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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针对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 171条关于证据不足的自诉案件处理的规定所存在的缺陷 ,根据我国法律关于自诉案件的有关规定和立法原意及不同种类自诉案件在程序和实体上的差异等的考察和分析 ,认为应按照不同种类自诉案件的性质分别立法设置不同的处理程序 ,使证据不足自诉案件的处理与起诉制度、证据制度和撤诉制度等有机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