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法交易安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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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商品贸易的不断发展为我国社会经济增长创造了有利条件。在商品交易过程中,为了使得商品交易能够顺利开展,并保证交易的安全性,应当对民商法予以进一步完善,继而有利于我国经济的平稳发展。在当前的社会形势下,民商法突显了其法律秩序价值,促进了交易安全,当交易安全面临着冲突时。因此,本文针对民商法交易安全进行了全面的分析,从而发挥民商法在商品交易中的作用,推动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 民商法 交易 安全论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06.263
  一、交易安全的内涵
  对于交易安全而言,其有很多定义,不同学者有其各自的观点,部分学者认为交易安全和财产静态安全相反,其属于动态安全;然而,有的学者认为在法律法规的作用下,对商品交易加以指引或者是预测安全。另外,一些学者的观点是交易安全指的是和所有交易相关的安全。
  由此可以看出,交易安全的内涵具有广泛性,但无论从哪个角度讲,交易安全的内涵都有其独特的依据。
  此外,交易安全也可以这样理解,在履行相关财务义务时,主体转移财产权利时,能够对交易安全予以明确,并促使其具有合法性。从实质上讲,在交易中,交易安全对该过程起到了保护的作用。交易安全是我国民商法中的重要内容,但因为对交易安全的表述和内涵等有一定的差异,因而在对交易安全进行定义时,通常会不具有统一性,从中也体现了严格主义和公示主义的差异性,这些差异性的表现是有关法律法规的内容有很大的不同,因而也体现了商法对交易安全的保障性也有所差异。然而,从本质上看对交易安全的定义具有一致性,从而确保交易安全的有序性,为充分体现对交易安全进行保护的重要性,其不仅是保证市场得到有序运转的保障之一,也是规范市场的有利依据。
  总之,交易安全是法的安全,其在动态安全的范围内。也可以说交易安全对具有交易性质的法律行为进行保护,所以在一定程度上比较依赖于生效的交易主体。然而,在交易安全和静态的安全发生冲突时,从我国的现代民商法中能够看出,交易安全具有重要的地位。
  二、 交易安全在我国民商法中的主要地位
  (一)交易安全具有重要地位
  交易安全是我国民商法中的重要内容,将交易安全和静态安全加以划分,主要目的在于在交易安全个静态安全存在时,判定立法取向,也就是分析哪种安全在优先保护地位。在我国的民商法中,通产情况下,交易安全的地位优于静态安全,交易安全是主要的原则。
  随着时代的发展,我国的民商法不断完善,但从历史上讲,静态安全向交易安全转变,我国古代的主要法律是侵权法和刑法,所以法律具有以刑为主和诸法合体等特点,在交易处于不发达时期,静态安全的地位要优于交易安全。
  此外,梅因在对大量的法的历史进行考察过程中,在古代社会文明中,财产、合同法和继承法等不是十分完善,主要原因是在“父权”下,财产和土地等被家族内所接受,一旦分配需要在家族范围内实施分配,在此环境下,并不将其设置成任何权利和义务,而是遵循一定的原则,在诸多权利的压制下,在工商业经营者中,人们更加关注的是财产的静态安全,以及其所享受的归属感,所以可以看出静态安全的优越性。
  (二)交易安全与静态安全的一致和冲突
  交易安全与静态安全相比,二者并不是相悖的常态关系,而是具有相辅相成的联系。比如,甲是某物品的所有权人,如果甲将该物品转移给乙,那么,乙需要履行支付费用的义务,并获得了该物品的所有权,从中可以表现出静态安全和交易安全所呈现的一致性关系。从民商法中分析交易安全,甲将物品转让给乙时,表明了甲是所有权人,其享有所有物的权益,因而体现了甲的静态利益,在转移所有权时实现了安全性。同时,又呈现静态安全性。从法律角度来分析,甲享有权利处理物品,并且乙具有受让该物品的资格,那么,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在法律角度讲,由于甲有权利对物品进行处理,而且乙有资格接受该物品,所以甲和乙对对物品的交易生效,具备了买卖合同。在物品交易过程中,通过法律对交易加以约束,一旦一方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从而实现了交易的安全性,从而体现了交易安全和静态安全的一致性。但是,在一些情况下,将呈现相互抵触不能兼顾的状态,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对二者进行权衡,然后做出选择,需要指明的是静态安全是在交易前,所具有的静态利益安全,那么,一定要保证交易安全和静态安全有一致性,从而使得交易具有逻辑性。
  (三)现代民商法中突出交易安全的优势性
  在步入资本主义社会后,交易呈现出广泛性,在商业时期,一些房屋被改造成商铺,在繁荣的商业时代,交易量呈现逐步上升趋势,一些契约被遍布在社会生活中,为了交易的安全性,需要加强对交易安全的保护,为了解决日益严峻的交易安全问题,应当充分发挥法律的作用,所以各国对交易安全的法律调整予充分认知,从1808年的《发过商法典》到1888年的《西班牙民法典》等,这些法律中有关条文,都对和交易相关法律予以调整。在这一时期,交易安全并没有直观的在法律中表现出来,导致这些现象出现的原因并不是法律的滞后性,而是因为在该特定的历史时期所造成的 。
  四、 我国商法对保护交易安全规范进行完善的主要措施
  (一)加强对交易安全法的保护力度
