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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我于2003年8月6日被本市一公司聘用.经3个月试用合格.转为正式工。2004年1月我结婚。同年5月.我怀孕。10月10日.公司以孕妇不能正常从事工作为由.解除与我的劳动合同。11月1日,我向法院起诉.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我生完孩子后,于2005年5月8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再次要求确认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行为无效.仲裁委员会查明事实后.裁决驳回仲裁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