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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立项选址是这项系统工程的基础,没有稳固的基础,后续工作就如“空中楼阁”、“墙上芦苇”,最终将导致失败。
一、当前项目立项选址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实际工作中,一些地方由于立项选址不当而造成项目建设质量差、标准低、项目形象乎庸、监管措施难以落实等实际问题,使得项目建设先天不足,后续质量难以保障,整体形象大打折扣,直接影响到项目效益的充分发挥,负面影响难以估量。当前项目立项选址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缺乏科学的评估论证。作为前期工作的一部分,土地治理项目选址程序是严格的。但在实际操作中,深入细致的评估论证工作往往被行政命令所取代,项目选址的随意性大,技术上的可行性、经济上的合理性、项目预期经济、生态和社会效益未经过充分的评估论证,项目工程质量标准低,难以满足实际生产的需要。
二是缺乏对镇村领导班子的考察。项目建设的主体是项目区广大农民群众;而组织农民群众参与项目建设的是镇村领导班子。也就是说,只有坚强、团结、高效的镇村领导班子,才能把广大农民群众真正组织起来,把他们的思想和行动统一起来。从我市目前的情况看,对镇村领导班子的考察还远远不够。
三是缺乏对社情民意的调查了解。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以“农民要办”为前提,而在前期工作中,这一主题并末得到高度重视。一些地方村民代表大会组织流于形式,农民签署的“承诺书”表面上同意,其实是以不伤害自身利益为前提的,一旦遇上占用自己的耕地、倩除属于自家的树木等具体问题,就会lli现抵触情绪,甚至干扰施工。这些都皂因为缺乏对社情民意进行深入细致的周查了解所致。
四是缺乏对项目建设可能出现问题均超前预想。综合各种有利和不利的因素,超前预想项目建设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才能使项目立项选址工作真正做深、做细、做大。例如,排灌站的修建可能会在短期内影响到按时灌溉;开挖沟渠和新建道路可能会涉及土地调整、青苗占压补偿;属于不同行政区划的道路、沟渠之间的衔接存在协调问题,等等,这些都与项目选址有着密切的联系。
存在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一是脱离严谨的制度和规范而“想当然”,立项选址必然流于形式,落入迁就、照顾、得过且过的俗套,所导致的结果也必然是项目效益不能得到充分发挥;二是缺乏创新意识,听之任之、被动接受、临时应付、自我满足,直接导致项目选址不当。三是缺乏原则立场。在符合立项条件的任何地点备选项目,其矛盾的产生都是不可避免的,有些矛盾也许还非常尖锐、非常棘手,甚至处理不当会造成严重后果。但是项目已经确定,面对可能出现的矛盾,出路只有一条,那就是“知难而上”,决不能“避其锋、求其次”。这样的教训往往十分深刻,值得反思。
二、加强和完善项目立项选址工作的建议
要把项目立项选址工作做深、做细、做实,笔者以为,应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要提高思想认识,增强使命感。实践和成功的经验证明,每一个得到老百姓认可和上级表扬,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明显的项目,其前期工作都是扎实有效的。农发办作为项目的主管单位,必须提高对这项工作的认识,增强工作责任心和使命感。要坚持项目选择的制度化和经常化+把每一项涉及立项选址的工作做深、做细、做实。要在坚持原则的基础上善于釆纳不同的意见和建议,要加强对乡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的宣传,转变和提高他们对开发建设的认识,排除各种人为因素的干扰,使项目立项选址工作更加科学和规范,把服务群众实事办好、好事办实。
二要坚持科学和实事求是的评估论证。土地治理项目建设的最终目的是提高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促进农民增收。《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土地治理项目立项应符合以下条件:“中低产田改造项目应符合土地利用规划,有明确的区域范围,按流域或灌区统一规划;项目区水源有保证,防洪有保障,排水有出路,灌排骨干工程基本具备;开发治理的地块集中连片,具有较大的增产潜力。
