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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直销的佣金制度必须具有激励性和公平性,但在A公司的佣金制度里,笔者实在看不出这两个重要特性如何得以充分体现。
就激励性而言,假设你是直销员并获得了30%的最高比例,你曾直接推荐过10名直销员,现在他们也都达到了30%的最高比例,那你未来的收入如何呢?如果这个制度不再有更多的拨出,指定最高“拨比”就是30%,那除非你再开新线,否则未来的收入就是零。
此外,如果某人有6万元的资金,他完全可以立刻达到30%的最高比率,而后慢慢做;但他更可以采用这样的方式进行不公平竞争:用30个身份各买2.000元产品,然后把30个前排资格让给别人。这样就会有30个人分文不出而又能从15%作为起点开始挣钱。与其说这是激励,更不如说是投机。
就公平性而言,该制度的设计也乏善可陈。现在倘若有30个人,每人各有2,000元,为了各自的利益最大化,他们可以把每个人的2,000元都集中起来,交给一个人购买60,000元产品,另外29人则以一条龙的形式挂在这个人上面,等他获得了30%的比率,上面的29人也就同时获得了30%的比率。这要比每个人都白手起家,由零开始奋斗强得多。
带着枷锁跳舞
虽然法定拨出30%的比率低了点,但如果仅仅是这30%的限制,而不同时禁止多层次设计的话,调整制度的问题也不是很大。可行的,也是最简单以及最有效的方法,就是保持原有制度不变,只是在实际拨出佣金时乘上个系数就可以了。比如,原先拨出60%的,现在的系数是0.5;原先拨出50%的,如今的系数是0.6。将来一旦“拨比”限制放开,把系数取消即可,无须再对制度本身进行调整,也并不影响正常经营。而采用上面的这种60,000元,30%封顶的制度,到时候不进行全面调整,公司必然会被直销员唾弃;而要调整的话又怎么调整呢?继续延伸如60.001~120,000元,35%?还是“拨比”翻倍,如0~2,000元,20%?
很容易看出,在A公司现有的制度下,无论进行怎么样的调整都是不合理的。如果把整个制度推倒重来,对公司未来的经营和对直销团队的影响有多大可想而知。倘若那时企业已经有几万人的直销员队伍,它将难以承受业绩狂跌以及声败名裂的风险。
不过,现在好像没必要把问题看得那么远,原因是申牌企业都发表声明,承诺个人的奖金完全按照个人的销售额来提取。如果该企业真的信守承诺,那以上的推论自然就不成立,然而采用这样的制度又会出现以下问题:你加入当月的业绩是2,000元,获得的奖金比率是10%,那还有20%呢?被公司沉淀了吗?如果没有被沉淀,这20%必然被算入了推荐线的佣金,那又成了“团队计酬”,又存在了“上下线”的关系。并且按照这样的计算方法,某些人的当月个人收入肯定会超过个人销售额的30‰这又与法规相抵触了。
应该指出的是,《直销管理条例》对直销企业限制最苛刻的并不是“拨比”30%这条,而是“个人佣金不得超过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收入的30%”。如果仅仅依照前者,企业回旋的余地还很大。利用杠杆原理,完全可以做到个人销售1.000元,而收入能获得10,000元,但有了这一限制,个人销售1.000元,收入最多只能有300元。企业该如何应对?
B 企业的助理销售之路
比较可行的方法是让直销员大量招募助理销售人员,这些人不与直销公司签订直销员合同,他们可以从直销员那里以优惠价购买产品自用或转售他人,其销售属于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他们的购买金额则计入直销员的个人业绩。这手法早在20世纪90年代初就为雅芳公司所采用,所谓的“雅芳小姐”在公司是不注册的,她们的佣金收入从“营业助理”或“经理”那里获取。当前另一美商公司采用的方法也与此大致相同——要成为销售经理,必须先成为优惠顾客,有了至少一个月的业绩,公司才会和你签试用合同,而只有当你完成销售经理的业绩,公司才会把你的资料上报劳动局备案。
下面,笔者以同样申请了牌照的B企业的奖金制度表为例,模拟计算某直销员的奖金。该直销员根据公司制订的佣金制度给予顾客佣金,也就是说,该直销员和顾客的区别仅在于该直销员要和公司签署合同,而顾客不签;该直销员从公司获得佣金,而顾客从他这里获得佣金或折扣。
