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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海洋环境污染也越来越呈现出多样性、复杂化的特征.目前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已在我国基本确立,但是涉及海洋环境污染方面的公益诉讼的规定仍然比较模糊,在司法实践中也暴露出诸多问题.我国目前关于海洋污染公益诉讼主体资格认定的相关制度并不能满足日趋复杂的海洋污染公益诉讼问题.因此,我国应当提出相对明确的行政机关环境公益诉讼资格、健全海洋污染公益诉讼过程中的具体制度以利于监察机关行事、适当放宽准入范围以利于社会环保组织的及时涉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