从而每个个体对公共产品的供给数量都有一票否决权,但对公共产品贡献最小的个体额度决定集体所能提供的公共产品数量,例如采取预防措施最少的国家将决定疾病蔓延的程度,最不稳定的金融市场产生的扰动将决定整体金融秩序。在这一方式下,伴随最薄弱环节的投入增加,其公共产品的边际收益会下降,因此会围绕“需要谁多做一些”出现国家间协调的困难。与此相反,最佳聚焦式公共产品的总供给量往往由参与国中的最大贡献额单独决定。这时如果公共产品只有获得和未获得之分,就是非连续性最佳聚焦公共产品,例如寻找治疗某一疾病的方法。当然,也有些属于连续性最佳聚焦公共产品,其中个体的第二大贡献额也可以对总量供给起增加作用,从而可能因资源投入达不到最优而出现全球公共产品的供应不足。⑦
  当许多全球公共产品遵循这样一个加总过程时,一些产品或活动的公共效应甚至完全可以被替代,因而成为可交易的对象。如减少二氧化碳排放就是一个佐证,即如果参与者B可以比参与者A更便宜地减少排放,参与者A就可能通过支付参与者B一定的费用,由B来提供A需要的减排额度。换个角度,如果要求所有国家都遵守一定的温室气体排放标准,则应对气候变化很可能更适合采用最弱关联方式,即由富裕国家向贫穷国家提供援助,进而才能保证所有国家的利益。然而,如果再把应对气候变化看成是要求获得技术进步以促进清洁能源的问题,则气候变化公共产品的提供又适合最佳聚焦方式,即技术最强的国家集中资源优先突破或设定排他性激励机制更有解决气候变化问题的可能。
  三、气候变化问题与转换机制
  应对气候变化是一个涉及公平与效率以及能源、技术与规则的综合性问题,理论上,气候变化全球公共产品可以采用不同的方式来提供。然而,如果将气候变化全球公共产品置于公共选择领域,则存在消费的公共性、决策的公共性以及在全球不同地区净收益分配的公共性如何匹配的问题。也就是说,气候变化全球公共产品的供给依赖于国际社会的选择。尽管各国政府是国际社会的当然行为主体,但与一国之内政府可以通过强制性征税为国家公共产品筹集资金不同,在全球层面上,全球性政府的缺位使得全球公共产品以及其他全球集体行动缺乏筹集资金的渠道。另外,从规则角度来看,一致同意是集体行动的最高准则,但由于各国利益诉求差异及应对气候变化能力的不同,由各国通过政府机制共同提供全球公共产品可谓举步维艰。对此,现实中可能不得不更多采用一致同意规则的变化形式,如补偿原则和议题关联等方式,这在某种程度上有利于推动集体行动的实现,或者说通过选择性激励可以促进各国的合作倾向。当然,缩小行动者集合也是一种促进集体行动实现的可能途径。
  实际上,在全球公共问题上,市场和政府两种机制是可以相互补充的,私人利益与全球公共产品的供给相结合,使得政府之外的各类组织和公民社会也可以发挥积极作用,有效弥补因“政府缺位”导致的全球公共产品供给不足的问题。这是因为,基于存量的全球公共问题常常要达到危机的程度才会被纳入国际政策议程,在危机后果尚未显现时,这类问题似乎很难得到应有的重视。其次,逐利的市场行为主体在开发集体行动潜在收益和创造新市场的过程中,可以实现对集体行动的政治支持,或者纠正政府间合作的失败。再次,新的金融技术可以使国际合作通过金融市场克服资金和资源约束。例如以技术或资金转移的形式激励那些不能从全球公共产品供给中得到净收益或者收益较少的国家的参与,可以使合作对有关各方都具有经济合理性从而使国际合作顺利进行。⑧
  四、碳交易制度及其有效性
  在应对气候变化的过程中,以京都机制为基础的碳排放权交易成为国际气候合作制度的重要内容。从公共产品角度来看,碳交易市场可能为全球气候变化公共产品开辟了新的潜在收益和利益机制,它通过收益的转移和再分配客观上实现了某种程度的利益补偿,用碳交易创造出来的经济利益改变各国决策的外部条件,从而在利益引导下促使各国在国际气候合作中进行自我行为调整。当然,这一交易机制实质上包含了对公平和效率原则的某种选择,即利用市场的选择功能体现温室气体减排过程中的机会公平。不可否认,尽管碳排放交易承载着人类应对气候变化的重任,但是碳交易市场本身就是一个人为构造的市场,对制度具有高度依赖性。
  1.京都机制与碳排放交易制度
  碳排放交易又称碳交易,它属于总量限制下的排污权交易的一种。根据世界银行的定义,碳交易是指一方凭购买合同向另一方支付以使温室气体排放减少或获得既定量的温室气体排放权的行为。⑨该交易机制主要源于《京都议定书》,包括三种形式,即排放贸易(ET)、联合履约(JI)和清洁发展机制(CDM),允许附件一国家通过相互之间以及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合作,完成其有关限制和削减排放的承诺。实质上,京都议定书是通过多边谈判对全球温室气体环境容量资源进行初始分配,然后通过市场交易机制进行再分配。