  交易安全是我国民商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使得市场秩序更加规范,应当加强对交易安全法的保护力度,使得市场经济能够稳定发展,必须通过发挥我国民商法中的有关规定,对交易安全予以严格保护,遵循保护原则,将交易安全保护原则纳入到民商法立法中,从而为我国经济秩序的稳定性奠定良好基础 。为了弥补交易安全和司法实践未能有效的联系在一起,需要采取科学的措施对民商法中的交易安全加以保护,从而实现对交易安全的有效保护,采取的手段如下:
  第一,加强对程序和条件的控制。由于民商法中的交易安全保护的强制主义中,尚存在一些问题,尤其是对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交易安全的保护而言,对其要求还有一定的差异性。因此,必须对程序和条件等进行严格控制。通过设立简化的规则,然后根据准则主义,对交易安全予以有针对性保护,并结合具体的情况,对交易安全予以严格保护。在设立公司时,需要具有无效性认定的强制性规范。例如,在对保险业和证券业进行严格监管时,需要发货证券业协会和证券交易所的作用,一旦企业存在破产的状况,政府应当减少行政性手段的干预,从而使得交易主体对自身交易安全有深刻的提醒,继而实现对自身利益的有效维护,通过对交易时存在的风险进行分析,从而为民商法中交易安全的合理保护创造有利条件 。   总之,政府应该发挥政策的引导性作用,政府通过减少干预行为,进而有利于交易风险性降低,对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奠定良好基础。
  第二,保证交易安全的公示性。从我国的民商法中看出,存在着交易安全保护的公示主义,虽然民商法对公示有了较多的规定,但公示的范围和力度还存在诸多不足之处,尤其是公示欠缺实效性,如果有些企业信息变更,存在着公示不及时和公示范围和力度不足的状况,导致利益交易的主体未能及时获取相关信息,因而不利于对交易行为所存在的风险予以正确的评估,从而降低了交易的安全性 。
  为了使得民商法中的交易安全能够得到有效保护,需要对公示进行规范,通过对公示的内容予以明确,对于企业变更信息而言,交易主体主动提供自身的变更信息,使得交易对方对变更信息情况有详细的了解,从而最大限度的增强交易的安全性,实现对交易安全的有效保护。
  (二)完善网络交易法规
  随着科学技术水平的不断提升,为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打下了坚实基础,在对交易安全进行保护时,需要完善网络交易法规,从而确保在网络交易中具有安全性和可靠性。在我国的民商法中,应当补充电子商务法规和网络交易法规,在原有民商法的基础上,结合网络交易的特点,在对交易安全加以保护的同时,制定与网络交易相关的法律法规。比如,《电子签名商务法案》和《电子交易法令》等法律法规,并对与网络交易不适应的法律法规进行调整和修正,与合同相关的内容一定要以书面形式展现,使得网络交易的内容在法律中有具体的规范,为提升交易安全性创造有利条件 。
  (三)明确相关主体的责任
  在我国商法对保护交易安全规范进行完善过程中,应当明确相关主体的责任,从而对交易安全进行有效保护。在我国的民商法中,对于交易安全保护具有严格的责任主义,在建立公司法期间,由于未能落实董事监事的责任,而且没有意识到验资机构在验资中的相关民事责任,因而交易的安全性难以保证。因此,为了对交易安全进行科学的保护,应当对公司法加以修改,从而促进相关主体的责任得以落实。同时,对于董事和监理、经理等违反公司章程和法规的行为,必须对其责任予以明确 。由于证券法只是对证券私募发行以及存在的虚假情况作出了民事责任规定,但还存在诸多不足之处。因此,为了解决该问题,应当将证券民事责任的适用范围予以扩大化。并完善有关责任机制。在明确责任主体的责任过程中,需要从交易安全的风险角度出发,将风险具体到相关责任人中,那么,有关责任人对其责任有深入了解后,就能够认真履行其职责,从而使得监管和评估阶段的交易安全性有明显提升。总之,在对民商法中的交易安全进行有效保护期间,通过明确相关主体的责任,为交易安全保护提供了有利保障。
  五、结语
  为了维护市场秩序,我国加大了立法力度,对法律体系的完善予以高度重视。民商法作为法律的一种,其作用在于对公民的财产和商品交易加以法律保护,确保公民交易具有安全性,维护其合法权益,继而在一定程度上促进我国社会经济能够实现可持续发展。在民商法中,一个十分主要的概念就是交易安全,其是现代民商法的主要价值体现,通过发挥交易安全的作用,从而为我国市场经济的稳定性增强打下坚实基础。
  注释:
  王喆.探析民商法中的外观主义与交易安全保护.法制博览.2015(10).256-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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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忠禹.论诚实信用原则与电子商务交易安全保障机制.江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43(3).4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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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考文献:
  [1]覃永红.民商法中的外观主义与交易安全保护.青年与社会.201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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