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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认为:“消极的社会保障”是指主要发挥“保障基本生活,保持社会稳定”功能的社会保障,“积极的社会保障”则是指在发挥前者功能的基础上进一步发挥“增加人民福祉,促进社会和谐”功能的社会保障。文章从发展阶段、社会公平、制度建设的角度提出改善民生必须特别重视加强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实现从“消极的社会保障”向“积极的社会保障”的战略性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