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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2010年12月29日,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发生了一起杀人案件。2011年1月4日,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区分局民警协助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区分局侦查员到杀人案重大犯罪嫌疑人刘建民之弟家(位于泰山区分局辖区内某干休所)调查取证。在取证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刘鲁民、刘建军(二人均为刘建民胞弟)对前来调查及围追堵截的公安人员和周围群众进行袭击,导致三位民警肖斌、夏波、齐海洪及协警李良死亡,另外还有两位民警、一位协警和两名群众受伤。
一、1.04泰安袭警案的几点思考
在办理此次协查案件的过程中,至少以下几个问题值得我们进一步思考。
(一)请求方和协助方民警均没有调取犯罪嫌疑人刘建民的户籍资料或者核实其家庭成员的情况。如果双方民警有一方调查过刘建民的户籍资料或者其家庭成员的信息,就会发现刘鲁民和刘建军有过前科,就会提高警惕。如果进一步采取调查措施(如确定案发时刘鲁民和刘建军的去向),甚至会判断出刘建军具有作案嫌疑.至少不会在没有做好安全准备和携带武器的情况下贸然去惊动对方。
(二)请求方和协助方均没有调查了解刘鲁民和刘建军的情况。德城区分局和泰山区分局的民警是在杀人案其他嫌疑人没有完全确定的情况下去刘家了解刘鲁民和刘建军的情况,但是对于所找的刘鲁民和刘建军为什么没有进行调查。其实只要稍微了解一下,就会知道刘家在干休所的名声不好,刘氏兄弟均有过前科且暴力倾向严重.去往调查遇到反抗的可能性是相当大的。
(三)请求方德城区分局民警可否将犯罪嫌疑人刘建民以及可能存在其他犯罪嫌疑人的情况告知协作方泰山区分局民警。在现行的司法体制下,地方保护主义在一定程度上是存在的。所以,在协查过程中,请求方隐蔽案件细节和背景也是正常的。但是对于一些关键信息,如案件是否存在其他犯罪嫌疑人、所找人员的具体情况等.是不能隐瞒的,因为还有协作方干警在协助办案,要让协作方有充分的准备,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四)协作方泰山区分局民警是否要求请求方德城区分局民警详细告知其案情以及可能存在其他犯罪嫌疑人的情况。协作方泰山区分局民警是否主动向请求方德城区分局民警了解有关案情,比如对刘鲁民和刘建军了解多少,是否调取其户籍资料等。如果还不掌握,是否需要进一步去干休所找有关人员了解刘鲁民和刘建军的具体情况。司法实践当中,经常发生这样的情况,协作方以为是请求方的案子,与他们无关,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有些东西还是不要问清楚地好,随便应付一下就了事了。
(五)对调查人所属区域,即干休所的情况没有进行调查了解。该干休所的住户都是部队离退休高级干部及其家属,属于比较敏感的地方。由于种种的特殊原因,当年收缴枪支的时候,干休所住户的枪支并没有完全收缴,许多住户家中现在还存在猎枪。在这种情况下.刘家中是否还存有猎枪呢,况且刘建军还曾经使用猎枪杀过人。
二、办理反贪协查案件中应注意的问题
应该说,上文几点反思非常值得检察机关反贪干警深思.我们是否在日常的反贪协查工作中也或多或少的存在那些情况?如果存在,应当如何改进?我们认为,应当采取如下的措施来不断加强反贪协查工作:
(一)对反贪协查案件的安全问题应当更加重视。虽然反贪协查不像公安等侦查机关那样需要面对暴力倾向很严重的犯罪分子,而是与素质相对较高、人身危险性较小的官员或者行贿的商人等打交道。但这并不等于没有发生安全事故或者意外事件的可能。所以,协查之前一定要考虑周全,要进行全面的了解,掌握详尽的信息,做好各种安全预案和保护方案,避免发生安全事故,尤其是干警伤亡事故。
(二)进一步完善相关的反贪协查工作规定。当前指导侦查协作工作的主要依据是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0年发布的《人民检察院侦查协作的暂行规定》。该文件已经“暂行”了10年,不仅条款数量少,而且很多内容规定得很模糊,在侦查实践中难以操作建议各级检察机关尽快总结经验,制定新的、更为详细、可操作性更强的侦查协作规定,以适应当前职务犯罪侦查的现状,更好地发挥检察机关侦查一体化的作用。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侦查协作相关规定之前,有条件的地方检察机关可以先尝试制定一些规则来指导协查工作。
