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刑事执行制度的改革及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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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刑事执行制度是实现法律权威和正义的重要刑事制度。当前,我国刑事执行制度存在操作性不强、监督机构设置不合理、监督时间滞后、监督手段缺乏力度等问题。为了改变这种状况,需要在探索和改革的过程中结合国外刑事执行制度的优势,使其符合本土化特点。本文主要探讨在刑事执行制度过程中存在的不合理状况以及一些改革措施方面的建议,以期为后续的刑事执行制度改革与完善提供部分参考。
  关键词:刑事执行制度;改革策略;改革注意要点
   刑事诉讼执行制度主要指的是人民法院等执行机关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形式判决、裁定时应遵守的原则、程序,以及采取的措施方面的总称。完善刑事执行制度有助于保障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让合法权益得到伸张和维护,同时能够有效促进刑事执行公平公正,保证刑罚正确执行,避免违法犯罪活动蔓延。真正意义上为现代化的法治国家建设提供必要保证。本文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展开说明。
  一、我国当前刑事执行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刑事执行与刑事检察相分离
   我国刑事执行制度与刑事检察制度存在相互分离的情况,这导致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和监狱以及法院等各个机关的职权范围相互独立,各自行使对应的职责,在执行过程中显示出了高度的程序性特点,但在实际执行的过程中由于缺乏实践操作中存在模糊区域,导致部分执行机关为了逃避检察机关对刑事执行的合法监督,会在递交文件的过程中刻意拖延,导致检察机关难以起到监督作用。
   (二)執行主体分散导致执行效率低下
   我国的刑事执行制度借鉴前苏联经验基础上发展建立而来,在执行上主要由《刑法》、《刑事诉讼法》和《监狱法》三部法律规定。在刑事执行过程中的主体主要由监狱、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三者分别负责,尽管负责的案件性质存在一定差异,但不可否认的是这种安排也在一定程度上背离了资源集中管理的原则,由主要负责执法的公安机关和主要负责审判的人民法院负责监狱关押,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这些机构的额外资源支出,影响了其原本的职能发挥[1]。而各个机关在权限上存在一定的重叠状态,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各机关工作配合之间的难度。
   (三)立法规范衔接不畅
   法治社会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完善的法律意识;二是健全的法律体系;三是执法行为的规范化。现今的《刑法》主要规定刑罚方法与非刑罚方法两类,其中刑罚方法包括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和附加刑,而具体刑事执行法《监狱法》只规定了徒刑的执行步骤和方法,对于徒刑以外的刑罚的执行方法并未涉及到,且缺乏专门的法律法规对这些刑事处罚方法进行具体规范,导致在徒刑以外的刑事执行立法过程呈现无序化状态。
  二、刑事执行制度改革策略
   (一)刑事执行统一落实,执行主体收归监狱
   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本身各自有自己所需要负责的职务,公安机关要维持日常公共秩序,追查犯罪行为,而人民法院是专司审判职能的国家机关,这二者本身都有各自应当承担的职责,因此在执行过程中应将其原本的刑事执行权剥离出来,让他们在今后的工作当中专注于自身职能,避免一心多用的情况在此出现,集中全部精力做好社会治安维护以及专心发挥自身审判职能。同样,检察机关也不适宜负责承担关于执行主体的职责[2]。由于检察机关本身负责的是刑事诉讼活动当中的起诉阶段,且检察机关同时还对整个形势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由检察机关承担对刑罚的执行职能,容易造成职能划分不清,也容易导致整个机构自问自查,自己监督自己,致使整个监管过程形同虚设。
   而多出来的这部分职能应由监狱接手,让其承担起没收财产的执行任务以及执行机构应该享有的查封、冻结、扣押、拍卖资产的权力,同时负责接收犯人以及进行监管和看护,保证执行力度。
   (二)实施社区矫正补充刑罚执行制度,维护社会和谐
   在以往的刑罚制度执行过程中,存在片面重视监禁性刑罚而忽视非监禁性刑罚的情况,为了改善这种情况,真正在刑事执行过程中做到监禁刑与非监禁刑罚并重,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们主管全国的社区矫正工作,对于被判处管制和缓刑以及暂予监外执行和被裁定假释的人员实施社区矫正[3]。这一手段也是为了避免犯罪人员在监狱中被其他人员感染从而重新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情况的发生概率,让刑罚制度真正做到教化而非惩治的目的。
   在执行过程中,必须要加快立法,通过立法的方式保证社区矫正这一刑罚制度的法律依据,为司法行政机关履行指导管理职能推进社区矫正工作提供法律依据。除此之外,在社区矫正过程中,应坚持家庭与社区联合教育的方式,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教育矫正、监督管理和社会性帮扶,真正为社区矫正人员解决重新融入社会的问题和再就业的问题,避免社会冲突的加剧,维护社会和谐,降低刑罚执行成本的同时减轻社会负担,为社会和谐稳定发展提供助力。
   (三)完善刑罚的内容和种类,确保执法过程有法可依
   要想真正将中国建设为一个现代化的法治国家,让法治社会真正建立起来,除了加强普法宣传工作之外,更重要的是加强立法工作的展开,让执法机关在履行自身职责的过程中真正可以做到有法可依,例如在《监狱法》当中增设包括死刑、无期徒刑、拘役等刑罚方法在内的具体管控细则和处罚规范。除此之外在刑罚中还应存在责令具结悔过、训诫的程序以及保证措施,以及对劳动教养制度、强制戒毒制度以及未成年人的收容教养制度等。通过完善这部分的内容让权责分化以及执法过程本身能够更加契合法律的指导,从根本上避免执法权被滥用,为检察机关的监察工作展开提供法律依据[4]。
   (四)改革现有监外执行制度和减刑假释制度,遏制腐败发生
   现有的监外执行制度在刑罚执行的过程中属于刑罚的变通执行,这在一定程度上给予了不法分子暗箱操作的空间,让他们试图通过监外执行制度避免服刑。为避免此类情况再次发生,在立法上尽可能将现有的监外执行制度废除,转而实行另一种自由刑暂停执行制度,在凡人离开监狱的这段时间不计入刑期,而是让其暂时中断执行刑罚,当凡人的身体条件允许之后仍需要继续服刑,在这种情况下犯人试图以暂予监外执行的方式逃脱刑罚执行的可能性便不再存在[5]。
   除此之外,在判断减刑和假释程序的过程中,需要保证整个程序的司法化和正当化。为避免“权钱交易”等不法情况在减刑和假释过程中在此发生,需要有检察机关对整个减刑假释过程进行监督,避免不法交易的出现,同时在是否减刑的决定上,应由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并请求审核裁定。同时对整个减刑程序公开化,将减刑人员的名单进行公示,在公示后发布意见征求表,通过这种方式增强程序的公正性和公开性,有效遏制刑事执行制度中存在的权钱交易情况。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在刑事执行制度改革过程中,需要抓住问题的关键,同时对每项改革的后果进行综合考量,从法律上和程序上保证执行过程有法可依,从程序上降低腐败行为能够起到的影响,努力将中国打造为一个现代化的法治化国家,让人民生活安居乐业,稳定幸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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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金光辉.论我国监狱刑事执行检察制度的完善[J].法制博览,2019(01):80-81.
  [4]王畅,陈国华,任全.刑罚执行制度变革中新旧制度衔接问题研究——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为对象[J].犯罪与改造研究,2018(09):7-13.
  [5]郭鼎威.芬兰刑罚执行制度管窥[J].犯罪与改造研究,2018(03):76-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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