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律制度变迁:中央地方的竞争与合作(1980—2000)

来源 :中外法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YISHUIXIAOFENG2501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从宪法规定及理论上,中国实行单一制的民主集权制,并没有明确的中央与地方分权。一般认为国家的政策、法律应在各地有着基本同样的执行。但自改革开放以来的诸多政策是以“放权让利”为起点和重要内容的,特别在财政领域,这对中央地方关系的观念和实践均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学界从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等方面对此有许多深入的探讨,也有许多论者在法学上讨论中央地方关系,以中央地方关系的理想模式或实践运作为讨论的主题,以宏观或微观的具体法律制度、理论为着眼点,研究这些理论、法律制度对处理中央地方关系的适当性和有效性。
其他文献
近年以来,有关诉讼程序价值的研究取得了一些进展。由于程序正义被普遍认为具有独立于实体正义的价值,而遵守法律程序的正当性也得到了相当程度的论证,因此,那种“重实体、轻程序”、“重裁判结果、轻诉讼过程”的观念,至少在理论上得到了显著的改善。然而,实体
在整个法律科学中,“证据法学”并不具有太高的地位。论学科分类,它至今都不被视为一门独立的法学学科,而只能依附在三大诉讼法学之中;论学科定位,它至今在官方所定的“基干法学课程”中都没有一席之地。然而,证据问题在诉讼法学中又是极为重要的,甚至可以说,“证据问题实为诉讼法学之中心问题”。近年
1937年7月7日,卢沟桥事变爆发,平津陷于日寇,北方各大学纷纷南迁。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南开大学奉教育部命令于长沙联合筹设新校,定名为长沙临时大学。以北京大学校长蒋梦麟、清华大学校长梅贻琦、南开大学校长张伯苓、湖南教育厅长朱经农、湖南大学校长皮宗石
1949年下半年,北大法学院在校本科生总计436人,其中法律系人数最多,为190人。政治学系79人,经济学系167人。法律系在校本科生共四个年级,1946级共67人,1947级62人,1948级37人,1949级新生24人。另外法律学研究所于1948和1949年各招收研究生一名,故法律系在校学生共192人。当时的法学院院长为钱端升(汤用彤代)、法律系主任费青(黄觉非代)、政治学系主任王铁崖、经济系主任樊弘。法学院教师共39人,分别是法律系教师13人,政治系教师10人,经济系教师16人。其中,法律系教授6人
新中国的法律传统与共产党的国家政权建设紧密相连,形成了政法不分、互相配合的政法传统。这一传统下形成的信访制度对新中国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影响深远。缠讼是当前我国司法实践面临的一个重大问题,但尚未引起学者的足够重视,实务界对它的认识还停留在现象层面。这种简单的认识无法使我们将缠讼与中国封建社会中某些时代、特定地方民间“好讼之风”区别开来;将缠讼与当今社会中受“起诉你的邻人”之鼓动的“滥讼行为”区别开来:将缠讼与西方社会某个历史时期的“诉讼爆炸”区别开来。
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颁布近一百年后,世界上又诞生了另一部伟大的民法典——《德国民法典》。在为世界民法典之林增添一部杰作的同时,这部著名的法典也给人平添了一丝侵权行为法领域中的烦恼。因为该民法典第823条第1款规定:“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的生命、身体、健康、自由、所有权或其他权利者,对被害人负损害赔偿的义务。”从此,侵权行为法学者不得不花费大量的精力与智慧在“过错(fault;Verschulden)”与“违法性(unlawfialness;Rechtswidrigkeit)”这两个概念之间周旋,
在美国,律师一直是一个令人垂涎的黄金职业。翻阅美国百余年来诸多风云人物的个人档案不难发现,其中大都有过做律师的经历。美国历届总统中有23位、历届州长中的过半数曾做过律师;美国历届参议员中的绝大多数、众议员中的三分之二为律师出身。此外,美国的法官一般要从律师中遴选,检察官一般都由持有律师资格的人担任。简而言之,律师构成了美国社会中最为富有、也最具权势的群体:他们不仅仅在国会、政府和法院当中占据要职,在商业活动里频频现身,而且在人们的公共生活中也起着主导作用。以至于有人直截了当地说:当今的美国,乃是律师的国家
对于自然资源相对贫乏、人口众多的日本来说,在日益激烈的国际竞争环境中将如何生存,一直是缠绕在日本政府和国人心头无法释怀的情结。为了提升整个日本社会经济和生产的国际竞争力,为了日本未来的生存和发展,2002年2月14日,日本首相小泉纯一郎(Koizurmi)
2002年牡丹江的“国内辩诉交易第一案”在刑事司法领域掀起了轩然大波,根本原因在于人们发现在刑事司法过程中,控辩双方除了对抗之外居然有基于权利处分的诚信合作,还可以就罪刑问题私下协商,在诉讼中作出有罪妥协:而且,这种具有后结构主义观念的司法现象在我国并不鲜见,自1996年新刑事诉讼法颁行以来,立法者与实务界自觉不自觉地作出的许多努力,如确立简易程序、实践普通程序简化审、倡导证据开示制度等等,都是一反“控辩双方誓不两立”之常态,致力于寻求利益间的协商、交换与正义的妥协。
在依法治国目标的指引下,我国正经历着法律在社会中功能逐渐增大的“法化现象”,诉讼和审判作为实现公民权利的最终和最重要的手段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和重视,尤其是我国目前正处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过程中,社会的治理方式发生了重大变化,社会治理过程对司法作用的仰赖空前增强,司法必须面对和处理社会转型所带来的各种矛盾和冲突。但与此同时,我们又会发现,司法在实践中存在一定的限度,现实中的司法既可能偏离立法者对司法的要求和期盼,也可能与当事人理想中司法万能的形象发生偏差。在这里,我们首先考察两个现实的案例,然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