  按照京都议定书的规定,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大致可以划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以项目为基础的减排量交易,包括联合履约(JI)和清洁发展机制(CDM)两种交易形式,其运作基础都是由附件一国家的企业购买具有减排效益的项目所产生的额外减排量,再将此减排量抵消国内需要承担的减排义务。额外性是任何归因于项目活动而产生的减排量,其必要条件是,一个项目下的温室气体人为排放量要低于没有项目活动时的排放量。JI项目产生的减排量称为减排单位(ERU),CDM项目产生的减排量称为可核证的减排量(CER)。这两种机制的不同之处在于联合履约(JI)是附件一国家之间的合作机制,而清洁发展机制(CDM)是附件一国家与非附件一国家之间的合作机制。   另一种是以配额为基础的交易。与基于项目机制的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不同,在以配额为基础的交易中购买者所购买的排放配额,是在限额与贸易机制(Cap&Trade System)下由管理者确定和分配(或拍卖)的。京都议定书下的国际排放贸易机制(ETS)即以配额交易为基础,首先设定一个排放量的上限,然后受该体系管辖的每个企业将从环境管理者那里分配到相应数量的“分配数量单位”(AAU),每个分配数量单位等于1吨CO2当量。如果在承诺期间这些企业的温室气体排放量低于该分配数量,则剩余的AAU(代表温室气体的排放许可权)可以通过国际市场有偿转让给那些实际排放水平高于其承诺而面临违约风险的附件一国家的企业;反之,则必须到市场上购买超额的“分配数量单位”(AAU)。京都议定书下的三种机制虽然具体形式不同,但都是以成本有效性为基础并且采取异域减排的国际合作形式,实质都是对温室气体减排的交易。通过该机制,国际社会在事实上可以将发展中国家引入减排行动。
  2.碳交易机制的利益相关者行为
  在国际无政府状态下,国家间减排温室气体的合作都是基于自愿协议的原则,因此,基于合理分享合作收益的选择性激励显得尤为必要,而作为京都机制之一的清洁机制因为涉及发展中国家的参与而受到格外关注。清洁机制的直接经济目的是帮助附件一国家获得境外低成本的减排量指标,从而实现全球减排成本的最小化,同时还可以使发展中国家在可持续发展方面获得效益。随着清洁机制下碳交易价格的走高,已经有不少发展中国家参与该交易,但由于少数温室气体排放大国在该市场中占有较大份额,可能主导买方或者卖方市场,因此,市场双方主要行为体的选择对未来清洁机制的发展仍然起着关键作用。
  从发达国家来看,目前其能源效率和技术水平都已经达到较高程度,经济结构进入高新技术产业主导的时期,在此基础上减排温室气体需要开发更先进的能源技术,由此导致减排成本较高且潜力有限,而发展中国家则有很大的减排潜力,因此,发达国家一直设法将发展中国家纳入减排义务。大部分发达国家缔约方之所以最终能作出具有约束力的减排承诺,很大程度上要归因于包括清洁机制在内的三项灵活机制的安排,从而使减排承诺对其本国经济可能造成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
  从发展中国家角度,清洁机制之所以能够为发展中国家所接受,一方面是因为从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到京都议定书,发达国家作出了具体的限排目标承诺,使其所承担的义务性质出现了根本的改变,另一方面,清洁机制为发展中国家从发达国家获得资金和技术支持,以实现其自身和全球的碳减排提供了一个机会。伴随技术进步和低碳经济的发展,发展中国家继续沿用高能耗、高污染和高资源投入的工业化发展模式越来越不可行,可持续发展成为可选择的目标,但是由于减排直接涉及产业结构调整、机器设备更新和能源换代等,发展中国家依靠自身的力量可能在这个过程中面临无法承担的风险,因此,对发展中国家来说,清洁机制也可以看作是经济转型中的一个风险分担机制。当然,作为国际气候合作的一部分,发展中国家在参与清洁机制上不可避免地存在机会成本与潜在风险等利益权衡问题。
