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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号-会计报表审计》第十七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对会计报表的期初余额、期后事项、或有损失及被审计单位4持续经营能力等重要事项予以关注。”我国的一些相关的审计规范也指出,注册会计师应对期后发现的事实予以关注。那么,期后事项和期后发现的事实之间是什么关系?注册会计师应采取怎样的审计措施?本文就此谈一点自己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