三要超前预想可能出现的问题并提出预案。作为候选项目,不同的区域种植结构不同、耕作习惯不同、民风民俗不同,项目区的自然状况不同,乡镇和村组领导班子对开发建设的态度也不同,在确定建设范围以后,必须针对这些不同的因素可能给项目建设造成的影响,进行充分的分析,并据此提出解决问题纷争和占地问题,由县政府出面协调,耕地占压和青苗补偿由所属村组的村民委员会解决;中标企业的施工环境由乡镇维护和协调;已经确权的地面附属物如井房、树木的清除,由农发办、财政局、乡镇和村组共同制定补偿标准,乡镇组织实施。超前分析可能出现问题的环节并提出预案,不仅可以有效地避免矛盾,即使矛盾发生,我们的工作也会有的放矢,更具针对性。
四要严格落实项目前期工作的各种法规和制度。项目前期公示,群众代表大会和群众意见签署、专家评议、自筹资金筹集能力的审查等措施,是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法规和制度所要求的、必须的前期工作程序。因此,要逐项加以落实,决不能流于形式走过场。前期公示,除利用传统的公示栏、宣传车等形式外,还要充分利用现代媒体的力量,如电视、网络等,提高公示的覆盖范围,增加项目立项选址工作的透明度。群众代表大会的召开,要在层层发动的基础上进行,首先统一县乡村三级领导的思想认识,井通过正确的引导激发群众参与开发的热情。同意开发建设的农民群众数量,确实不能满足法定三分之二以上要求的,立项选址工作则必须停止,另行选择,决不能迁就照顾、自取其乱,县级专家评审,建议主要以实地考察和经济效益测评为主,并对项目建设的重点和管理措施提出意见和建议。参加评审的专家要建立责任制,明确各自的职责,并对评审结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农民筹资投劳情况的审查,不能只局限于对乡镇财政能力和村队自筹能力的考察,要深入到广大农民群众之中,了解他们的意愿。要把农民出资投劳进行开发建设并不是增加农民负担这一政策界限告知他们,让他们理解开发的意义、了解开发的好处、增强自愿出资投劳参与开发建设的热情。另外,在落实相关法规制度的基础上,还要在土地调整方案等敏感性问题上,严格落实国家相关政策,杜绝工作上的随意性,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防止矛盾激化。
总之,最基础的工作,必须要用最踏实的工作态度、最实际的工作方法、最有效的工作措施來保证。要构建项目立项选择的长效机制,确保项目立项工作科学、规范,从而为后续项目建设奠定坚实的基础。
(作者系湖北省荆门市国土资源局白庙管理所所长)
一、当前项目立项选址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实际工作中,一些地方由于立项选址不当而造成项目建设质量差、标准低、项目形象乎庸、监管措施难以落实等实际问题,使得项目建设先天不足,后续质量难以保障,整体形象大打折扣,直接影响到项目效益的充分发挥,负面影响难以估量。当前项目立项选址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缺乏科学的评估论证。作为前期工作的一部分,土地治理项目选址程序是严格的。但在实际操作中,深入细致的评估论证工作往往被行政命令所取代,项目选址的随意性大,技术上的可行性、经济上的合理性、项目预期经济、生态和社会效益未经过充分的评估论证,项目工程质量标准低,难以满足实际生产的需要。
二是缺乏对镇村领导班子的考察。项目建设的主体是项目区广大农民群众;而组织农民群众参与项目建设的是镇村领导班子。也就是说,只有坚强、团结、高效的镇村领导班子,才能把广大农民群众真正组织起来,把他们的思想和行动统一起来。从我市目前的情况看,对镇村领导班子的考察还远远不够。
三是缺乏对社情民意的调查了解。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以“农民要办”为前提,而在前期工作中,这一主题并末得到高度重视。一些地方村民代表大会组织流于形式,农民签署的“承诺书”表面上同意,其实是以不伤害自身利益为前提的,一旦遇上占用自己的耕地、倩除属于自家的树木等具体问题,就会lli现抵触情绪,甚至干扰施工。这些都皂因为缺乏对社情民意进行深入细致的周查了解所致。
四是缺乏对项目建设可能出现问题均超前预想。综合各种有利和不利的因素,超前预想项目建设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才能使项目立项选址工作真正做深、做细、做大。例如,排灌站的修建可能会在短期内影响到按时灌溉;开挖沟渠和新建道路可能会涉及土地调整、青苗占压补偿;属于不同行政区划的道路、沟渠之间的衔接存在协调问题,等等,这些都与项目选址有着密切的联系。
