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治理中监督力量的再造与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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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不同类型公司对监督力量配置的差异化需求,《公司法(修订草案)》在引入单层制公司治理架构的基础上,重新配置了公司治理中的监督力量,这是此次公司法修订中的重大制度革新.修订草案呈现出强化单层制下董事会监督职能和优化双层制下监事会制度等两条修法主线,释放了新的公司自治空间.就监督内容而言,监事会的监督包括财务监督、业务监督和人事监督,当前修订草案仅对审计委员会配置了财务会计监督职权,系立法者的主动选择而非规范漏洞.在监督深度上,监事会的监督系合法性监督,审计委员会则兼顾合法性监督与合理性监督,这是两种监督权配置上的最大差异.除财务会计监督的法定职权之外,公司可以通过章程将其它监督权配置给审计委员会.在股东控制突出的中国公司治理实践中,监督权的重新配置将产生体系效应:股东监督将面临相应强化的调试需求;董事会监督职责的融入产生了权力配置上的扩张需求;控制股东未纳入被监督对象,对其通过股东压制、实质董事、关联交易制度予以规制.《公司法(修订草案)》可基于前述整体视角予以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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