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第三方支付平台监管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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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创新与电子商务的普及,网络第三方支付作为科学技术与商业进步所共同促成的结合体,在中国呈现出了迅猛发展的趋势。由于我国电子商务起步比较晚,且网络第三方支付平台又作为一个新生事物,其自身具有许多缺陷。目前,由于我国对于网络第三方支付相关的法律规范的构建还不完善,使得对其的监管一直处于不明确的状态。以法律的形式将其监管方式予以改进和确定,将更有利于网络支付的发展。
  关键词:网络第三方支付;法律监管;支付宝一、网络第三方支付的概述
  网络第三方支付,是指拥有一定资金实力和良好信誉的独立机构通过采用与各大商业银行进行签约的方式,向客户提供与银行支付结算系统连接的交易支付平台。在网络第三方支付的交易程序中,消费者在选择好自己所购买商品之后,首先向网络第三方支付平台提供的账户进行支付货款,并由第三方通知卖家货款已到账并发货;买方在收到货物确定无误后,通过网络向第三方支付机构发出给卖家付款的通知,并将货款转至卖家账户中。
  二、以支付宝为例的网络第三方支付中存在的问题
  (一)支付宝概述
  支付宝是由阿里巴巴集团在2004年12月创立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宝根据时代的不断发展,为了满足客户需求,不断更新其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在电子支付领域发展的较为迅速。支付宝通过账户支付的模式绑定个人用户,培养了个人用户的使用习惯,占据了将近百分之五十的市场份额。
  (二)支付宝存在的问题
  1.金融犯罪问题
  (1)网上洗钱
  所谓洗钱,就是通过各种手段将其不合法的财产转化为合法财产,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目的。由于在支付宝中,用户可以利用邮箱轻易的注册多个账户,从而就可以实现在各个账户中转移资金的目的。由于网络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监管比较模糊,监管方式较少,并不能及时对每笔资金的来源进行核实,所以,无论什么样的资金流入支付宝以后,都会变成合法的财产。如果任类似情况继续肆意发展,很可能会扰乱我国的金融秩序,增加犯罪的机率,不利于反洗钱工作的开展。
  (2)信用卡套现
  拥有信用卡的人可以利用其亲戚好友的身份证或银行卡在网上开立店铺,然后通过使用自己的信用卡去该店进行虚假的购物消费。由于在淘宝网上开立店铺十分简单并且不需要支付任何手续费,也不用交税。而且淘宝网并不能对每笔交易的真实性进行查询,因此实施这种套现行为的成本较低,其最大的风险也不过只是面临被支付宝公司冻结账户资金而已。套现成功的人只需要按照银行的规定,在信用卡到期日之前偿还了其套现的资金,并不会给自己带来不良的信用记录。但这种行为对于银行来说,相当于放出去了一笔无息银行贷款,而且这笔无息贷款是没有任何使用范围限制的。
  2.不正当竞争的问题
  网络第三方网上支付虽然在我国兴起的较晚,但是由于我国人口基数大,而且网上购物的人遍布在每个能够被网络连通的地方,所以网络第三方网上支付存在很大的发展机会。国内许多行业都看中了网络第三方支付的发展前景,纷纷投资于这一市场,这样一来的确有利于网络第三方支付的蓬勃发展,但我们不得不承认,在迅速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激烈的竞争。再加上我们目前缺乏对网络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有力监管,就造成了网络第三方网上支付市场的混乱竞争和无序的状态。
  3.沉淀资金的风险问题
  在电子商务中,用户有时会为了方便支付,就提前一次性向第三方支付平台中转入一定的资金,这笔资金由第三方保管,有些第三方支付平台还会向用户还会提供少量的利息;而当发生交易纠纷,用户要求商家退款时,商家的退款也不会直接打到用户的银行卡内,而是退还到第三方支付平台中。这样一来,在第三饭支付平台中就产生了大量的沉淀资金。
  据2012年双十一的数据显示,活动当天支付宝有超过1亿笔的交易量,当天成交额就高达191亿元,仅一天,其活期利息收入就接近20万元,如果按一周来算,利息收入则要高达140万元。但这笔资金的利息收入如何处理,至今仍没有明确的说法。
  如此多的沉淀资金都存放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中,势必会增大风险,对于信用不良的第三方来说,很难保证这笔资金不被非法利用,甚至有被转走的可能。
  4.资金安全的风险问题
  第三方网上支付整个过程都要在网络上完成。伴随着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网络安全也备受关注。各种计算机病毒与网络黑客时刻威胁着银行、网络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安全。用户在使用时,很有可能因为其网络平台技术漏洞而泄露个人信息,甚至会出现资金被盗的案件。
  三、完善我国网络第三方支付法律监管的对策
  (一)监管理念的选择
  第三方支付发展极其迅速,在制定相关的政策法规时必须考虑到其不断发展快速变化的特点,要结合电子商务的发展前景和方向,以保证政策法规的相对权威性与稳定性。同时,针对第三方支付行业制定的政策法规必须最大限度地保持全球的同步性,才能尽可能的提高第三方支付的经营效率,消除国与国之间的恶性竞争。
  在制定有关网络第三方支付的政策法规时应当尽可能充分考虑到第三方支付行业自身的技术特征,应考虑到政策法规的实际可操作性。对网络第三方支付的监管应当与鼓励相结合,使监管的政策法规推动电子商务经济发展,在不违背强制性规范的前提下,给予网络第三方支付尽可能充分的自由发展空间。
  除此之外,应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构建一个以政府监管为主、行业监管为辅的多方协作、多层监管的监管体系,从而有效避免监管职责不清、配合不足等情况。明确各个辅助监管部门的职责及权力范围,设立一个主要的监管机关,由其来总体统筹网络第三方支付的监管;同时根据网络第三方支付涉及金融领域、计算机技术领域等不同领域的特点,来确定若干个专业领域监管机构负责其各自领域的专业监管。专业监管部门应该加强与统筹监管部门的协调与配合,确定开立专门的会议制度,用于确保监管信息有效的交流与沟通。
  (二)监管主体的选择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的出台,明确了网络第三方支付领域的监管,中国人民银行对网络第三方支付企业开展的支付业务进行全程依法监控,但由于网络第三方支付行业的本身复杂性,就必须有其他部门配合央行进行协助监管。可以比照消费者协会建立一个网络第三方支付行业协会,这样行业协会具有主管监管部门所不具备的专业性。行业协会可以通过制定专业的行业自律规范,解决纠纷具体的机制,统一网络第三方支付机构的信用评价和投诉制度,这样不仅可以提高网络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社会信用度,而且还为消费者解决纠纷提供了一个新的有效途径。
  (三)建立完善的信息认证技术
  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发展,一方面带来了交易迅捷,另一方面却存在大量盗用、泄露个人信息获利的问题。第三方支付平台须严守客户个人信息保护制度,保护消费者隐私。此外,使用者也须提供真实的信息给第三方支付平台,可以借鉴电子签名的相关制度。大多数平台对卖家比较严格,审查卖家的个人信息、银行信息比较完善,却对买家要求宽松。因此需要建立起较为权威信息认证机构,在更大的范围内推广使用数字证书,争取实现在各大支付平台上的信息真实互通。(作者单位:哈尔滨工程大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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