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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过户给子女后,夫妻离婚如何处置房产
张先生与王女士1999年结婚,2002年儿子强强出生。2003年,夫妻借款40万买了一套房子。在办理产权证时,夫妻两人发生了争执,最终商定把产权证落在了儿子的名下。之后,两人共同偿还了10万元借款,还有债务30万元未清償。今年初,两人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孩子由王女士抚养,并与孩子在此套房子里居住,但张先生提出由王女士独自承担剩余的30万元债务。王女士提出异议,认为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债务。
近年来,这一类房屋纠纷较为多见。一些夫妻在买房子的时候,出于种种考虑把房屋产权落到孩子名下。这样产生的法律后果就是在离婚的时候,该房产就不能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了,因为该房产实际上属于孩子,所以,离婚双方对该房产都没有权利争取。因此,本案中争议的这套房产是属于孩子强强的。张先生认为,既然房子和孩子都给了王女士,王女士就应该承担债务。这样理解是错误的,因为房屋落到孩子名下应当视为夫妻双方对孩子的赠与行为,而30万元债务还是夫妻的共同债务,女方只是为照顾抚养孩子而居住在房子里,而并非房子的所有人。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在离婚的时候应当共同偿还。因此,张先生与王女士购房的30万元欠款仍应当共同偿还。
婚前财产不会因为
婚姻关系转化为共同财产
胡某和丈夫赵某3年前结婚。婚前,赵某的父母为儿子结婚买了一套商品房,还添置了家电和家具。此外,赵某家有一对祖传的翡翠玉镯,按照家族惯例由婆婆传给儿媳,赵某的母亲便将这对玉镯传给了胡某。婚后,胡某与丈夫性情不合,经常打冷战,很长时间互不理睬,最终双方打算离婚。赵某父母不知道当初他们给儿子买的房子和电器等属于谁?胡某是否也能分得房产?给胡某的玉镯是否还能收回?
以前的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房屋和其他生产资料经过8年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时至今日还有很多人认为婚前财产经过一定时间就转变成夫妻共同财产。而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则规定:除非夫妻另有约定,否则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说,如果夫妻对个人婚前财产没有约定,则这些财产不因婚姻延续转化为共有财产。由此可见,赵某父母在儿子结婚前为他买的商品房和家电等物品,如果房产登记在赵某名下,并且没有明确房产及大件家电灯是赠与儿子夫妇双方的,应属赵某的婚前财产,即属其个人财产,离婚时胡某无权分得。但是,赵某的母亲将祖传玉镯在婚前给了胡某,应认定为赠与胡某个人,离婚时赵某的母亲无权要求胡某返还。
离婚后祖父母
有权探视孩子吗
吴某与丈夫袁某于2001年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后因感情不和,吴某与袁某离婚,离婚后儿子由吴某抚养,袁某每月支付一定的抚养费,袁某的父母则常到吴某处看望孙子。2005年,吴某再婚后,为避免孩子爷爷奶奶的探望行为对其新家庭产生不良影响,对袁某提出异议,要求他们未经她的同意不要擅自探望孩子。但袁某的父母认为,他们去看望孙子合情合理合法,因而对吴某的异议未予理睬,仍然经常去吴某家中或幼儿园探望孙子。吴某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吗?
