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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经济学发展至今,需要对法律经济学的新古典范式进行整体性的梳理和反思。以新古典经济学为理论基础的法经济学包括六大理论构件,即一个理论前提(即理性的效用最大化)、四大理论(即单向度的成本—收益分析、法律威慑理论、社会成本最小化理论和模拟市场理论)和一个规范基础(即社会财富最大化或社会成本最小化)。但是,理性的效用最大化和社会成本最小化理论隐藏诸多未言明的理论前提和假设,法学研究中的应用必然有限;未考虑法律的“定分”作用,建立在单向度的成本—收益分析基础上的法律威慑理论不能完全解说法律功能;主张“模拟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