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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检察监督具有监控法官追求公平正义,监督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之价值。但目前因理论上的不足和实践中"两院之争",致使民事检察监督制度仍存在一定不足。应当将当事人申请的再审程序作为检察机关抗诉的前置程序,完善抗诉结果的运用,并给予检察机关对审判人员违纪审判的立案侦查权,以切实保障该制度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