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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2004年4月,中国A企业与中国H贸易公司签证定购合同,约定由H公司从德国购买一批钢材,然后再转卖给A企业。于是,中国H公司作为国际贸易的买方与德国的S公司(卖方)以CIF条件签订了进口德国钢材的买卖合同,采用信用证支付方式,装运期为2004年6月30日之前,卸货港为中国天津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