(三)请求方原则上要将案情通过适当的方式告知协作方。反贪侦查所面对的人员大部分都是在当地有影响、能量很大的官员或者老板.因此请求方存在泄密的顾虑是正常的,司法实践当中也曾经出现过在协查过程中跑风漏气的现象。但如果不把案情告知协作方,协作单位的领导和协查干警因为对案情不了解、心理没底,在协作过程中就会畏首畏尾、缩手缩脚,比如会担心请求方检察机关以立案插手经济纠纷、影响当地企业稳定、出现安全事故等情况。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协查的效率和效果。对于保密问题,可以通过适当控制知情的范围的办法来解决,至少协作单位的领导应当心中有数、清楚整个案件的情况,以便能够对协查工作提供有力的支持,提高侦查效率,保证办案安全。当然,如果请求方确实因为案件保密的原因而不能说明的,必须报经至少省级检察机关协调。而且在这种情况下,还应当尽量让请求方的于警自行进行侦查活动,协作方就不再参与,最多只是在一旁起证明作用.比如叫门、抓捕等最好由请求方干警负责。在案情需要保密的情况下,让请求方干警顶到前面,能够迫使他们提高警.惕,因为那关系到他们自身的安全。
(四)检察机关和反贪干警都要从思想上重视协查工作。要树立正确的侦查协作观念,要认识到协查不仅是协查一线干警之间的事,更关系协查单位之间合作关系。有关领导在协查过程中要主动出面协调关系、提供支持、告知对方案件的具体情况等,不要把协查工作都推到一线干警身上。每一位反贪干警也要学习相关的侦查协作规定,熟悉协查业务。因为协查不仅与自身有关,还涉及到兄弟单位协查干警的安全。
(五)来函原则上只能调取实物证据,不能要求协作方干警单方面去找有关人员。因为协作方干警毕竟不是案件承办人,没有经手过案件材料和不清楚案件发生的具体背景,单方面行动容易发生失误。只要是找人,不管是犯罪嫌疑人还是证人.请求方都必须派干警亲自前往,与协作方干警一起来完成问话事项。
(六)要求先协查后补办手续,原则上不允许。除非经过省级以上检察机关协调,且来函明确说明先协查后补办手续的具体原因,如证人可能出国、物证有可能灭失等。
(七)如果请求方是要求协助找人的.协作方一定要向请求方问明所传唤、拘留或者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查找的证人以及相关人员的详细情况.包括人身危险性、有无反抗的可能、是否带有保镖、所属区域的复杂性、会不会遭遇围攻等等。如果请求方因为时间紧等原因还没有掌握所找人员的具体情况,那最好事先就要进行摸排,弄清楚各方面的状况,千万不要贸然过去。而只要所找的犯罪嫌疑人或证人存在人身危险性或者可能会出现诸如围攻等意外事件的,就要考虑商请法警队甚至公安部门携带武器装备协助执行。
三、结语
随着犯罪分子反侦查意识和能力的不断增强,贪污贿赂犯罪的跨区域性越来越明显,协查案件也越来越多,侦查协作已经成为检察机关充分发挥侦查一体化优势的重要途径。1.04泰安袭警案虽然是发生在公安机关侦查活动过程中,但其反映出的问题对反贪协查工作也是非常值得深思和借鉴的。我们反贪干警一定要汲取1.04泰安袭警案的惨痛教训,无论是作为请求方还是协作方,都要认真对待侦查协作事项.做好各项准备工作,避免出现类似事件。
一、1.04泰安袭警案的几点思考
在办理此次协查案件的过程中,至少以下几个问题值得我们进一步思考。
(一)请求方和协助方民警均没有调取犯罪嫌疑人刘建民的户籍资料或者核实其家庭成员的情况。如果双方民警有一方调查过刘建民的户籍资料或者其家庭成员的信息,就会发现刘鲁民和刘建军有过前科,就会提高警惕。如果进一步采取调查措施(如确定案发时刘鲁民和刘建军的去向),甚至会判断出刘建军具有作案嫌疑.至少不会在没有做好安全准备和携带武器的情况下贸然去惊动对方。
(二)请求方和协助方均没有调查了解刘鲁民和刘建军的情况。德城区分局和泰山区分局的民警是在杀人案其他嫌疑人没有完全确定的情况下去刘家了解刘鲁民和刘建军的情况,但是对于所找的刘鲁民和刘建军为什么没有进行调查。其实只要稍微了解一下,就会知道刘家在干休所的名声不好,刘氏兄弟均有过前科且暴力倾向严重.去往调查遇到反抗的可能性是相当大的。
(三)请求方德城区分局民警可否将犯罪嫌疑人刘建民以及可能存在其他犯罪嫌疑人的情况告知协作方泰山区分局民警。在现行的司法体制下,地方保护主义在一定程度上是存在的。所以,在协查过程中,请求方隐蔽案件细节和背景也是正常的。但是对于一些关键信息,如案件是否存在其他犯罪嫌疑人、所找人员的具体情况等.是不能隐瞒的,因为还有协作方干警在协助办案,要让协作方有充分的准备,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四)协作方泰山区分局民警是否要求请求方德城区分局民警详细告知其案情以及可能存在其他犯罪嫌疑人的情况。协作方泰山区分局民警是否主动向请求方德城区分局民警了解有关案情,比如对刘鲁民和刘建军了解多少,是否调取其户籍资料等。如果还不掌握,是否需要进一步去干休所找有关人员了解刘鲁民和刘建军的具体情况。司法实践当中,经常发生这样的情况,协作方以为是请求方的案子,与他们无关,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有些东西还是不要问清楚地好,随便应付一下就了事了。
