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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缴赃物”与善意取得
《物权法》第106条规定了善意取得法律制度。善意取得,是指动产或不动产由无权处分的占有人转让给善意(不知情)第三人时,第三人一般可依法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原所有人不得请求第三人返还而只能要求转让人赔偿损失。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①让与人无转让财产的权利;②以合理的价格转让;③受让人受让财产时是善意;④转让人对财产处于合法的占有状态;⑤不动产转让经过登记,动产转让已交付给受让人。于此受让人从无处分权人处受让财产符合上述条件,即取得该财产所有权,原所有人无权追回,但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例如:甲将从朋友乙处借来的字画卖与丙,丙不知情付了款并得到该字画,丙即取得该字画的所有权,甲无权向丙追讨字画,而只能向乙请求赔偿损失。
现实生活中有人从他人处受让了物品,后被告知是赃物,由公安、检察部门收缴而去。受让人对此感觉很冤屈,他在购买该物时并不知情,主观上是善意,而且支付了合理的价款,为什么不能得到该物的所有权?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主要的原因是不符合善意取得的第四项要件,转让人在交易时对转让物不处于合法的占有状态(盗窃、受贿是违法行为)。但是,应当指出:根据《物权法》的立法精神,如果受让人是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
“遗失物返还”与拾得人权利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上述内容是《物权法》对遗失物拾得如何处理所做出的规定,《民法通则》中我们也能见到相类似的条款。在《民法通则》的基础上,《物权法》于维护遗失物拾得人权利方面又增添了新的内容。该法第112条第2款指出:“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这一规定,为解决新类型的民事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曾有媒体报道,某女青年丢失了一条心爱的小狗,四处寻找无着,结果食寝不安,工作无心。后登广告曰:找到小狗并送还者,一定重赏!事后有人将狗找到,但在“重赏”的数目上双方意见不一,纠纷最后闹到派出所去解决。遗失物拾得人可以获得报酬权,甚至在规定时间内失主不认领,拾得人可以取得遗失物的所有权,这在西方的德国、意大利,日本等国的民法上均有明文规定。《物权法》没有全盘移植大陆法国家的该项制度,而是根据社会主义国家的具体国情,在维护遗失物拾得人权利方面作出适当的安排,于情于法均可接受。
(作者系上海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国泰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
编辑:靳伟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