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自《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以来,温州中小企业的劳动关系一直在往好的方向发展。不少企业认为这部法律的实施,对企业内部来说,有利于增强企业凝聚力和职工的归属感;对企业外部而言,有利于增强企业竞争的公平性,同时也有利于改善投资环境。但也有一些企业认为,《劳动合同法》的法律规定内容太超前,不适应温州非公有制经济特点,尤其对中小企业的发展有一定的影响。部分业主甚至误解《劳动合同法》只是注重对劳动者权益的维护,而没有兼顾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面对《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在温州创业的部分劳动者对《劳动合同法》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所做出的强制性规范要求,也持不理解甚至抵触情绪。
针对这些有碍于劳动关系和谐发展的典型现象,本文做一浅析,并对存在问题提出个人建议。
三大悖论
悖论之1:《劳动合同法》实施给企业经营带来成本上升,造成以劳动密集型为主的温州中小企业生存困难,进而影响劳动关系稳定。
在调查中,一些中小企业主向笔者反映,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企业与每个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必须为全部员工缴纳“四金”,仅此支出,温州企业每年人均人力成本将增加 5000元左右。该项成本的支出对一些生产经营上规模、用工管理规范化的企业单位影响不大。然而,对以劳动密集型为主的温州广大中小企业而言,由于其利润链是建立在低人力成本基础上的,《劳动合同法》打破了其原来的成本构成和计算模式,合理回归的人力成本使其实际获利空间变小。以温州服装加工行业为例,法定“四金”的支出所带来的人力成本增加,已把普通服装单件加工利润从原来的 2~3元之间,压缩到目前的 1元左右。又如,自《劳动合同法》颁布之后,原本在周末工作的时间将被当作加班费两倍计算。这就意味着《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在月薪不变的情况下,按温州目前劳动力市场平均工资价位,企业每个月支付给每个员工的工资要增加 400元左右,一年就需多支付 4800元。所有这些,对温州的不少中小企业的经营和发展带来了一定压力。根据温州市有关协会调查,在得不到新利润点有效支持的情况下,面对企业利润空间极大的压缩状况,目前温州有一部分中小企业已处于关、停、半停工状态。
因此,一些企业便产生了是《劳动合同法》实施给企业经营带来成本上升,造成中小企业生存困难,进而影响劳动关系稳定的错误认识。
悖论之2:《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用工模式不适合温州地方特色。
《劳动合同法》彻底颠覆了温州企业传统的“约定俗成”用工模式。长期以来,温州的中小企业劳动关系都是采用员工和工厂先口头约定工资价格,后劳动者本人直接来上班的用工模式,企业和劳动者双方一般都不签署劳动合同。在这样“约定俗成”的模式里,廉价劳动力和超长工作时间一直是温州不少中小企业产品具有价格竞争力的“秘密武器”。但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如此,企业如再按照原来的用工模式,其成本远超出其承受能力。调查中,笔者还发现,由于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心存误解,温州部分企业担心一旦与员工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要对劳动者长期、终生负责,用人单位责任太大且很难管理。所以,企业“谨慎”用工行为不在少数。于是,一些企业用人单位片面认为《劳动合同法》规范用工模式,限制了企业用工的灵活性,不利于劳动关系的和谐构建。
悖论之3:《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权益保护的突出变化,并没有让员工感到满意。
《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权益保护有了新的突出变化,然而在温州打工挣钱的一些劳动者却不怎么领情。具体表现在,一是一些企业员工不愿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他们将现有工作视为临时性的,不愿意将自己依附在一家企业中,也不愿意长期从事某一项工作。他们错误地认为一旦与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自己就会失去选择用人单位的“自由”,劳动合同不是保护自己的“护身符”,而是束缚自己换东家的障碍。二是《劳动合同法》大幅度增加的员工福利,并没有让企业工人感到“满意”。温州某公司的一份内部材料显示,在企业用人单位积极依法缴纳养老保险时,相当一部分外来务工人员却表现得非常消极,甚至采取抵触的态度。这是因为,一些外来务工者错误地认为,按《劳动合同法》规定,自己每个月要交养老保险费 100多块钱,届时退保,自己只能拿到缴纳的那部分 (工资的8%),企业所交的拿不到 (工资的20%)。同时,社保要累计缴费 15年,退休后才能拿到养老金,且保费只能在浙江省内转移,自己很“吃亏”。所以,很多员工不愿依法缴纳。
五点建议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建立稳定、和谐的温州中小企业劳动关系,一方面要兼顾企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合法权益,另一方面要通过运用经济、法律、行政和舆论等多种手段,多方位、多角度、循序渐进,积极认真贯彻实施好《劳动合同法》。