  首先是发展路径的风险。在现有技术水平之下,即便对于发达国家,环境友好型技术也仍然是成本高昂的生产形式。清洁机制虽然为发达国家的企业提供了以更低成本实现环境目标的途径,但是,发展中国家可能成为发达国家环境技术的试验场,而技术锁定效应更可能削弱发展中国家在传统发展道路上相对于发达国家的后发优势,进一步增加对发达国家的依赖。
  其次是贸易壁垒的问题。在温室气体减排压力下,发达国家必定会不断提高行业技术标准和产品环保标准,这会加大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绿色技术鸿沟,给发达国家在贸易上制造绿色壁垒提供了机会。欧盟部分国家近年来采用的诸如跨国环境税等措施,客观上使其国内大企业逐渐占领了国际环保技术的制高点。尽管通过技术转让实现减排和双赢是清洁机制的内在要求,但发展中国家的企业往往更关注融资作用而忽视气候有益技术由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的转让。
  其三是污染产业的转移。因为发展中国家在全球产业分工中处于从属地位,主要生产低端产品,承担着发达国家目前已经不生产的高耗能、高污染行业产品的生产。发达国家承担强制减排义务后,高耗能产业将不断转移到污染标准低的发展中国家,从而使污染在穷国而消费在富国。在这种经济秩序下,尽管清洁机制可以实现一定的资金、技术转移,但最终承担污染费用的可能仍然是发展中国家。
  其四是碳排放交易的定价权问题。清洁机制是相对于基准线的具有额外性的减排,而基准线是指在没有CDM项目的情况下,按照东道国的技术水平、经济特征对应的国内项目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水平,这种水平是计算CDM效益的参考点,项目额外性对基线标准的依赖增加了其不确定性。正如国际气候合作中的政治因素一样,清洁机制繁琐的申请程序,使CDM项目最终获得联合国的批准也受制于各方的利益博弈。国际碳排放交易已经成为大宗商品交易,目前欧洲和美国已有多家碳交易所,减排量交易已经进入期货和期权市场,从而使发达国家掌握了碳交易定价的主动性,而发展中国家则缺乏定价权,往往以极低价格出售自己的碳排放信用,由此,发展中国家担心清洁机制可能使其增加未来承诺时实现减排目标的难度。
  总的来看,清洁机制缓解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应对气候变化上的囚徒困境难题,推动了发达国家的减排承诺以及发展中国家事实上的减排行动,使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可以共同为温室气体减排做出贡献,尽管该机制还存在很多问题,但过分夸大其风险也是不明智的。
  3.碳交易制度的有效性
  京都机制将限额—交易形式的市场机制引入了国际公约,成为国际气候合作进程中相对完整的制度框架,但是碳交易市场是人为构造的市场,它除了受供求关系和市场结构等因素的影响外,更受到国际条约等规则制度的影响和制约,这种系统能否长期成为国际社会实现减排目标的政策工具,还需要从国际机制的有效性角度来分析。   一是机制目标的部分有效性。京都机制的根本目的是应对气候变化,相对于把气候稳定在避免人类危险影响的水平,京都机制所实现的温室气体减排量和环境目标还很有限,尤其美国退出京都协议更使得全球温室气体减排效果大打折扣。然而,京都机制另一个更直接的目的是实现减排成本的有效性。碳排放交易机制可以在国家、区域或全球等不同层面上实行,具有较强的灵活性和适应性特点,通过该市场型环境规制形式,为附件一国家实现低成本的温室气体减排提供了可供选择的途径,国际社会对此也多有共识。
  二是履约机制的弱强制性。作为一种国际协议,京都机制具有“软法”的性质,主权国家可以选择加入或退出该协议。为了强化京都协议的执行,2000年在海牙会议上通过了一个提案,规定如果一个国家在第一控制期内没有达到预先设定的排放目标,那么在下一个控制期内该国就必须减少更多的排放量作为补偿。如果这个国家不遵守要求,那么在第三个控制期内,必须把前两个周期内未完成的排放量完成,还必须接受其他惩罚。但是,这些规定仍然存在很多现实问题,首先,对不服从行为的惩罚总是向后推迟,而推迟的惩罚可能永远都不会被真正执行;其次,没有完成减排量的国家被要求自己惩罚自己,并没有制定一种机制来惩罚那些不遵守协议又拒不惩罚自己的国家。再次,未来控制周期内的排放限额并没有确定,仍然是协议执行过程中需要博弈的因素,那些在遵守协议过程中面临问题的国家,可以通过谈判给未来的减排设置新的上限,从而逃避可能的惩罚。最后,京都议定书规定任何捆绑的服从机制必须以修正案的形式通过才可以实行,但一个修正案几乎就是一个新的条约。⑩