我们假设他当月销售/自用2.00。元产品。现在他组织了一个行销/消费网络,这个行销网络完全由“优惠顾客”组成,并且每位顾客都推荐了两位新顾客,这些顾客当月都消费了2,000元产品。
终端顾客2.000元×17%=340元,该项折扣有16人获得。
有2名顾客的顾客小组业绩6,000元×19.5%=1.170元,分给两名终端顾客各340元,个人剩余奖金490元,该项奖金有8人获得。
有6名顾客的顾客小组业绩14.000元×24%=3,360元,分给直接推荐的两名顾客(小组)各1.170元,个人剩余奖金1,020元,该项奖金有4人获得。
有14名顾客的顾客小组业绩30.000元×26%=7.800元,分给直接推荐的两名顾客(小组)各3,360元,个人剩余奖金1,080元,该项奖金有2人获得。
有30名顾客的直销员本人的小组业绩62.000×30%=18,600元,分给直接推荐的两名顾客(小组)各7,8D0元,个人剩余奖金3,000元,该项奖金由直销员本人获得。
虽然实际上直销员个人只销售(或自用)了2.000元产品,但在公司的业绩报表上,他的销售额却是62.000元;虽然他实际获得的奖金3,000元是其实际销售额的150%,远远超过了个人实际销售额的30%,但在公司的奖金报表上,却正好符合条例规定与公司的承诺。
差异决定未来
回过头,可能有人要问:既然B企业用它那套佣金制度既可以符合法规条例,又可以让直销员获得高收入,那A企业同样这样做为什么不可以?原因在于B企业的业绩是归零的,而A企业的业绩是累积计算的。对于归零公司的直销员所招募的“优惠顾客”来说,不论他什么时候成为直销员,只要网络在,他的收入就是稳定的;而在A企业,直销员所建立的网络却是空网。设想一下:现在假设有A企业的直销员也像B企业的直销员一样建立了由纯“优惠顾客”组成的行销/消费网,不过几个月,他直接招募的两个人最高比率就会达到30%,并且以后永远会是30%。那个时候,他还会给那两人30%的佣金吗?给了之后,他的收入还有多少?只有个人销售/自用的那2,00元的30%了(而且A企业的制度并没有要求个人必须每个月都得销售产品,所以实际收入可能就是零)。归根结底,这表明该制度本身存在致命的漏洞。
再回过头来考虑:倘若A企业现在借鉴并拷贝B企业的制度,它的未来会怎么样?关于这一点,笔者先前没透露的信息是:B企业全球年营业额约10亿美元,从创业伊始就采用了单层次直销制度,迄今已有40多年的经营历史;而倘若没有直销经验的A企业采用了B企业的制度,读者可以扪心自司,你会去做吗?
自然,理论上,B企业的直销员也可能发生他所推荐的优惠顾客“拨比”封顶而吃掉自己全部差额的现象,但由于B企业每个月的个人业绩要求都高达55,000元,因此相比A企业而言,推荐人当“杨白劳”的风险要小得多。
就激励性而言,假设你是直销员并获得了30%的最高比例,你曾直接推荐过10名直销员,现在他们也都达到了30%的最高比例,那你未来的收入如何呢?如果这个制度不再有更多的拨出,指定最高“拨比”就是30%,那除非你再开新线,否则未来的收入就是零。
此外,如果某人有6万元的资金,他完全可以立刻达到30%的最高比率,而后慢慢做;但他更可以采用这样的方式进行不公平竞争:用30个身份各买2.000元产品,然后把30个前排资格让给别人。这样就会有30个人分文不出而又能从15%作为起点开始挣钱。与其说这是激励,更不如说是投机。
就公平性而言,该制度的设计也乏善可陈。现在倘若有30个人,每人各有2,000元,为了各自的利益最大化,他们可以把每个人的2,000元都集中起来,交给一个人购买60,000元产品,另外29人则以一条龙的形式挂在这个人上面,等他获得了30%的比率,上面的29人也就同时获得了30%的比率。这要比每个人都白手起家,由零开始奋斗强得多。
带着枷锁跳舞
虽然法定拨出30%的比率低了点,但如果仅仅是这30%的限制,而不同时禁止多层次设计的话,调整制度的问题也不是很大。可行的,也是最简单以及最有效的方法,就是保持原有制度不变,只是在实际拨出佣金时乘上个系数就可以了。比如,原先拨出60%的,现在的系数是0.5;原先拨出50%的,如今的系数是0.6。将来一旦“拨比”限制放开,把系数取消即可,无须再对制度本身进行调整,也并不影响正常经营。而采用上面的这种60,000元,30%封顶的制度,到时候不进行全面调整,公司必然会被直销员唾弃;而要调整的话又怎么调整呢?继续延伸如60.001~120,000元,35%?还是“拨比”翻倍,如0~2,000元,20%?