第一,政府相关部门要将劳动关系管理的重点转向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就温州而言,民营经济已经占企业的大多数,占非农就业的大多数,也占劳动争议案件的大多数。由于中小企业劳动关系具有市场性强、变动性大、规范性弱、行政执行难、监管不易等特点,政府在对该类企业进行劳动关系监管时,应与传统公有制经济和大中型企业有所区别,以行之有效的个性化手段,积极引导广大中小企业尽快实现劳动关系的规范、有序、协调、和谐、稳定发展。
第二,完善政策,从就业是劳动者的第一劳动权益角度出发,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积极推动中小企业增加就业岗位。就经济发展趋势而言,强资本、弱劳工的状况在相当长时期内存在。国家在制定劳动政策、加强劳动监管、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依法引导和保护企业的灵活用工机制的同时,还应通过宏观管理手段,引导温州地区产业结构的改良,将以劳动密集型为主要特征的中小企业,逐步过渡到以技术为核心竞争力的新兴企业,使劳动关系在稳定的经济环境下得以构建和发展。
第三,按企业类型特点分类,有序地推行劳动合同制度。认真执行《劳动合同法》,提高合同签订率和监督执行力是完全必要的。但应根据温州大中型企业少、小型企业多的特点进行相关分类,有序地推行劳动合同制度。例如,对有一定规模和岗位工作相对比较稳定的企业,可大力推行集体合同制、扩大劳动合同签订率、规范合同内容、严格监督合同执行。对一些小企业和只有十几人的微型企业,则通过提供比较灵活、简明的合同制度的方式,一方面使这些用人单位在用工管理中能有法可依,另一方面能方便双方履行合同,有利于提高合同签订率和监督合同执行。
第四,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和全面提升员工职业素养。就劳动者而言,在政府及用人单位向其积极宣传《劳动合同法》的同时,还应引导劳动者发扬积极奉献的新主人翁精神。同时,企业也应与时俱进,及时完善和建立先进的企业文化。努力将企业管理由目前的制度化管理,逐步过渡到文化管理模式。在以人为本的前提下,使企业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的雇佣关系,转变为合作关系,将员工的职业规划和企业的发展目标紧密结合起来,使劳动关系在新的层面上得以和谐发展。
第五,在积极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的同时,可针对中小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特点,对其实行“低进低保”弹性参保政策,使其在缴费的基数、费率和方式上有灵活性和可操作性。同时,应尽快拿出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困难的具体措施,使《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国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劳动者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制度”成为现实。
(作者单位:温州市瀚德职业培训学校)
针对这些有碍于劳动关系和谐发展的典型现象,本文做一浅析,并对存在问题提出个人建议。
三大悖论
悖论之1:《劳动合同法》实施给企业经营带来成本上升,造成以劳动密集型为主的温州中小企业生存困难,进而影响劳动关系稳定。
在调查中,一些中小企业主向笔者反映,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企业与每个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必须为全部员工缴纳“四金”,仅此支出,温州企业每年人均人力成本将增加 5000元左右。该项成本的支出对一些生产经营上规模、用工管理规范化的企业单位影响不大。然而,对以劳动密集型为主的温州广大中小企业而言,由于其利润链是建立在低人力成本基础上的,《劳动合同法》打破了其原来的成本构成和计算模式,合理回归的人力成本使其实际获利空间变小。以温州服装加工行业为例,法定“四金”的支出所带来的人力成本增加,已把普通服装单件加工利润从原来的 2~3元之间,压缩到目前的 1元左右。又如,自《劳动合同法》颁布之后,原本在周末工作的时间将被当作加班费两倍计算。这就意味着《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在月薪不变的情况下,按温州目前劳动力市场平均工资价位,企业每个月支付给每个员工的工资要增加 400元左右,一年就需多支付 4800元。所有这些,对温州的不少中小企业的经营和发展带来了一定压力。根据温州市有关协会调查,在得不到新利润点有效支持的情况下,面对企业利润空间极大的压缩状况,目前温州有一部分中小企业已处于关、停、半停工状态。
因此,一些企业便产生了是《劳动合同法》实施给企业经营带来成本上升,造成中小企业生存困难,进而影响劳动关系稳定的错误认识。
悖论之2:《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用工模式不适合温州地方特色。