本案涉及探视权相关法律问题。探视权指定期或不定期探望子女的一种权利。我国《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因此在将子女的监护权判给一方,法律赋予另一方探视权是其作为父母的一项基本权利,无正当理由是不能剥夺的。若已离婚的夫妻双方无异议,在适当的场合,爷爷奶奶或外公外婆有条件地探望孙子外孙是人之常情。但是如果已离异的父亲或母亲,特别是行使监护权的一方在再婚后,对小孩原来的爷爷奶奶或外公外婆探望小孩有异议,爷爷奶奶或外公外婆还坚持探望孙子外孙,就有悖于相关法律规定,因为法律没有赋予其探视权。本案中,孩子的爷爷奶奶在被探望人的直接监护人吴某已有异议的情况下,不体谅吴某已另立新家的难处,坚持探望孙子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侵犯了吴某的监护权。■
(责编 时光)
张先生与王女士1999年结婚,2002年儿子强强出生。2003年,夫妻借款40万买了一套房子。在办理产权证时,夫妻两人发生了争执,最终商定把产权证落在了儿子的名下。之后,两人共同偿还了10万元借款,还有债务30万元未清償。今年初,两人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孩子由王女士抚养,并与孩子在此套房子里居住,但张先生提出由王女士独自承担剩余的30万元债务。王女士提出异议,认为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债务。
近年来,这一类房屋纠纷较为多见。一些夫妻在买房子的时候,出于种种考虑把房屋产权落到孩子名下。这样产生的法律后果就是在离婚的时候,该房产就不能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了,因为该房产实际上属于孩子,所以,离婚双方对该房产都没有权利争取。因此,本案中争议的这套房产是属于孩子强强的。张先生认为,既然房子和孩子都给了王女士,王女士就应该承担债务。这样理解是错误的,因为房屋落到孩子名下应当视为夫妻双方对孩子的赠与行为,而30万元债务还是夫妻的共同债务,女方只是为照顾抚养孩子而居住在房子里,而并非房子的所有人。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在离婚的时候应当共同偿还。因此,张先生与王女士购房的30万元欠款仍应当共同偿还。
婚前财产不会因为
婚姻关系转化为共同财产
胡某和丈夫赵某3年前结婚。婚前,赵某的父母为儿子结婚买了一套商品房,还添置了家电和家具。此外,赵某家有一对祖传的翡翠玉镯,按照家族惯例由婆婆传给儿媳,赵某的母亲便将这对玉镯传给了胡某。婚后,胡某与丈夫性情不合,经常打冷战,很长时间互不理睬,最终双方打算离婚。赵某父母不知道当初他们给儿子买的房子和电器等属于谁?胡某是否也能分得房产?给胡某的玉镯是否还能收回?
以前的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房屋和其他生产资料经过8年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时至今日还有很多人认为婚前财产经过一定时间就转变成夫妻共同财产。而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则规定:除非夫妻另有约定,否则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说,如果夫妻对个人婚前财产没有约定,则这些财产不因婚姻延续转化为共有财产。由此可见,赵某父母在儿子结婚前为他买的商品房和家电等物品,如果房产登记在赵某名下,并且没有明确房产及大件家电灯是赠与儿子夫妇双方的,应属赵某的婚前财产,即属其个人财产,离婚时胡某无权分得。但是,赵某的母亲将祖传玉镯在婚前给了胡某,应认定为赠与胡某个人,离婚时赵某的母亲无权要求胡某返还。
离婚后祖父母
有权探视孩子吗
吴某与丈夫袁某于2001年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后因感情不和,吴某与袁某离婚,离婚后儿子由吴某抚养,袁某每月支付一定的抚养费,袁某的父母则常到吴某处看望孙子。2005年,吴某再婚后,为避免孩子爷爷奶奶的探望行为对其新家庭产生不良影响,对袁某提出异议,要求他们未经她的同意不要擅自探望孩子。但袁某的父母认为,他们去看望孙子合情合理合法,因而对吴某的异议未予理睬,仍然经常去吴某家中或幼儿园探望孙子。吴某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吗?
本案涉及探视权相关法律问题。探视权指定期或不定期探望子女的一种权利。我国《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因此在将子女的监护权判给一方,法律赋予另一方探视权是其作为父母的一项基本权利,无正当理由是不能剥夺的。若已离婚的夫妻双方无异议,在适当的场合,爷爷奶奶或外公外婆有条件地探望孙子外孙是人之常情。但是如果已离异的父亲或母亲,特别是行使监护权的一方在再婚后,对小孩原来的爷爷奶奶或外公外婆探望小孩有异议,爷爷奶奶或外公外婆还坚持探望孙子外孙,就有悖于相关法律规定,因为法律没有赋予其探视权。本案中,孩子的爷爷奶奶在被探望人的直接监护人吴某已有异议的情况下,不体谅吴某已另立新家的难处,坚持探望孙子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侵犯了吴某的监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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