(五)对调查人所属区域,即干休所的情况没有进行调查了解。该干休所的住户都是部队离退休高级干部及其家属,属于比较敏感的地方。由于种种的特殊原因,当年收缴枪支的时候,干休所住户的枪支并没有完全收缴,许多住户家中现在还存在猎枪。在这种情况下.刘家中是否还存有猎枪呢,况且刘建军还曾经使用猎枪杀过人。
二、办理反贪协查案件中应注意的问题
应该说,上文几点反思非常值得检察机关反贪干警深思.我们是否在日常的反贪协查工作中也或多或少的存在那些情况?如果存在,应当如何改进?我们认为,应当采取如下的措施来不断加强反贪协查工作:
(一)对反贪协查案件的安全问题应当更加重视。虽然反贪协查不像公安等侦查机关那样需要面对暴力倾向很严重的犯罪分子,而是与素质相对较高、人身危险性较小的官员或者行贿的商人等打交道。但这并不等于没有发生安全事故或者意外事件的可能。所以,协查之前一定要考虑周全,要进行全面的了解,掌握详尽的信息,做好各种安全预案和保护方案,避免发生安全事故,尤其是干警伤亡事故。
(二)进一步完善相关的反贪协查工作规定。当前指导侦查协作工作的主要依据是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0年发布的《人民检察院侦查协作的暂行规定》。该文件已经“暂行”了10年,不仅条款数量少,而且很多内容规定得很模糊,在侦查实践中难以操作建议各级检察机关尽快总结经验,制定新的、更为详细、可操作性更强的侦查协作规定,以适应当前职务犯罪侦查的现状,更好地发挥检察机关侦查一体化的作用。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侦查协作相关规定之前,有条件的地方检察机关可以先尝试制定一些规则来指导协查工作。
(三)请求方原则上要将案情通过适当的方式告知协作方。反贪侦查所面对的人员大部分都是在当地有影响、能量很大的官员或者老板.因此请求方存在泄密的顾虑是正常的,司法实践当中也曾经出现过在协查过程中跑风漏气的现象。但如果不把案情告知协作方,协作单位的领导和协查干警因为对案情不了解、心理没底,在协作过程中就会畏首畏尾、缩手缩脚,比如会担心请求方检察机关以立案插手经济纠纷、影响当地企业稳定、出现安全事故等情况。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协查的效率和效果。对于保密问题,可以通过适当控制知情的范围的办法来解决,至少协作单位的领导应当心中有数、清楚整个案件的情况,以便能够对协查工作提供有力的支持,提高侦查效率,保证办案安全。当然,如果请求方确实因为案件保密的原因而不能说明的,必须报经至少省级检察机关协调。而且在这种情况下,还应当尽量让请求方的于警自行进行侦查活动,协作方就不再参与,最多只是在一旁起证明作用.比如叫门、抓捕等最好由请求方干警负责。在案情需要保密的情况下,让请求方干警顶到前面,能够迫使他们提高警.惕,因为那关系到他们自身的安全。
(四)检察机关和反贪干警都要从思想上重视协查工作。要树立正确的侦查协作观念,要认识到协查不仅是协查一线干警之间的事,更关系协查单位之间合作关系。有关领导在协查过程中要主动出面协调关系、提供支持、告知对方案件的具体情况等,不要把协查工作都推到一线干警身上。每一位反贪干警也要学习相关的侦查协作规定,熟悉协查业务。因为协查不仅与自身有关,还涉及到兄弟单位协查干警的安全。
(五)来函原则上只能调取实物证据,不能要求协作方干警单方面去找有关人员。因为协作方干警毕竟不是案件承办人,没有经手过案件材料和不清楚案件发生的具体背景,单方面行动容易发生失误。只要是找人,不管是犯罪嫌疑人还是证人.请求方都必须派干警亲自前往,与协作方干警一起来完成问话事项。
(六)要求先协查后补办手续,原则上不允许。除非经过省级以上检察机关协调,且来函明确说明先协查后补办手续的具体原因,如证人可能出国、物证有可能灭失等。
(七)如果请求方是要求协助找人的.协作方一定要向请求方问明所传唤、拘留或者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查找的证人以及相关人员的详细情况.包括人身危险性、有无反抗的可能、是否带有保镖、所属区域的复杂性、会不会遭遇围攻等等。如果请求方因为时间紧等原因还没有掌握所找人员的具体情况,那最好事先就要进行摸排,弄清楚各方面的状况,千万不要贸然过去。而只要所找的犯罪嫌疑人或证人存在人身危险性或者可能会出现诸如围攻等意外事件的,就要考虑商请法警队甚至公安部门携带武器装备协助执行。
三、结语
随着犯罪分子反侦查意识和能力的不断增强,贪污贿赂犯罪的跨区域性越来越明显,协查案件也越来越多,侦查协作已经成为检察机关充分发挥侦查一体化优势的重要途径。1.04泰安袭警案虽然是发生在公安机关侦查活动过程中,但其反映出的问题对反贪协查工作也是非常值得深思和借鉴的。我们反贪干警一定要汲取1.04泰安袭警案的惨痛教训,无论是作为请求方还是协作方,都要认真对待侦查协作事项.做好各项准备工作,避免出现类似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