《劳动合同法》彻底颠覆了温州企业传统的“约定俗成”用工模式。长期以来,温州的中小企业劳动关系都是采用员工和工厂先口头约定工资价格,后劳动者本人直接来上班的用工模式,企业和劳动者双方一般都不签署劳动合同。在这样“约定俗成”的模式里,廉价劳动力和超长工作时间一直是温州不少中小企业产品具有价格竞争力的“秘密武器”。但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如此,企业如再按照原来的用工模式,其成本远超出其承受能力。调查中,笔者还发现,由于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心存误解,温州部分企业担心一旦与员工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要对劳动者长期、终生负责,用人单位责任太大且很难管理。所以,企业“谨慎”用工行为不在少数。于是,一些企业用人单位片面认为《劳动合同法》规范用工模式,限制了企业用工的灵活性,不利于劳动关系的和谐构建。
悖论之3:《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权益保护的突出变化,并没有让员工感到满意。
《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权益保护有了新的突出变化,然而在温州打工挣钱的一些劳动者却不怎么领情。具体表现在,一是一些企业员工不愿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他们将现有工作视为临时性的,不愿意将自己依附在一家企业中,也不愿意长期从事某一项工作。他们错误地认为一旦与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自己就会失去选择用人单位的“自由”,劳动合同不是保护自己的“护身符”,而是束缚自己换东家的障碍。二是《劳动合同法》大幅度增加的员工福利,并没有让企业工人感到“满意”。温州某公司的一份内部材料显示,在企业用人单位积极依法缴纳养老保险时,相当一部分外来务工人员却表现得非常消极,甚至采取抵触的态度。这是因为,一些外来务工者错误地认为,按《劳动合同法》规定,自己每个月要交养老保险费 100多块钱,届时退保,自己只能拿到缴纳的那部分 (工资的8%),企业所交的拿不到 (工资的20%)。同时,社保要累计缴费 15年,退休后才能拿到养老金,且保费只能在浙江省内转移,自己很“吃亏”。所以,很多员工不愿依法缴纳。
五点建议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建立稳定、和谐的温州中小企业劳动关系,一方面要兼顾企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合法权益,另一方面要通过运用经济、法律、行政和舆论等多种手段,多方位、多角度、循序渐进,积极认真贯彻实施好《劳动合同法》。
第一,政府相关部门要将劳动关系管理的重点转向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就温州而言,民营经济已经占企业的大多数,占非农就业的大多数,也占劳动争议案件的大多数。由于中小企业劳动关系具有市场性强、变动性大、规范性弱、行政执行难、监管不易等特点,政府在对该类企业进行劳动关系监管时,应与传统公有制经济和大中型企业有所区别,以行之有效的个性化手段,积极引导广大中小企业尽快实现劳动关系的规范、有序、协调、和谐、稳定发展。
第二,完善政策,从就业是劳动者的第一劳动权益角度出发,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积极推动中小企业增加就业岗位。就经济发展趋势而言,强资本、弱劳工的状况在相当长时期内存在。国家在制定劳动政策、加强劳动监管、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依法引导和保护企业的灵活用工机制的同时,还应通过宏观管理手段,引导温州地区产业结构的改良,将以劳动密集型为主要特征的中小企业,逐步过渡到以技术为核心竞争力的新兴企业,使劳动关系在稳定的经济环境下得以构建和发展。
第三,按企业类型特点分类,有序地推行劳动合同制度。认真执行《劳动合同法》,提高合同签订率和监督执行力是完全必要的。但应根据温州大中型企业少、小型企业多的特点进行相关分类,有序地推行劳动合同制度。例如,对有一定规模和岗位工作相对比较稳定的企业,可大力推行集体合同制、扩大劳动合同签订率、规范合同内容、严格监督合同执行。对一些小企业和只有十几人的微型企业,则通过提供比较灵活、简明的合同制度的方式,一方面使这些用人单位在用工管理中能有法可依,另一方面能方便双方履行合同,有利于提高合同签订率和监督合同执行。
第四,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和全面提升员工职业素养。就劳动者而言,在政府及用人单位向其积极宣传《劳动合同法》的同时,还应引导劳动者发扬积极奉献的新主人翁精神。同时,企业也应与时俱进,及时完善和建立先进的企业文化。努力将企业管理由目前的制度化管理,逐步过渡到文化管理模式。在以人为本的前提下,使企业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的雇佣关系,转变为合作关系,将员工的职业规划和企业的发展目标紧密结合起来,使劳动关系在新的层面上得以和谐发展。
第五,在积极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的同时,可针对中小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特点,对其实行“低进低保”弹性参保政策,使其在缴费的基数、费率和方式上有灵活性和可操作性。同时,应尽快拿出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困难的具体措施,使《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国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劳动者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制度”成为现实。
(作者单位:温州市瀚德职业培训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