  三是机制延续的可能性。作为一种全球治理方式,京都机制是各国在科学认知、政治意愿与经济利益影响下进行博弈的产物,它是各行为主体在一定范围内的利益或目标基本一致或部分一致的结果,利益一致的范围和程度决定了进一步合作的范围和水平。未来的国际气候制度不论如何发展都离不开一些基本的要素,包括环境目标设定、减排义务分担、成本有效性及法律约束力等内容,后京都时代的国际气候谈判无非是重新对这些要素做出选择或进行组合。京都机制将各国的社会经济因素与应对气候变化联系起来,尤其是利用市场手段使国际合作的潜在收益能够在各国之间进行分配,为国际社会提供了某种监督和激励机制,降低了交易费用。尽管产权界定并不是市场自身能够完成的,其发展前景仍依赖于各国的政治博弈以及附件一国家的真实履约程度,但气候变化引发的问题是多方面的,没有一个国际机制能够同时解决所有问题,从市场机制可以在碳排放权界定后自我执行的角度,今后的国际气候合作制度必然要从京都机制中获取有益的借鉴,即使后京都时代各国不能达成继续减排的一致目标,碳市场仍会继续存在,只是其应用范围可能不是在全球而是在区域层次。
  五、结语
  应对气候变化很大程度上是一个遵循加总方式才能获得的全球公共产品,那么,从选择性激励角度,国际气候合作需要解决两个难题,一是如何融合各国在温室气体减排中的利益冲突,二是如何降低全球减排的成本。作为一种国际环境规制机制,京都协议是国际社会应对气候变化的正式制度约束,它采取碳交易机制的形式,一方面提高了温室气体减排的潜在收益,另一方面,通过成本与收益的再分配,鼓励了那些不能从气候变化全球公共产品中得到净收益或者收益相对较少的国家的参与。实际上,碳排放交易机制并不会改变各国自我利益至上的决策原则,它对气候变化公共产品的贡献并不在于执行各国必须遵守的规则,而在于碳交易机制改变了各国决策的外部环境,它能在政府间促进协议的达成并分散执行协议,使各国从公平困境的局限中找到一个可能的折衷方案,而且碳交易机制既帮助发达国家履行减排义务,又协助发展中国家获得一定的资金和技术,既可以在国际层面上运行,也可以在一个国家内部施行,从而可能在利益和效率引导下促进更多国家的参与。
  致谢:本文在我博士论文的基础上整理形成,感谢中国社会科学院张宇燕研究员的指导!当然文责自负。
  注释
  ①张宇燕:《全球化与中国发展》,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年,第23页。②[澳]杰佛瑞·布伦南、[美]詹姆斯·M. 布坎南:《宪政经济学:规则的理由》,冯克利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第19页。③⑦⑩[美]英吉·考尔:《全球化之道》,张春波、高静译,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18页、第118—120页、第275页。④Marco Ferroni and Ashoka Mody , eds.International Public Goods:Incentives,Measurement and Financing.Holland:Kluwer Academic Publishers and The World Bank,2002:86—87.⑤《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词典》,中文版第3卷,经济科学出版社,1996年,第484—486页。⑥Hirshleifer J.,“From weakest-link to best-shot: the voluntary provision of public goods”,Public Choice,1983(41):371—386.⑧吴美华,张彦伟:《基于全球框架的新公共金融理论研究》,《金融研究》2006年第12期,第23—31页。⑨Capoor K,Ambrosip.2007,State and trends of the Carbon Market 2007,http://web.worldbank.org/WBSITE/EXT.庄贵阳、陈迎:《国际气候制度与中国》,世界知识出版社,2005年,176页。
  责任编辑:晓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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