很容易看出,在A公司现有的制度下,无论进行怎么样的调整都是不合理的。如果把整个制度推倒重来,对公司未来的经营和对直销团队的影响有多大可想而知。倘若那时企业已经有几万人的直销员队伍,它将难以承受业绩狂跌以及声败名裂的风险。
不过,现在好像没必要把问题看得那么远,原因是申牌企业都发表声明,承诺个人的奖金完全按照个人的销售额来提取。如果该企业真的信守承诺,那以上的推论自然就不成立,然而采用这样的制度又会出现以下问题:你加入当月的业绩是2,000元,获得的奖金比率是10%,那还有20%呢?被公司沉淀了吗?如果没有被沉淀,这20%必然被算入了推荐线的佣金,那又成了“团队计酬”,又存在了“上下线”的关系。并且按照这样的计算方法,某些人的当月个人收入肯定会超过个人销售额的30‰这又与法规相抵触了。
应该指出的是,《直销管理条例》对直销企业限制最苛刻的并不是“拨比”30%这条,而是“个人佣金不得超过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收入的30%”。如果仅仅依照前者,企业回旋的余地还很大。利用杠杆原理,完全可以做到个人销售1.000元,而收入能获得10,000元,但有了这一限制,个人销售1.000元,收入最多只能有300元。企业该如何应对?
B 企业的助理销售之路
比较可行的方法是让直销员大量招募助理销售人员,这些人不与直销公司签订直销员合同,他们可以从直销员那里以优惠价购买产品自用或转售他人,其销售属于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他们的购买金额则计入直销员的个人业绩。这手法早在20世纪90年代初就为雅芳公司所采用,所谓的“雅芳小姐”在公司是不注册的,她们的佣金收入从“营业助理”或“经理”那里获取。当前另一美商公司采用的方法也与此大致相同——要成为销售经理,必须先成为优惠顾客,有了至少一个月的业绩,公司才会和你签试用合同,而只有当你完成销售经理的业绩,公司才会把你的资料上报劳动局备案。
下面,笔者以同样申请了牌照的B企业的奖金制度表为例,模拟计算某直销员的奖金。该直销员根据公司制订的佣金制度给予顾客佣金,也就是说,该直销员和顾客的区别仅在于该直销员要和公司签署合同,而顾客不签;该直销员从公司获得佣金,而顾客从他这里获得佣金或折扣。
我们假设他当月销售/自用2.00。元产品。现在他组织了一个行销/消费网络,这个行销网络完全由“优惠顾客”组成,并且每位顾客都推荐了两位新顾客,这些顾客当月都消费了2,000元产品。
终端顾客2.000元×17%=340元,该项折扣有16人获得。
有2名顾客的顾客小组业绩6,000元×19.5%=1.170元,分给两名终端顾客各340元,个人剩余奖金490元,该项奖金有8人获得。
有6名顾客的顾客小组业绩14.000元×24%=3,360元,分给直接推荐的两名顾客(小组)各1.170元,个人剩余奖金1,020元,该项奖金有4人获得。
有14名顾客的顾客小组业绩30.000元×26%=7.800元,分给直接推荐的两名顾客(小组)各3,360元,个人剩余奖金1,080元,该项奖金有2人获得。
有30名顾客的直销员本人的小组业绩62.000×30%=18,600元,分给直接推荐的两名顾客(小组)各7,8D0元,个人剩余奖金3,000元,该项奖金由直销员本人获得。
虽然实际上直销员个人只销售(或自用)了2.000元产品,但在公司的业绩报表上,他的销售额却是62.000元;虽然他实际获得的奖金3,000元是其实际销售额的150%,远远超过了个人实际销售额的30%,但在公司的奖金报表上,却正好符合条例规定与公司的承诺。
差异决定未来
回过头,可能有人要问:既然B企业用它那套佣金制度既可以符合法规条例,又可以让直销员获得高收入,那A企业同样这样做为什么不可以?原因在于B企业的业绩是归零的,而A企业的业绩是累积计算的。对于归零公司的直销员所招募的“优惠顾客”来说,不论他什么时候成为直销员,只要网络在,他的收入就是稳定的;而在A企业,直销员所建立的网络却是空网。设想一下:现在假设有A企业的直销员也像B企业的直销员一样建立了由纯“优惠顾客”组成的行销/消费网,不过几个月,他直接招募的两个人最高比率就会达到30%,并且以后永远会是30%。那个时候,他还会给那两人30%的佣金吗?给了之后,他的收入还有多少?只有个人销售/自用的那2,00元的30%了(而且A企业的制度并没有要求个人必须每个月都得销售产品,所以实际收入可能就是零)。归根结底,这表明该制度本身存在致命的漏洞。
再回过头来考虑:倘若A企业现在借鉴并拷贝B企业的制度,它的未来会怎么样?关于这一点,笔者先前没透露的信息是:B企业全球年营业额约10亿美元,从创业伊始就采用了单层次直销制度,迄今已有40多年的经营历史;而倘若没有直销经验的A企业采用了B企业的制度,读者可以扪心自司,你会去做吗?
自然,理论上,B企业的直销员也可能发生他所推荐的优惠顾客“拨比”封顶而吃掉自己全部差额的现象,但由于B企业每个月的个人业绩要求都高达55,000元,因此相比A企业而言,推荐人当“杨白劳”的风险要小得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