存在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一是脱离严谨的制度和规范而“想当然”,立项选址必然流于形式,落入迁就、照顾、得过且过的俗套,所导致的结果也必然是项目效益不能得到充分发挥;二是缺乏创新意识,听之任之、被动接受、临时应付、自我满足,直接导致项目选址不当。三是缺乏原则立场。在符合立项条件的任何地点备选项目,其矛盾的产生都是不可避免的,有些矛盾也许还非常尖锐、非常棘手,甚至处理不当会造成严重后果。但是项目已经确定,面对可能出现的矛盾,出路只有一条,那就是“知难而上”,决不能“避其锋、求其次”。这样的教训往往十分深刻,值得反思。
二、加强和完善项目立项选址工作的建议
要把项目立项选址工作做深、做细、做实,笔者以为,应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要提高思想认识,增强使命感。实践和成功的经验证明,每一个得到老百姓认可和上级表扬,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明显的项目,其前期工作都是扎实有效的。农发办作为项目的主管单位,必须提高对这项工作的认识,增强工作责任心和使命感。要坚持项目选择的制度化和经常化+把每一项涉及立项选址的工作做深、做细、做实。要在坚持原则的基础上善于釆纳不同的意见和建议,要加强对乡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的宣传,转变和提高他们对开发建设的认识,排除各种人为因素的干扰,使项目立项选址工作更加科学和规范,把服务群众实事办好、好事办实。
二要坚持科学和实事求是的评估论证。土地治理项目建设的最终目的是提高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促进农民增收。《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土地治理项目立项应符合以下条件:“中低产田改造项目应符合土地利用规划,有明确的区域范围,按流域或灌区统一规划;项目区水源有保证,防洪有保障,排水有出路,灌排骨干工程基本具备;开发治理的地块集中连片,具有较大的增产潜力。
三要超前预想可能出现的问题并提出预案。作为候选项目,不同的区域种植结构不同、耕作习惯不同、民风民俗不同,项目区的自然状况不同,乡镇和村组领导班子对开发建设的态度也不同,在确定建设范围以后,必须针对这些不同的因素可能给项目建设造成的影响,进行充分的分析,并据此提出解决问题纷争和占地问题,由县政府出面协调,耕地占压和青苗补偿由所属村组的村民委员会解决;中标企业的施工环境由乡镇维护和协调;已经确权的地面附属物如井房、树木的清除,由农发办、财政局、乡镇和村组共同制定补偿标准,乡镇组织实施。超前分析可能出现问题的环节并提出预案,不仅可以有效地避免矛盾,即使矛盾发生,我们的工作也会有的放矢,更具针对性。
四要严格落实项目前期工作的各种法规和制度。项目前期公示,群众代表大会和群众意见签署、专家评议、自筹资金筹集能力的审查等措施,是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法规和制度所要求的、必须的前期工作程序。因此,要逐项加以落实,决不能流于形式走过场。前期公示,除利用传统的公示栏、宣传车等形式外,还要充分利用现代媒体的力量,如电视、网络等,提高公示的覆盖范围,增加项目立项选址工作的透明度。群众代表大会的召开,要在层层发动的基础上进行,首先统一县乡村三级领导的思想认识,井通过正确的引导激发群众参与开发的热情。同意开发建设的农民群众数量,确实不能满足法定三分之二以上要求的,立项选址工作则必须停止,另行选择,决不能迁就照顾、自取其乱,县级专家评审,建议主要以实地考察和经济效益测评为主,并对项目建设的重点和管理措施提出意见和建议。参加评审的专家要建立责任制,明确各自的职责,并对评审结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农民筹资投劳情况的审查,不能只局限于对乡镇财政能力和村队自筹能力的考察,要深入到广大农民群众之中,了解他们的意愿。要把农民出资投劳进行开发建设并不是增加农民负担这一政策界限告知他们,让他们理解开发的意义、了解开发的好处、增强自愿出资投劳参与开发建设的热情。另外,在落实相关法规制度的基础上,还要在土地调整方案等敏感性问题上,严格落实国家相关政策,杜绝工作上的随意性,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防止矛盾激化。
总之,最基础的工作,必须要用最踏实的工作态度、最实际的工作方法、最有效的工作措施來保证。要构建项目立项选择的长效机制,确保项目立项工作科学、规范,从而为后续项目建设奠定坚实的基础。
(作者系湖北省荆门市国土资源局白庙管理所所长)